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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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教研室徐艳玲本章结构第四节国际铁路货物与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期限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二节国际其他运输方式的相关立法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课时:4课时汉堡规则国际海上运输——一般可以分为租船运输与班轮运输两种调整国际海上运输的法律一、概述维斯比规则海牙规则1、国际公约2、国际惯例3、国内法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1)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2)对承运的货物适当的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管货)承运人货物运输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至货物卸下船时为止。“勾至勾”/“舷至舷”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对每件/每单位的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它货币。承运人的免责条款:17项。其中“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时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诉讼时效:1年适航船体、船机、结构经得起一般风险妥善配备船员妥善装备和配备供应品船舶适货(cargoworthy)船舶适航的责任期间“开航前和开航时”----从船舶开始装货至船舶启航时为止的一段期间。恪尽职责/谨慎处理不仅限于承运人本人,也包括他们的代理人、雇佣人、独立合同人(Independentcontractor)、和其他人员海牙规则案例1教材P251案例2一件货物已安然卸至码头,但被其后卸下的货物砸坏。就此,收货人进行索赔,认为承运人违反了《海牙规则》中的“管货”条款。承运人认为,既然前一货物已经脱钩,则不为《海牙规则》所调整,承运人可以援引提单背后的免责条款免责。问:收货人是否有权索赔?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有以下各项(1)赔偿限额提高为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按二者中的高者计算。(2)明了计算集装箱赔偿限额的数量单位。(3)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货物从一个缔约国起运或提单规定受公约拘束时,公约即可适用。(4)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可享受承运人享受的免责权利和责任限制。(5)诉讼时效得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加以延长。喜马拉雅条款(4)阿德勒夫人是一名游客,在搭乘一艘名为喜马拉雅号游轮时,于下船时因舷梯断裂而摔伤,由于阿德勒夫人持有的船票上载有承运人的疏忽免责条款,故阿德勒夫人转而以侵权行为对船长和水手提起诉讼。船长和水手认为,作为船公司的雇员,他们有权享受船票上关于承运人免责的规定。法院判决认为,船票上的免责条款是船公司和乘客之间签订的,有权援引该条款的只能是该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船公司的雇佣人员无权享受不是由他签订的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权利,结果是阿德勒夫人胜诉。船公司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通常会在合同中增加一条款,明确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佣人员和代理人,这就是所谓的喜马拉雅条款。《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承认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汉堡规则(1)对承运人的责任采取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如要求免责,应负举证责任。(2)废除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条款。(3)承运人对火灾负责,但由货方举证。(4)承运人对延迟交付负责,但赔偿额以运费得2.5倍为限。(5)责任期间:从装船至卸船,改为港至港。(6)责任限制:每件货物835SDRs或毛重每公斤2.5SDRs,以二者之中高者为准。(7)诉讼时效:二年。经索赔人声明可以延长。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成立形式一、概述合同的解除因一方违约或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双方以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法律要求租船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一)提单运输1.提单的定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据;所有权凭证已装船提单与备运提单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班轮提单与租船提单集装箱提单2.提单的作用3.提单的种类4.提单的内容分为正面内容与背面内容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一)提单运输3.有关清洁提单的案例A公司向B公司出售1.2万吨白糖,装运期是2000年3月或4月。2000年3月20日,卖方负责租定的轮船达到装运港,并马上装货,货快装完时,发生了火灾,致使2000吨白糖受损,丧失商销性。于是,受损白糖被重新卸岸,其余发的1万吨安全运往目的港。2000年4月6日,承运人签发了2张提单,第一张写明装运的白糖为1万吨。第二张上的货描:“表面状况良好”,并注明重量为2000吨,但同时还载有“重量、尺码、数量、状态、内容和价值不详”。两张提单议付时,议付行和开证行均拒绝接收第二张提单,认为是不清洁提单。这一说法正确吗?该条款为“不知条款”,根据多数国家法律,该条款并不表明提但是不清洁提单,因此,买方应该接受,银行也应该付款。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一)提单运输5.托运人的责任(1)根据海牙规则,托运人应保证申报的货物的标志、号码、数量和重量的正确性。按照汉堡规则,托运人除上述各项外,还应将其危险性质的质量申报正确。(2)无论按照海牙规则或汉堡规则,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均应将其危险性质通知承运人。(3)按照汉堡规则,托运人应保证赔偿承运人由于接受保函,未对提单批注而受到的损失。“柳林海”轮保函纠纷案“柳林海”轮保函纠纷案是我国法院审理的第一宗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纠纷案件,该案确立了“善意的保函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是处理这类保函效力问题的典型案例。原告:××远洋运输公司。被告: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土产分公司。1982年3月,被告与意大利米尼美德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木薯片15,000吨(可增减10%)的合同,价格条件是“FOBST”。之后,米尼美德公司租用原告所属的“柳林海”轮装运该批木薯片。同年5月,“柳林海”轮在湛江港装货。装货期间,米尼美德公司发电传要求被告通知船长,在航行中如天气许可时开舱通风,以防货物出汗。装货完毕后,被告申请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作水尺检验,测定装船木薯片重量为16,443吨。船长在收货单上批注:“到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为取得清洁提单,被告于5月29日向船长出具保函,保函写明:“因是我处申请商检公司公估水尺计算重量,而且收货人又提出在航行中,在天气允许的情况下,要求开舱晒货,这样会发生损耗,如到卸货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货方负责。”船长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提单为指示提单,记明卸货港为意大利拉韦纳港。同年6月4日,“柳林海”轮从湛江港开航,途中多次开舱晒货。根据租船人的指示,“柳林海”于7月7日改港到达法国卡隆特港卸下木薯片5,959.24吨。同月29日,“柳林海”轮抵法国洛里昂港卸下木薯片9,917.4吨。两港共卸下木薯片15,876.6吨,比提单记载的数量短少566.36吨。法国收货人依据提单向原告提出索赔,原告以提单条款规定对散装货物重量不负责为由拒赔。法国收货人随后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其间,本案原告曾多次通知本案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表示拒绝。法国艾克斯省上诉法院于1986年12月底作出判决。根据该判决,本案原告向法国收货人赔付了短重货物货款488,963.47法国法郎,该货款自法庭传讯之日起的法定利息173,031.95法国法郎,诉讼费用8,000法国法郎。本案原告还为诉讼支出律师费用32,049.08法国法郎,共计经济损失702,044.50法国法郎。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原告预见到以水尺计重和航行途中开舱晒货会发生误差及报耗,但在被告出具保函承诺:“如到卸货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货方负责”的前提下,签发了清洁提单,没有欺诈收货人的故意,在运输中也没有过错,原告因受到收货人索赔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依据保函向被告取得补偿。被告申请以水尺计重,要求原告途中开舱晒货,并就可能出现的短重出具保函,应履行其在保函中所作的承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据此广州海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土产分公司赔付原告××远洋运输公司因木薯片短重造成的经济损失702,044.50法国法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天内付清。本案诉讼费6,000法国法郎由被告承担。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一)提单运输6.提单的转让背书指示提单经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毋须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记名提单不可转让。背书的效力可以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可把转让人在提单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受让人,而无须通知承运人。与汇票可转让性的区别汇票除非明确排除其可转让性,否则都可转让;而提单只有托运人把它做成可转让的单据时,才可转让。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二)租船合同1.航次租船合同2.定期租船合同3.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载约定的航程内,为了运输约定的货物提供整个船舶的使用,而由租船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在约定的期间内,为了运输约定的货物,提供整个船舶的使用,而由租船人支付租金的运输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租船人在约定期内占有、管理和使用,并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法律和惯例: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联运的全程负责2.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采用统一的责任制3.责任期间为自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之时到交付货物时止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4.诉讼时效为二年(一)法律和惯例:主要是《国际货协》1.运输合同的订立2.运送费用的计算与支付3.货物的交付与拒收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4.铁路的责任5.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一)法律和惯例:主要是《华沙公约》1.航空运输期间2.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三、航空货运单4.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5.争议与诉讼条款一、概述合同中的基本术语海上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的海上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合同。教材P285一、概述基本原则合同的标的A、船舶、货物货其他动产;B、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C、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P292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一、概述最大诚信原则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1、被保险人投保的800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2、大部分瓷器表面图案过多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3、该批货物是尾货,价格低廉。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一、概述保险利益原则2005年3月,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与香港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全棉针织男裤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条款如下:数量是80000条;金额总价为CFR荷兰鹿特丹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广州—香港—荷兰;交货期,2005年5月底前。2005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装上卡车运至广州装船,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使其中100箱成为次品。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货损事实。2006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保险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2007年4月起,保险公司向纺织品公司代位追偿,但是遭到了拒绝。请问:湖南该纺织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保险公司的追偿?为什么?在本案中,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买方既不享有货物的所有权,也不承担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风险,因而对货物是不具有任何保险利益,也就不能对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香港买方就货物内陆运输途中的风险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无须对本案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向卖方追偿。当然,香港买方的损失,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追究湖南卖方的违约责任而获得补偿,货物损失最终应由湖南卖方承担,但这个问题就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一、概述损失补偿原则1、保险人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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