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002R1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6年X月XX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XXX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征求意见稿)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院校:《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第91条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以下简称军转民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作了特殊规定,但由于此类人员种类繁多,飞行经历各不相同,同时各单位对规章的理解和执行有所不同,为统一标准,特下发本咨询通告,对有关问题作明确说明。1.适用范围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包括我国空军、陆军、海军、警察、海关部队的航空器驾驶员)在离开部队并重新获得居民身份证后申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适用于本规定。2.航空经历的认可2.1军转民人员出示具有航空经历的完整的部队原始技术档案资料,局方经审核可以承认其航空经历,用于满足颁发相应执照和等级的航空经历要求;2.2空军停飞转业飞行员,必须严格按照《关于民航系统接收空军停飞转业飞行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飞发[2005]128号)的规定执行,其飞行经历须按照空军司令部军务部的推荐函确认;2.3陆军、海军、警察、海关部队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须由市级以上公证处做公证。3.理论考试3.1所有军转民驾驶员必须针对所申请执照和等级要求的理论知识进行补充训练,并持居民身份证参加局方组织的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3.2对于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应由训练单位或高级地面教员对其进行补充培训,并签字推荐其参加补考。4.航空器等级转换4.1原军用单发飞机和歼击机驾驶员,可以申请飞机类别单发陆地等级;4.2含轰炸机、运输机在内的原军用多发飞机驾驶员,可申请飞机类别多发陆地等级;4.3原军用运输飞机驾驶员所飞机型符合CCAR-61部颁发型别等级要求的,该驾驶员可以申请相应的型别等级;4.4原军用直升机驾驶员可以申请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和所飞直升机的型别等级。5.实践考试5.1可以免除的实践考试5.1.1对于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申请执照和等级前24个日历月内仍在飞行的,可以免除实践考试;5.1.2对于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申请执照和等级前12个日历月内仍在飞行的,可以免除实践考试;5.1.3上述日历月从申请人递交申请当天所在月开始计算,例如,5月10日递交申请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确认其上年度5月1日之后是否有飞行经历;5.1.4上述表述中的“仍在飞行”,指在上述期限内飞行时间超过36小时。5.2必须的实践考试5.2.1对于超出5.1范围的申请人,必须通过局方的私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或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5.2.2对于申请仪表等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局方的仪表等级实践考试;5.2.2对于申请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局方的型别等级实践考试。6.训练大纲6.1准备为军转民人员实施补充训练的单位应为局方批准的训练学校或训练中心,其它单位不得提供此类训练;6.2上述训练学校或训练中心应按照CCAR-61部制定相应的训练大纲,并报所属地区管理局批准;6.3为实践考试而准备的改装课程至少为3小时飞行训练;6.4商用驾驶员执照单发陆地课程、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陆地课程、商用驾驶员执照直升机课程至少为30小时飞行训练,其中包括至少10小时单飞时间;6.5仪表等级课程至少为40小时的仪表等级飞行训练,其中50%可以在经批准的模拟机或练习器上进行;对于已掌握非精密仪表飞行技术的人员,还可制定20小时的仪表等级补充课程,包括VOR、ILS等仪表飞行技术,其中50%可以在经批准的模拟机或练习器上进行;6.6对军转民人员实施的补充训练不属于综合训练课程,飞行学校不得使用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的训练大纲对此类人员实施训练。7.补充训练的要求7.1飞行经历时间满足CCAR-61部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所有要求的申请人,若需要进行实践考试却无法提供原飞机型航空器的,应提供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航空器进行实践考试,并在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前接受在该航空器上为实践考试而准备的改装课程;实践考试不合格时,应接受完整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相应等级课程,方可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的补考;7.2飞行经历时间不满足CCAR-61部商用驾驶员执照相应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应接受完整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相应等级课程,并积累飞行经历,满足CCAR-61部商用驾驶员执照飞行经历要求后方可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7.3飞行经历时间不满足CCAR-61部私用驾驶员执照的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具有驾驶员执照训练资质的飞行学校重新接受训练;7.4具有复杂气象标准的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符合CCAR-61部对仪表等级申请人飞行经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仪表等级实践考试;对于仪表等级实践考试不合格人员或经历不满足要求的人员,应接受至少20小时的仪表等级补充训练,其中50%可以在经批准的模拟机或练习器上进行,训练结束后由实施训练的授权教员推荐参加实践考试;不具有复杂气象标准的申请人,应进行完整的仪表等级训练。8.拟进入按照CCAR-121运行的航空公司的人员要求8.1进入按照CCAR-121运行的航空公司运行,须依据CCAR-121部的规定,按本咨询通告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等级、仪表等级,并通过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8.2拟改装大型机或重型机的人员应通过英语双证的考试,或通过ICAO英语相应等级考试替代英语双证的考试。8.3拟改装大型或重型机型的人员还应满足CCAR-121部第417条(C)款有关高性能飞机训练要求。9.咨询通告废止自本咨询通告下发日起,原AC-61FS-002《关于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转入民航后的补充训练和执照管理问题》(2002年8月2日发布)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