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探讨发布时间:2015-03-3010:59:16打印字号:大|中|小自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关于对该解释第二十八条如何理解与适用,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后,给审判实践造成更大的困扰。笔者就近些年来审判实践,总结一些经验,和同行们共同研讨。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笔者认为,本条规定实际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1)根据抚养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再结合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受理诉讼的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标准。(2)针对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等不同的被抚养人情况,确定了不同的抚养年限以及计算方法。(3)规定了被抚养人的范围包括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4)被抚养人有两个以上抚养人或者有两个以上被抚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如何确定。二、实践中几种计算办法:1、“正常”计算法:简单地用赔偿标准乘以赔偿年限,然后把数个需要扶养人的数额予以相加。如:受害人王某死亡,有一子4岁,与其妻共同抚养;父亲70岁,母亲65岁,王某兄弟姐妹二人,均为农村居民。以天津市为例,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155元,子10155元×14年÷2,为71085元,父亲10155元×10年÷2,为50775元,母亲10155元×15年÷2,为76162.50元,合计198022.50元。这种方法忽视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中关于“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2、最高年限计算法:先算出每个人的正常获赔额。儿子:10155元/年×14年/2人=71085元;父:10155元/年×10年÷2=50775元;母:10155元/年×15年÷2=76162.50元。三名被扶养人生活费正常获赔额总计71085元+50775元+76162.50元=198022.50元。因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额为10155元/年×20年=203100元,故以此为上限标准,按比例计算每个被扶养人的获赔数额:儿子生活费71085元/198022.50×203100元=72907.69元;父生活费:50775元/198022.50元×203100元=52076.92元;母生活费:76162.50元/198022.50元×203100元=78115.38元。三被扶养人总共获赔数额为:72907.69元+52076.92元+78115.38元=203100元。三人得到比例为:子:72907.69元÷71085元=102.56%。父:52076.92元÷50775元=102.56%。母:78115.38元÷76162.50元=102.56%。按司法解释最长年限计算,则判决赔偿总额超过每个人按年限应得数额。如按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中最长年限计算,得出以下结果: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额为10155元/年×15年=152325元,故以此为上限标准,按比例计算每个被扶养人的获赔数额:儿子生活费71085元/198022.50×152325元=54680.77元;父生活费:50775元/198022.50元×152325元=39057.69元;母生活费:76162.50元/198022.50元×152325元=58586.54元。三被扶养人总共获赔数额为:54680.77元+39057.69元+58586.54元=152325元。三人得到比例为:子:54680.77元÷71085元=76.92%。父:39057.69元÷50775元=76.92%。母:58586.54元÷76162.50元=76.92%。按被抚养人最长年限计算,则判决赔偿总额小于每个人按年限应得数额。3、分段计算法:本案三被扶养人共有三个获赔年限,因此,分三个阶段计算。第一阶段为10年。在这个阶段,三被扶养人都有法律上平等的获赔权。因王某儿子还另有扶养人一人,所以,儿子可获年赔偿额为:10155元/2=5077.50元。王某父母可各获年赔偿额为5077.50元。在这一阶段,三被扶养人可获年赔偿总额为:5077.50元+5077.50元+5077.50元=15232.50元。但因此数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10155元/年,所以,只能将此上限按比例分配。被扶养人各自的分配比例:儿子为5077.50/15232.50=33.33%;王某父母各为5077.50/15232.50=33.33%。王某儿子获赔数额为:10155元/年×33.33%×10年=33846.62元;王某父母各获赔数额为:10155/年×33.33%×10年=33846.62元。三被扶养人获赔总额为101539.86元。第二阶段为4年。在这个阶段,只有儿子、母亲二个受赔人。儿子可获年赔偿额为:10155元/2=5077.50元,母亲可获年赔偿额为10155元/2=5077.50元,二人总的年可获赔额为10155元。此数未超过法定上限,故子获赔总额为20310元,母20310元。第三阶段为1年,在这个阶段,只有王母一个受赔人。因王母年获赔偿额为5077.50元,年获赔偿额未超过赔偿上限,且为王某应当承担的扶养份额,所以,所以王某母亲获得5077.50元。将三名被扶养人在三个阶段的获赔数合计:王某儿子获赔数额为33846.62元+21310元=54156.62元;王父获赔数额为33846.62元;王母获赔偿数额为33846.62元+20310元+5077.50元=59244.26元。三被扶养人总获赔数额为54156.62元+33846.62元+59244.26元=147247.50元。与每个人按年龄计算,各自比例相差为:正常计算:儿子:71085元;父:50775元;母:76162.50元。分段计算:儿子:54156.62元;父:33846.62元;母:59244.26元。儿子比例缩减23.81%,父亲比例缩减33.34%,母亲比例缩减22.21%。三、几种方法存在的缺点和误区以上几种观点的计算办法,都应考虑审理中如何向当事人解释计算的理论基础,更应考虑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执行。这是任何一件案件审理后都即将面临的问题,是不可逾越的。按上列几种办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所谓的理论上都可以解释,如受害人(原告)残疾,则不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分配问题,而受害人因事故死亡,其子女尚未成年,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则涉及该项款项的分配问题(死者配偶的改嫁、再娶),如按分段法在执行过程中则无法对当事人解释计算的依据、为什么得到的比例不同等等问题。按以上几种办法计算,有可能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和赡养费随着子女和父母身体、年龄等因素,以及社会经济的变化而随时变化。如离婚时子女未满16周岁,但随着年龄的增长超过16周岁参加劳动或身体出现健康变化,父母将来过世问题,其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给付的终结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心意思表达的很明确,即侵权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被侵权人受到侵害,其结果发生后,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体等因素按照规定得到一次性赔偿,即不考虑将来的因素,如子女超过16周岁后参加劳动问题,父母过世问题,也就是不涉及该项费用退还问题,也没有父母超过80周岁,再诉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在受害人自身有一定的过错,且交强险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死亡伤残费用超过赔偿限额时,有的观点认为,把被扶养人生活费放在交强险以外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年赔偿总额则有可能不超过上年度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笔者认为,这种想法违背了一个大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而没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单独列项问题。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沿袭了传统的思维方式,在认识上有根本性的错误。况且没有任何规定是在责任比例后再考察年赔偿总额是否超过或不超过上年度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四、笔者认为正确的计算办法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比照古人制造木桶的办法计算赔偿数额,即平均计算法。(一)平均计算法即削高补低,按照正常计算标准计算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理论上应得数额,合计后除以被扶养人年限总和,乘以被抚养人总数得出每年(原告)赔偿总额,与基数相对比,若超出,则将超出部分按比例缩减,得出应赔偿总额。此类计算办法优势在于,案件审结后,被扶养人要求分配其生活费时,我们可以告知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超过规定百分比多少,并统一按同一个比例缩减,以免出现按分段法等造成缩减不一致等无法向当事人解释的情况。以上一个案件为例:先算出每个人的正常获赔额。儿子:10155元/年×14年/2人=71085元;父:10155元/年×10年÷2=50775元;母:10155元/年×15年÷2=76162.50元。三名被扶养人生活费正常获赔额总计71085元+50775元+76162.50元=198022.50元。198022.50元÷(14年+10年+15年)=5077.50元,乘以被抚养人数3人,为每年15232.50元,超过年赔偿总额10155元的三分之一,然后每人赔偿额统一缩减三分之一,即儿子实际应获得赔偿额为71085元乘以三分之二,为47390元,父亲为50775元乘以三分之二,为33850元,母亲为76162.50元乘以三分之二,为50775元。以上合计为132015元。(二)分段计算法与平均计算法的对比1、相同点:分段法每段的计算与平均法的计算原理相同。2、不同点:分段法每一段的计算均采用削高原则,而不补低,即其中一段年赔偿总额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人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