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信用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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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七章信用保证保险第七章信用保证保险第一节信用保证保险概述第二节信用保险第三节保证保险第一节信用保证保险概述一、什么是信用风险?二、信用保险的概念三、保证保险的概念四、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比较一、什么是信用风险?“企业最大的、最长远的财产是客户,然而企业最大的风险也来自客户”。信用风险是最古老的金融风险之一,几乎每时每刻都会出现在整个社会活动中,每位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都无法逃避信用风险。什么是信用?信用(credit)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是以偿还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信用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受到一个条件得约束:受信方在其应允得时间期限内为所获得资金、物资、服务而付款,这个时间期限必须得到提供资金、物资、服务的授信方的认可,因此,信用是受信方和授信方的双方约定,发生在两者之间。信用交易是指不通过现金、物物交易,而是依靠信用手段,用信誉担保,实现物流资金流的交易。一个社会若有良好的信用体系,交易双方会因对彼此信用信息的了解和信任而敢于做生意,使交易成本下降,交易频率上升。信用的分类商业信用: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一个企业授予另一个企业的信用。如原材料生产厂商授予企业,或生产厂商授予产品批发商,产品批发商授予企业的信用。消费者信用或个人信用:产品厂商、零售商、银行授予个人的信用,用于购买商品或借款。如:消费者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住房、大件耐用消费品时,银行授予个人的信用。银行信用: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授予企业或个人的信用,其主要目的是补足企业或个人营运资金的不足。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向银行申请的短期贷款。投资信用: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授予企业的信用,主要用于购买如土地、建筑物、设备等大型固定资产;如:部分企业向银行申请的长期贷款。公共信用:政府机构为完成政府职能,而获得的信用。什么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creditrisk):即违约风险,指债务人不能或不愿按时还本付息使债权人受损的可能性。信用活动中始终存在着信用风险,人们只能设法控制和降低信用风险,却难以完全消除它。信用风险表现形式:债务人的拖欠、赖账及破产。信用风险不仅造成债权人的损失,而且往往会引起连锁反映,中断信用链条,破坏债权债务关系,动摇公众信心,引发信用危机。信用风险产生原因企业外部原因:交易双方贸易纠纷;交易伙伴客户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交易对象蓄意欺诈或有意占用企业资金。企业内部原因:所掌握的交易对象的信息不全面、不真实;对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没有准确判断;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缺少有效的沟通;企业内部人员与交易对象相互勾结;没有正确地选择结算方式和结算条件;企业内部资金和项目审批不严格;对应收帐款监控不严;对拖欠帐款缺少有效的追讨手段;企业缺少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信用风险表现形式现金周转风险指卖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时收回应收账款,但卖方却不能因此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供应商账款、员工工资、生产费用、税款等,导致其面临现金周转的困难。卖方必须先抽出其银行存款或从银行贷款支付这些费用,导致融资成本增加,或产生三角债。坏账风险所谓坏账,就是买方拒绝付款或已经完全丧失了付款能力,而导致账款无法收回。二、信用保险的概念承保义务人的信用风险,当其不能依约履行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负责予以经济补偿的保险。权利人购买,有备无患。三、保证保险的概念承保义务人的信用风险,当其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责予以经济补偿的保险。义务人为获得权利人信任而购买。保证保险与一般保险的区别保证保险一般保险合同方要保人:履行特定义务的人;权利人:得到补偿的人;保证人:保险公司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费含义保险费只是一项服务收费,保证人预计损失不会发生保险费反映的是可能的损失赔偿损失补偿保证人有法定权利从违约方获得损失补偿保险人一般没有权利从被保险人处取得损失补偿风险特征保证人保证要保人的品质、诚实和履约能力,这些均属于可以控制的损失保险人旨在补偿被保险人不可控制的损失四、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比较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目的为了取信于人为了以防万一主体三方:保险人、义务人(被保险人)和权利人两方:保险人和权利人(被保险人)反担保要有反担保无须有反担保合同合同是保证书而非保险单,只规定了担保事宜合同是保险单,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内容投保人确实保证保险中是义务人,诚实保证保险中是权利人权利人风险义务人仍然承担履约的全部义务,风险没有转移权利人把义务人可能违约的风险转移保险人第二节信用保险一、信用保险的意义二、国内信用险三、出口信用保险四、海外投资保险一、信用保险的意义为企业提供向银行贷款得担保,有利于其获得资金周转的便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发展有利于促进健康得商业贸易发展能推动我国银行业商业化的步伐促进对外贸易得发展促进资本输出和引进外资二、国内信用险(商业信用险)赊销信用险为商业贸易延期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保险。投保人是卖方,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的信用保险。适用于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耐用品,如汽车、船舶、住宅及大批量商品等。贷款信用险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放款人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个人贷款信用险对金融机构与自然人之间的贷款进行担保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三、出口信用保险3.1出口信用保险概述3.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3.3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3.1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由出口方(权利人)投保进口商(义务人)信用的保险。根据合同,出口商作为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将赔偿出口商因其债务人(进口商)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支付到期债务而遭受得经济损失。(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不以营利为经营目的。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大。风险管理要求较高。3.1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三)出口信用保险的分类按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期限长短的不同,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80天以内)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按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不同,分为出运前信用保险和出运后信用保险。按贸易活动中使用银行融资方式不同,分为买方出口信贷保险和卖方出口信贷保险。3.1出口信用保险概述(四)出口信用保险的一般内容1、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政治风险一般包括买方所在国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买方所在国实行进口管制,买方的进口许可证被撤销;买方所在国家颁布了延期付款的命令;买方国家发生战争、骚乱、暴动或其他非常事件。商业风险通常包括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买方破产;买方收货后拖延支付货款;货物出运后买方违约拒绝收货或拒绝付款。3.1出口信用保险概述2、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限额保单总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12个月内所累计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买方信用限额,是指该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向该买方(进口方)出口货物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3、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制定费率时考虑因素:买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及外汇收支状况;出口商的资信、经济规模和出口贸易的历史记录;出口商以往的赔偿记录;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投保的出口贸易额大小及货物的种类。3.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适用范围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帐(O/A)三种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合同。期限在180天以内。〈二〉保险责任商业风险。政治风险。〈三〉赔偿限额和免赔额赔偿限额:对每一个进口方确定一个信用限额。免赔额:10%3.3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银行出口信贷签订的、收汇期在180天—10年、金额在100万—1亿美元的出口合同。〈二〉保险责任与短期基本相同。有两点不同:逾期还款达6个月以上,由保险人承担。买方因故单方面停止或终止贸易合同。〈三〉承保比例按国际惯例,一般承保贸易合同总金额的85%,其余15%的贸易合同金额应在贸易合同签字后,在买卖双方规定的时间内,由买方现汇支付。四、海外投资保险(一)概念海外投资保险是承保以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承保风险战争风险征用风险外汇风险(三)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在海外投资金额为依据确定,通常规定为投资金额的90%。四、海外投资保险(四)保险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通常是1年期,期满可续保。长期保险最短为3年,最长为15年。(五)保险费率实行一年期费率和长期费率两种。一年期费率为8‰,与当年投资额的乘积为应收保费。长期费率是由年度基础费率6‰和年度差额费率0.6‰两部分组成。四、海外投资保险(六)赔偿处理凡东道国政府征用、没收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凡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进行6个月后赔偿。凡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第三节保证保险一、保证保险种类二、确实保证保险三、诚实保证保险四、产品保证保险一、保证保险种类确实保证保险——又叫履约保证保险,不履行义务诚实保证保险——雇员忠诚,又叫忠诚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又叫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二、确实保证保险〈一〉概念是指在被保证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从而造成权利方受损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二〉特点承保的风险是被保证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意愿。投保人只能是被保证人自己。二、确实保证保险〈三〉主要险种合同保证保险:承保被保证人不履行各种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保险。司法保证保险:承保被保证人(原告或被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某些义务的风险的保险。主要有信托保证保险和诉讼保证保险。特许保证保险:担保从事经营活动的领照人遵守法规或义务的保证保险。公务员(政府官员)保证保险: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诚实信用提供保证的保险。贷款保证保险:承保投保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风险的保险。有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三、诚实保证保险〈一〉概念是一种权利人因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作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又称为忠诚保证保险。〈二〉特点保险合同涉及到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承保的危险只限于雇员的不诚实行为。〈三〉保险责任雇员在受雇期间盗窃财物而致的损失。雇员在受雇期间贪污财物而致的损失。雇员在受雇期间的欺许诈行为而致的损失。有6个月发现期的规定。即在雇员退休、离职、死亡或保单终止后6个月内索赔,先发生为准。三、诚实保证保险〈四〉主要险种指名保证保险:以指明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人的诚实保证保险。又分这个人保证保险与表定保证保险两种。职位保证保险:是以各种职位及其人数作为被保证人的诚实保证保险。不列出姓名。也分为单一职位与表定职位两种。总括保证保险:是指一个保险合同中承保雇主所有的正式员工。又分为普通总括保证和特别总括保证(承保各种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四、产品保证保险〈一〉概念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效能而应对买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保险人对有缺陷产品的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间接损失和费用负赔偿责任。〈二〉保险责任负责更换或整修不合格产品或赔偿有质量缺陷产品的损失和费用。因不合格产品而引起的额外费用。产品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区别产品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性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应承担的产品本身的损失,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产品因缺陷对用户、消费者或公众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即产品侵权责任责任范围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损失和费用,即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应该负责的修理、更换产品的损失和费用产品因缺陷对用户、消费者或公众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产品本身的损失是除外的四、产品保证保险〈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一般按出售价格或实际价值确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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