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第一节保险公司第二节国际保险市场上费率的厘定第三节国际保险市场展业第四节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承保第五节国际保险市场的理赔第六节国际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第一节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专门经营风险、提供社会保障的企业。一保险公司的特征:1用以交换的对象是保险保障;2保险公司有更高的信用属性;3保险公司的金融属性;4保险公司的风险性。二保险公司的设立1具有合法的公司章程;2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三保险公司的经营组织(一)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承保事物部;合同管理事物部;理财事物部;代理事物部;计划统计事物部;法律事物部。(二)保险公司的外部组织:保险代理人组织;保险经纪人组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一方面,如果允许产寿险兼营,难以保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很难避免保险公司内部各种准备金的相互占用;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与财产保险业务在精算基础、会计核算、准备金提取、风险特点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属“第三领域”业务。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第二节国际保险市场费率的厘定一厘定费率的原则:1充分性;2合理性;3公正性;4稳定性5促进防损保险费率的含义•保险费率是保险的价格,是计算和收取保险费的标准和依据。•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在一定时期内应交保险费的比率。通常以每千元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来表示。•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三部分组成:1、净费率2、第一附加费率3、第二附加费率1、净费率•净费率是以正常损失率为基础的,净保费用于对正常损失进行的赔偿和给付;•依据一定时期内保险赔偿总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率。2、第一附加费率•第一附加费率是以异常损失为基础的,第一附加保费用于对异常损失进行的赔偿支付;•如果实际发生的损失大于正常损失,这种超过正常损失的部分,就称为异常损失,它只能由第一附加费率计算的保险费来补偿;•在制定第一附加费率时,应当既要保证保险人自身的财务稳定性又要尽量减轻投保人的保费负担,在综合考虑这两个方面的基础上合理地制定第一附加费率。3、第二附加费率•净费率和第一附加费率都是以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的,要随实际损失率的变动而变动;•第二附加费率则是以经营管理费用以及利润为基础的,在正常情况下它是一个常数,通常用占净费率的一定比例来表示。•假定第二附加费率为净费率的20%,则:保险费率=净费率+第一附加费率+(净费率*20%)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人寿保险费率厘定三要素:死亡率利率费用率•人寿保险的保费由纯保费(净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纯保费以死亡率和利率为基础附加保费以费用率为基础二费率厘定的方法(一)观察法:适用与那些没有危险统计资料或者几乎没有这方面可靠资料的特定标的费率的厘定。(二)分类法:对于保险标的根据几个主要的特征加以分类,同一类的标的征收同样的费率。(三)增减法1表定法:根据保险标的的预期损失率对费率进行修正。2经验法:M=(A-E)*C/EM修正系数;E适用的预期损失C根据经验确定的可靠系数;A平均损失3追溯法:由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限内的损失经验决定该期实际交付的保费。费率市场化当前,我国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的费率管制,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产品、强制保险产品和新开发的寿险产品实行审批制,其他产品则实行备案制。正在尝试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只有车险这一险种,目前允许上调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30%,下调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20%。吴小平谈到,由于保险业是负债经营,因此保监会对保险市场采取了较严格的费率和偿付能力双重监管。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调整为年复利4%至6.5%;1999年,保监会颁布精算规定,对定价基础和方法作出更加详细的规范。按照此项规定,我国人寿保险产品定价必须采用《中国生命表》,预定利率不能超过2.5%。而预定利率以银行即期利率为参照系数,是寿险产品定价的基础之一。第三节国际保险市场展业一代理制:1总代理人:有权代表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的人。2营业代理人:一般意义上的代理人。3特别代理人:从事受托的特别约定事项。4自我代理人:自己做自己的代理人。5保险再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委托人.6劳合代理人:二经纪制三直接推销制第四节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承保•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风险,并在接受这一风险的情况下,决定以什么样的条件和费率进行承保的过程。承保要素:1投保单:2标的最近的损失记录:3经纪人和代理人提供的信息:4公司的承保政策:5调查报告:6承保人自己的观察判断:财产保险的核保要素•(1)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2)标的状况•(3)检验有无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4)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人身保险的核保要素•(1)年龄和性别•(2)职业和习惯嗜好•(3)体格和身体情况•(4)个人病史和家族病史二承保手段1要求投保人采取一些减少危险的措施:2对保险金额加以控制:3使用增减法调整费率:4安排再保险:5规定免赔额:6业务搭配:第五节国际保险市场上赔款的处理一理赔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2实事求是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二保险理赔人员的种类1专业性赔款代理人:2公司理赔员:3独立理算师:主要用于以下场合:某些特定的业务;同一损失由几个保险人同时承保;巨大损失.4公共理算师:三理赔程序1、出险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2、验证保单•验证保单的有效性3、现场查勘4、保险审核•对照查勘报告和保险单5、赔款计算6、赔付结案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第六节国际保险市场的监管保险监管,通常是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保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与管理。就监管体系来讲,国家对保险机构的监管是最高层次的刚性监督形式。保险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控存在一定的关系,保险监管是政府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对保险业依法监管管理的行为;行业自律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保险企业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同业公约和章程以相互约束、维护保险行业整理利益的行为;企业内控则是保险企业在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为维护本企业利益而采取的行为。一保险监管目标1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3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4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二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是依法履行保险监管职责的行政机构,即所谓的监管主体,它一般由财政部,商业部,工商业部或司法等政府部门来承担.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根据国务院规定,中国保监会是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监管职能,依照法律、法规集中统一监管保险市场。三保险监管方式一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二现场检查四保险监管内容保险监管内容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监管、保险经营的监管、保险财务的监管和保险中介人的(一)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1.保险组织形式保险组织是依法设立、登记,并以经营保险为业的机构。我国保险组织的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2.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1(2(3)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设立保险公司的一般程序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3.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组织的变更包括保险组织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及其他事项变更。4.保险公司的终止保险公司的终止分为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形式。(二)保险经营的监管1.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2.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的监管。3.保险人恶性竞争行为的禁止。4.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5.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必要通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限制控制其责任限额,从而分散风险,稳定经营。(三)保险财务的监管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1偿付能力的含义2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内容1偿付能力的含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的赔偿或给付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就可以保证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足够的资金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使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保障。•国家保险监管机关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也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2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内容•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监管等级分为:(1)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2)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3)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管理•具体监管指标•产险公司有11项•寿险公司有12项•监管指标的管理监管指标的管理•本规定的监管指标旨在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做出预警。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指标超正常范围的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改进方案;(2)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检查以评估其实际偿付能力的状况和趋势;(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