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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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几点思考日前,我市决定利用近2个月时间全面开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这是继2004年清理后规模较大的一次,缘何要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如何抓好清理工作,笔者谈几点粗浅认识。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行政公文。文件应以“规定”、“办法”制定,用“通知”、“公告”、“通告”、“意见”或者“决定”文种的形式印发。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全市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涉及广大人民切身利益,意义深远。其一,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创造一流政策、法治、服务环境的需要。建市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出台了相当数量的规范性文件,保证了各级有效地行使职权,推动了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扩大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程的加快,一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继出台,我市原有的一部分规范性文件已远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2008年国务院废止了一部分行政法规,我省也废止一部分省政府规章,客观上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此次清理,就是把那些不符合形势发展,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世贸组织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需要制定并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其二,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去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决定》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要求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通过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清理,集中解决现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完善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其三,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当前,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最大限度为人民谋福祉是摆在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完成这个任务,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质和核心。规范和组织政府建设必须坚持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妥善处理人与制度、机制之间的关系问题,强调人的自由、民主和保障人权,抓住治官、治政、关注民生这个根本,协调各方利益相统一。这个过程是立法过程,是统筹兼顾过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破不立,去陈出新”,是对立法工作发展中的完善,是“扬弃”的过程,符合唯物辨证法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要用科学发展的观点,站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全局高度,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摒弃那些不符合生产力发展,不符合时代要求方面和环节,用法治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其一,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或者没有合法依据,含有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明令废止;凡是制定依据是2008年以后被国务院宣布废止、失效的行政法规以及被辽宁省政府宣布废止规章,一律废止;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其二,清理工作要与实施的《物权法》结合起来。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物权法》不一致或者被《物权法》有关规定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物权法》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其三,要与完善政府地方立法工作结合起来。此次清理要将2004年底以前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全部废止,涉及面较广、范围较大,为防止出现管理上漏洞,要把清理工作与立法计划结合起来,对那些严重与上位相冲突,阻碍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最关心、是直接问题的相关规定,要尽快修改和制定;对于那些因职责调整、管理部门名称改变,需要简单修改的可“打包修改”。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要选拔熟悉法律业务人员或有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严格标准,杜绝形式主义。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每个阶段要召开工作通气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克服清理工作中部门利益化倾向,要杜绝因废止该规范性文件会影响部门利益而不废止,和党的政府、国家法律打“擦边球”现象。要上下联动,开门清理。清理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介广泛征求各界意见,要召开基层执法一线人员和相对管理人座谈会,要倾听立法专家和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拓宽清理的渠道,把清理工作做得富有成效。各级法制部门要亲临一线,充分发挥检查、指导、监督职能,发挥参谋、助手及法律顾问的作用,统筹全局,周密安排,确保清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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