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第七章失业保险1、失业保险概述2、国外失业保险制度3、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第一节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及其类型(一)失业的含义1、含义。失业是指既具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在劳动年龄内不能就业的状况。2、条件一是在劳动年龄内二是具有劳动能力三是有就业愿望四是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找到任何职业条件1:在劳动年龄内。即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内。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失业人员年龄的下限为16周岁。但没有失业年龄的上限规定,就沿用退休年龄的规定。因此我国法定最低劳动年龄是16周岁,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女性为50岁或55岁。低于或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期间没有职业的不属于失业范畴。另外处在法定劳动年龄,但正在学校读书、在军队服役的不归属失业的范畴。条件2:具有劳动能力。是指在体力和智力上可以从事社会劳动的人员。其中包括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条件3:有就业愿望。失业者到规定的就业管理部门登记失业并接受合适的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被视为有就业意愿。条件4: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找到任何职业。即调查周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时间不到一小时或为零小时。这里不涉及收入高低。(二)失业的类型------按失业原因分类1、摩擦性失业摩擦性失业是指劳动力正常流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失业。劳动力正常流动过程包括年轻劳动力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过程及原来有工作者变换工作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寻找工作而处于失业状态,即为摩擦性失业。2、结构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是在经济结构的变化过程中,由于劳动力供求结构失衡而引起的失业。工作岗位空缺与失业同时并存。3、周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是由于劳动力的供给大于需求而产生的失业,也称需求不足的失业。4、隐性失业又称在职失业。在西方国家,指被雇佣从事不能充分发挥其能力的工作。我国也普遍存在。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高就业,导致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在职失业严重。二、失业保险的含义及类型(一)失业保险的含义失业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筹集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失业保险的特点1、化解的风险不同。其他社会保险化解的是劳动者在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下收入损失的风险。而失业保险化解的失业风险却是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未丧失下的。2、间接目的不同。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其直接目的都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失业保险还兼具间接目的――促进劳动者再就业。3、享受条件不同。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不仅同劳动者的工龄、保险费缴纳情况有关,而且还取决于劳动者的就业意愿。4、失业保险属于短期保险项目,超过一定期限,如果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就将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按社会救助制度给予生活的补助,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享受范围。(三)失业保险的类型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立法或政府制定规章来强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没有选择的自由。------美国、加拿大等实行。2、非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一般由工会组织实施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参加,政府不参与管理,而是由工会建立的失业基金会进行管理、政府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丹麦、冰岛等实行。3、失业救济制度。是由国家单方出资,给予贫困失业者救助。以上述三种模式为基础,在实施中又派生出三种模式: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并行。如德国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并行。如瑞典3、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与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并行。如日本三、失业保险的作用1.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2.促进再就业的功能。3.促进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实现4.建立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5.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6.经济、社会的“稳定器”四、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一)覆盖范围其覆盖范围应包括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所有劳动者。但纵观世界各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最初仅覆盖职业比较稳定的工薪阶层。――→目前,很多国家几乎覆盖所有工薪劳动者――→近年来,除了失业者外,不充分就业者也受到关注,一些国家把工作负荷和收入达不到一定标准的也纳入失业保险。如德国规定,每周工作不到18小时就可以按失业的有关规定受理。(二)资格条件:1、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2、处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3、履行了缴费义务或已参加失业保险4、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意愿。失业者到规定的就业管理部门登记失业并接受合适的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被视为有就业意愿。关于检验失业者是否有就业意愿的法律规定:(1)失业之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要求重新就业,或有明确表示要求工作的行为。(2)失业期间必须定期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并报告个人情况。(3)失业者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和适当的工作安置。(三)给付标准1、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是待遇水平必须低于原工资水平的原则。三是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2、计算方法工资比例法----与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水平相联系。均等法-----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者支付同等水平的失业保险金。混合制-----是工资比例法与均等法的结合。(四)给付期失业保险给付期包括给付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1)等待期,指失业后不是立即给付失业保险津贴,而必须等待一个时期。这样,既有利于保险金的管理。又有利于防止保险金的冒领。(2)最长给付期,即给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最长期限。国际劳工组织规定:一年不超过156个工作日----最长、不低于78个工作日----最短。(五)基金筹集方式(1)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即三三原则。雇主缴纳失业保险费、雇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和政府财政补贴。如德国、加拿大、日本等。(2)企业+个人双方共同承担。如法国、希腊等。(3)政府+企业双方共同承担。如意大利、美国(除三个州外)、冰岛等(4)企业一方承担。印尼、阿根廷等。(5)政府承担。澳大利亚、新西兰、匈牙利等。(6)个人负担。前南斯拉夫。第二节国外失业保险制度一、德国式的“失业保险+失业救济”的“衔接型”失业者根据其工作期限长确定短领取期限(分别为6个月和最多32个月)。如果失业者在规定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间仍未找到工作的改发失业救济金。二、美国式的“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补充型”为了不使失业者及其家庭在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美国实行“企业补充失业津贴”(1955年,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率先实施)。三、加拿大式的“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的“援助型”加拿大被联合国定为世界上最易居住的国家。其社会福利发达。失业保障领域也明显。即在普遍实行失业保险的同时,对失业者中一些有特殊困难的弱者,还给予社会的援助,这就是特殊失业补助。第二节国外失业保险制度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经验:第一,复式保障结构。第二,给付条件。第三,给付标准。第四,就业为导向。第三节中国失业保险制度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开始。由于当时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存在失业,在理论上有较大的争议,所以,《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回避了“失业”概念,而是用“待业”一词来表述。1993年4月,国务院重新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取代了1986年的《规定》。该《规定》仍然局限于国有企业并继续采用待业保险的名称。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首先,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有所扩充。其次,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实现了由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再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模式,逐步建立了管理、监督机制。最后,加入了责任追究及处罚力度。《失业保险条例》在失业保险覆盖面、资金筹集、享受的资格条件等方面有很大的修正,主要表现如下:(1)将“待业保险”改称为“失业保险”,与国际接轨。表明我国接受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失业和就业并存是经济规律所决定的事实。(2)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扩大至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3)调整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和计发方法。等。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失业保险的范围包括所有的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其中,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2、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总额是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案例分析-------相关案例:关于“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是否少交了“我”的失业保险?[案例]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其原因,企业解释说,该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了该企业的错误,并作出了责令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决定。[评析]这是一起错误理解《失业保险条例》的案例。《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工资总额的正确理解,工资总额是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这一规定,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各类职工的工资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成本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际上就可以减少一块劳动成本,对城镇劳动者的就业造成压力,甚至加大城镇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案例链接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者才有申请资格。-----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市、直辖市政府确定。各地普遍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比例,一般在70%-85%之间。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案例二】:李某1980年5月在国有企业参加工作,单位一直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2003年9月企业改制,转变为民营股份制公司,他领了改制单位的经济补偿后继续在新企业上班。新企业从2003年10月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金。新的用工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2年多后,本人主动辞职而失业。李某是否可以享受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失业保险待遇?如果他没有领取改制单位的经济补偿,而将此经济补偿作为融资(或集资,或参股)提留在新企业该怎么处理。笔者认为,李某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理由:国有企业改制时,李某领取经济补偿后继续在新企业上班,没有失业,不符合《失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