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篇开福区政府基本建设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为加强我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办事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由区属项目主管单位、临时建设单位及区级下属企事业单位实施或者委托代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所指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5、融资性资金;6、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7、其他用于区域建设并由财政今后回购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房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园林工程等专业及相关配套项目的新建、改扩、扩建、维护改造的工程。第四条管理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项目主管单位与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区级各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建设2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和本管理规程规定的建设工程办事程序,严抓工程质量和办事效率,合理使用资金,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各部门职责):区发改局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项目后评估等综合监督管理。设稽察办负责牵头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全过程稽查。区财政局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下达、资金拨付审核、资产移交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上限值)审计、合同文件审核、项目结算抽审,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并对重大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区监察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项目建设的一般办事程序是:建立我区待建项目储备库;编报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编报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组织招投标;签订有关合同;取得开工报告;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编制、审核;财务决算编制、审核;资产交接;组织项目后评估。3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流程图如下:财务、档案、资产移交(区财政局、区档案局、区建设局、项目建设单位联合实施)编排项目预算资金(区财政局实施)项目工程结算(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受理)项目财务监管(区政府投资管理中心实施)项目审计监督(区审计局实施)项目概、预算核定(区发改局牵头受理)办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手续(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受理)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组织项目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实施)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区建设局实施)组织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可研报告审批(区发改局实施)编排政府采购计划(区财政局实施)规划方案审批(区规划局受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区发改局实施)办理设计招投标手续(区建设局受理)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区财政局实施)组织编制规划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实施)项目财务审计(区政府投资管理中心受理)项目交付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实施)重大项目后评估(区发改局实施)初步设计审批(区建设局受理)建立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区发改局实施)编制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下年度工作计划(区建设局重点办实施)4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由区发改局建立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第九条根据本区基本建设的需要,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根据五年内总体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的具体建议计划,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区重点办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重点工程项目工作下年度计划,并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报发改部门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专家咨询决策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建设项目在设计过程中,严格推行在投资估算内的限额设计。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或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超过投资估算中工程建设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投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投资超过合同价10%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将超支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区发改局审核,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城市建设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投资计划。第十二条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其中银行借款利息由区财政局核定。第十三条为保证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造价,可先对一些技术条件简单、工期在六个月以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单位投资包干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包干制,是指对政府计划确定的投资项目,实行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包干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建设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包干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包投资。以区发改局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审定的施工图总预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分别采取按设计概算包干、按施工图总预算包干、按施工图总预算加系数包干,或按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不同方式。(2)包工期。以区发改局或项目建设单位规定的合理工期为准。(3)包质量。以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准。实行建设单位投资包干制的基本流程:建设单位将拟进行包干的项目情况报区主管副区长批复同意后,将具体投资包干方式和包干额报区政府投资管理中心审计确定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代表政府与项目建设单位签定6投资包干责任书。对于超投资包干的项目,政府不再追加投资,并查明原因和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对投资包干节约的资金,经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允许建设单位在节余部分中提取5%~10%作为单位福利和对有关人员的奖励。第三章招投标管理第十四条招标由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招投标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区招投标办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操作。招投标管理除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操作外,还应严格执行开政发[2009]28号文《开福区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1、施工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照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形式确定。凡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公示的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必须由区政府投资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在招标控制价之下按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在审定施工单位的条件及资质后,个别项目可按相关要求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或综合评估法确定队伍。招标文件必须由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与区政府投资管理中心联合会审后才能下发,确保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与区内政策不相冲突。2、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合同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7上的必须按市、区有关招投标规定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形式确定;合同价5万元以上需报区监察局备案。3、材料、设备招标:项目建设单位采购为基本建设项目配套的材料、构件和设备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比照市、区有关招投标规定进行招标,50万元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按照市、区有关招投标规定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形式确定,5万元以上需报区监察局备案。在市、区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外和标准以下的建设项目招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指:(1)单项合同额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应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投标监管,但因国土、规划等手续不完善、不具备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申请条件的项目;(2)具有保密性或专业性等特殊要求的项目(电力、自来水、铁路、军缆等);(3)应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4)省、市相关部门授权由区级政府负责建设的项目。第十五条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资料须送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招投标程序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和规定执行。招投标工作完成后7日内,需将有关结果送区发改局备案。8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六条凡基本建设项目在实施前都必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在材料和设备采购前签订采购合同。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工程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审核前签订服务合同。合同规范性条款和内容应严格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制订。第十七条我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要求见《开福区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招标后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实行三方(人)以上的谈判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逐级审核把关。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正式签订。第十九条合同书上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合同章必须是法人章,签字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无上述资格的,发包方应向政府办理授权手续,承包方应递交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一般情况下,涉及特殊行业部门(如电力、自来水、铁路、军缆等)需指定分包的工程,须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建设单位指挥长审批,不得将总包合同范围的单位工程直接分包给第三方施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并将视情严重,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9额的10%,且在竣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40%。在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前,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60%。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在货未到前,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5%,货到后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待材料、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并根据实际情况留取一定保证金;合同中还必须明确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设计、监理、咨询类服务合同,组织进行了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中标金额直接与提供服务方签定合同,对服务费在10万元以内,未进行招标确定付费标准的服务合同,由项目建设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区政府投资管理中心核定付费标准后方可签定正式合同。第五章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批准计划,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建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并纳入区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按照《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妥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施工质10量、安全、建设进度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跟踪评审员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