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当保险人(保险公司)承保货物运输险并收取约定的保险费后,即对被保险货物遭遇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不同可分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邮包运输货物保险。第一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我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旗下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中国保险条款”(C.I.C)。该条款现行版本在2009年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故称2009版,于2010年起使用,该2009版与1981年修订版内容相同。“中国保险条款”按运输方式不同分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邮包运输货物保险。针对某些特殊商品,还配备有专门保险,如海运/陆运冷藏货物险、海运散装桐油险、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险。一、海运风险、损失和费用(一)海运风险(二)海上损失(三)海上费用(一)海运风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MarineCargoClauses)的规定,海运风险可分为两类:–海上风险(perilsofthesea)–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海上风险海上风险也称海上固有风险,又称海难,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y):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意外事故(fortuitousaccidents):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或与流冰或其它物体(如码头)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又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导致的风险。如雨淋、短量、偷窃、玷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锈损和钩损等为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特殊外来原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为特殊外来风险。(二)海上损失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发生海上风险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海上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大小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totalloss)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根据损失发生的具体情况分为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实际全损(ATL)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全部灭失,或保险标的损坏后不能复原,或标的物权丧失已无法复归于被保险人,或载货船舶失踪经过相当长时间仍无音讯等。发生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推定全损(CTL)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部分损失赔,也可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如要求按全损赔,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及时发出委付通知(noticeofabandonment),提出委付。委付(abandonment)委付是被保险人获知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通过及时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力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的一种行为。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才能生效,保险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将是否同意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区别1、构成全部损失的情况不同。前者确实达到了全部灭失或损坏,后者还有残值。2、保险公司赔付不同。前者按全部损失赔偿。后者既可以按全损赔,也可以按部分损失赔。后者按全损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及时提出委付并经保险公司同意。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partialloss)是指货物发生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的不同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共同海损(G.A.)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船方为解除共同危险或使航程得以继续进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做出的一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这些特殊牺牲和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2、船方采取的措施(共同海损行为)是有意识并且合理的,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3、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并不是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4、作出的牺牲是特殊的,支付的费用是额外的。并且这些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共同海损的分摊根据国际惯例,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受益的各方(船方、货方、运费方)按获救财产的多寡,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G.A.contribution)。由于共同海损的理解涉及面广,计算起来也颇为复杂,所以共同海损的分摊一般由专门的理算机构根据一定的理算规则(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北京理算规则》)处理。实际损失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同有关方面理算。单独海损(P.A.)单独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尚未达到全损程度,仅为部分损失,而且这种部分损失是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不属于共同海损。单独海损由各受损方单独承担。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1、导致损失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后者是海上风险的直接结果。2、损失承担方不同。前者由获救财产的各方按获救财产的多少按比例分摊。后者由受损者单方面承担。–共同海损行为是指船方为解除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危险或使航程得以继续进行,有意识采取的合理措施。案例一•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途中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问: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失?案例二•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尔后为了浮起又将甲方笨重货物抛入海中。船体撞裂后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那么如何分摊损失?(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案例二分析•首先要明确上述损失哪些是属于单独海损,哪些是属于共同海损。在上述损失中只有船体撞裂引起的乙方3万元货物损失为单独海损,由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将船只驶上海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损失均属共同海损。•确定共同海损分摊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分摊应以实际遭受的合理损失或额外支付的费用为准;二是经分摊后,应使遭受损失的一方与未遭受损失的其他关系方处于均等地们位。由于乙方货物已有3万美元损失,在分摊时应予以扣除。(三)海上费用(maritimecharges)海上费用是指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出的费用。主要有:1、施救费用(sueandlabourcharges),是指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受雇人或保单的合法持有人等为抢救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海上费用2、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s),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救助成功,依据国际上的相关法律,被救方应向救助的第三者支付的报酬。救助费用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规定:即使救助不成功,救助者也可要求被救船的船东给予特别补偿。二、险别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按照是否能单独投保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只能在投保某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一)基本险基本险,也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包括:–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水渍险(withaverage/withparticularaverage)–一切险(allrisks)1、责任范围平安险(F.P.A.)的责任范围是:(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平安险(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平安险(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平安险(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水渍险(W.A./W.P.A.)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A.R.)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一切险实际上是水渍险与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和锈损等一般附加险责任的总和。2、除外责任(exclusions)PICC对三种基本险规定有以下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案例三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案例四•中方贸易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3)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案例四分析(1)保险公司不赔,因是商品本身的内在缺陷,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对此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