寄宿罪状”之提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融合(三)制定寄宿罪状的意义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之所以会引起较大的争议,是因为刑法并未明文规定有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或者虽有明文规定但无法科学地解决其构成要件明确性问题,因此,在刑法典上明文规定寄宿罪状既可以科学地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问题,也可以使犯罪构成理论更为科学。具体而言,寄宿罪状的制定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寄宿罪状的制定可以使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寄宿罪状由总则规定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特有的特征和分则中相对应的作为犯罪构成特征组合而成。它明文规定了各种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使各种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化,从而使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2、寄宿罪状的制定具有立法科学性。在分则里,在各有关的作为犯罪之后,逐个规定其相对应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条款,也可以解决构成要件明确性问题,但是,这是一个巨大的立法难题,即使能逐个将各种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条款规定出来,其最终制定出来的刑法典也将是繁杂的,并显得臃肿不堪,这样的立法并不科学。相反,寄宿罪状仅需在总则上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特有的、概括性特征,并将这些特征如何分别与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连系规定下来,即可解决各种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明确化问题,这样,寄宿罪状避免了立法上的文字重复,显得简单明了,因此,寄宿罪状具有立法科学性。3、寄宿罪状的制定,可以使犯罪构成理论更加科学化。原有犯罪构成理论普遍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等置于同一犯罪构成,它们同属于同一种犯罪,不作为与作为仅是在同一种犯罪的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中的两种不同行为表现形式而已,但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相对应的作为犯罪在客观要件、主体要件方面存在较大不同,它们等置于同一犯罪构成是不科学的。寄宿罪状的制定使各种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均具有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使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各自分开,从而使各自构成要件更明晰,这样,就可以犯罪构成理论显得更为科学。四、寄宿罪状之制定由于寄宿罪状由总则规定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特有的特征和借助于分则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部分构成特征有机组合而成,而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构成特征早已在分则有关条文中各自独立规定,因此,寄宿罪状的制定应着重考虑在总则中如何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特有的特征,并如何规定这部分特有的特征和分则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部分罪状的有机组合。笔者认为,寄宿罪状的制定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