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生育保险问题与思考:生儿育女仅仅是女人的事情,作为丈夫或父亲的男人无须承担太多的责任?生儿育女妇女的天职,是家庭私事,与社会无关?生儿育女是一种社会行为,是妇女对人类作出的巨大贡献,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照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妇女运动的展开,妇女生育正在被确认为社会总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得到关怀的意识逐渐得到增强。国外生育保险的主要待遇包括产假、生产补助金(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医疗保健和儿童津贴等五项内容。从现行待遇标准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已达到或超过国际《生育保护公约》。主要表现为产假期限较长;生育补助金比例较高;男性责任也逐渐被纳入到世界生育保险制度中:德国有“父育假”,即父亲和母亲可以享受36个月的停薪留职假,用于教育孩子,但停发工资。芬兰有“育儿假”和“父育假”:“育儿假”由父亲和母亲共同所享有,假期一般紧接着法定产假(母亲产假为105天),育儿假为158天,父母双方可以商定由某一方休假照顾婴儿。在此263天时间里,休假母亲或休假父亲均可获得育儿津贴。芬兰的“父育假”为6—18天,只属于父亲,假期是在母亲产假期间。在瑞典,父母亲任何一方可以休假照顾0岁—16个月的婴儿,其中要求所有的父亲在孩子出生之后16个月中必须休假一个月,否则将取消一个月的补助,2002年父亲假又增加了一个月。此外,父母亲还有临时假,在小孩12岁之前父母每年有7天照顾生病的孩子,假期补助是工资的80%。有些国家还规定,在生育期间的前两年可以享受经济福利待遇,如,意大利规定,在哺乳期间,第一年母亲或父亲每天可以少工作两小时。第一节生育保险制度概述一、生育保险的含义1.含义生育保险----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障受保母子的基本生活,保持、恢复或增进受保妇女的身体健康及工作能力的一项社会保险计划或制度。2.生育保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1)产假:职业妇女再分娩或流产期间依法享有的假期(2)生育医疗服务(一系列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3)生育津贴(生育现金补助):对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工资收入的损失依法给予的现金补助。计算方法有均一制和薪资比两种。◆一个国家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否和保障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生育保险的给付待遇及条件。◆大多数国家有关享受生育补助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产妇在领取补助金时,已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雇主已停发她们的工资。二、生育保险的特征1.建立和实行的时间较晚,而且相比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并没有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普及。2.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基本上是已婚女职工。3.生育保险的给付,只发给合法的结婚者。4.生育保险一般总是阶段性的。5.生育期间的保护,着重在于休息和增加营养,医疗只是特殊情况下的医疗照顾。6.生育保险无期限7.产假的休息是根据生育期来安排的8.生育保险与疾病保险有原则性的区别,但也有很多国家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范畴,并单列生育保险条例。三、生育保险的意义1.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体现了人类自身生产的社会价值得到社会的确认。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否,反映了社会的进步程度。2.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3.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是保护生育妇女健康和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4.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第二节中国生育保险制度一、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中国生育保险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一)社会生育保险时期(低水平)(1949-1956年);(二)企业生育保险时期(1957-1978年);(三)生育保险改革探索时期(1979-1993年);(四)建立社会生育保险时期(1994-)。(一)社会生育保险时期(1951-1957年)由企业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两项制度组成。企业生育保险主要体现在1951年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员”。而195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根据当时规定,企业生育保险费由女职工所在企业供款,职工不出资;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拨款。标准收益人都是女职工;其他收益人包括企业男工之妻和女职工生育的婴儿等。我国建国初期的职工生育保险应该说是内容比较全面、支付也很慷慨、制度比较灵活,但那时由于受到当时社会经济条件限制,生育保险水平也是很低的。(二)企业生育保险时期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改革开放(1957-1978年)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1957年以后,中国已完成了对私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都转制成了国营经济,“市场经济”转变成了“计划经济”,劳动者“单位所有制”逐步形成。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从此,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制度被中断,生育保险制度随之也发生相应变化。一是生育保险的国家统筹消失,企业生育保险制度形成,各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工负责。二是随着“临时工”实际上都成了“固定工”,生育保险从适合多种用工制度变成了只适合单一的用工制度。----这两个变化使生育保险制度从“社会”走向“企业”,它的多层次与“灵活性”也随着消失了,在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中,这种“企业生育保险”实际上成了影响女性公平就业的制度性障碍。(三)生育保险改革探索时期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日),女职工产假由原来的56天增加至90天(其中产前15天)195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原有的生育保险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企业制度不相适应,国家又没有统一的新政策,当时改革试点正在全国许多省市进行。1988年至1993年各地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二是夫妇双方所在企业平均分担生育保险费用。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生育保险费用分担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试行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压力,对妇女就业产生了积极作用,有利于当时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四)建立社会生育保险时期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1月1日起试行),全国有了统一的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办法。199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在生育保险上的目标是:20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第一个试图与经济转型相适应的生育保险法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和劳动部上述两个相应文件推动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在全国实行。1999年开始着手规划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政策上的衔接。2005年十届人大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二、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一)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1.筹集和管理资金原则:(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2)基金累计结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30%(3)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按属地原则组织,实行社会统筹。2.生育保险基金主要来源(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提取比率一般控制在企业工资总额的0.6%-1%之间,可适度调整。这是生育保险基金的主要构成。(2)基金的利息(3)滞纳金(4)依法纳入生保基金的其他资金◆生育保险制度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何为滞纳金?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现在常以“违约金”代之。(三)生育保险的给付待遇和标准1.产假正常产假的90天,难产、流产、多胞胎的适当增加产假天数。2.孕期和产假收入待遇(1)孕期待遇,主要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并发放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等。(2)产假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3.医疗服务及其费用(1)生育的检查费用、接生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2)女职工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3)对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4.女职工的孕期劳动保护(四)目前我国职工生育待遇的两种解决办法1.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和管理。其法律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其适用范围包括我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女职工。相关待遇标准,按照同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1)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院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2.生育保险办法从1988年以后以江苏省南通市为代表的部分地区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其核心内容是实行社会保险,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具体办法是,企业不论男女职工比例多少,按照统一费率(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目前,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主要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主管单位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评价:第一种办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延续下来的旧制度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截止到2001年底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为3455万人。三、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两种生育保险制度并存,而且旧制度还占据主导地位,不利于生育保险社会化改革走向。(前提是要走社会化方向)(二)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呈多样性,企业提取生育保险费比例差异较大,个别地区还采用按绝对额征收的办法。(三)生育保险统筹的地区差异较大(四)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较低,即使在已覆盖的地区和企业,不足额发放的现象比较严重。(五)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问题(六)立法滞后问题四、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设想(略)目前社会生育保险保障的范围还属于基本层面,对于母亲和婴儿基本的风险保障不足;同时所针对的对象以在职人员为主,广大农村地区的妇女尚享受不到生育保险。而事实上,我国城镇中的女职工也没有完全被生育保险覆盖,如以非正规方式就业的城镇女性劳动者,家庭保姆、钟点工、临时工、非全日制等,基本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所以,现在仅依靠国家社会生育保险进行母婴保障是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