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陕西天地财务会计技术培训中心——继续教育2015年分行业选修科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0《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1财会[2014]2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内容如下:一、增加金融工具分类新准则在原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相比修订稿也有较大幅度的改动。新准则10章82条,原准则为3章45条。新准则主要增加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并补充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规定符合相应条件时,应当将金融工具进行重新分类。新增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等章节。《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3二、明确规定新旧准则的衔接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企业实施过程中新旧准则的衔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前存在的金融工具,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在对外提供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对于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涉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4第一章总则(1-6条)第二章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7-15条)第三章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16-20条)第四章收益和库存股(21-27条)第五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28-35条)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二节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第三节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第四节套期保值相关披露第五节公允价值披露第一节定性和定量信息第二节信用风险披露第三节流动性风险披露第四节市场风险披露第八章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75-80条)第九章衔接规定(81条)第十章附则(82条)章节目录共10章82条第七章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61-74条)第六章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36-60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金融工具指的是人们可以用它们在市场中尤其是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中发挥各种“工具”作用,以期实现不同的目的。比如: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达到融资的目的。股票、债券就是企业的融资工具等。金融资产,实物资产的对称。是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是指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广而言之,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定义是:金融市场是交易金融资产并确定金融资产价格的一种机制。信用工具是指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借以保证债权人或投资人权利的凭证,是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继续进行资金融通时,用来证明债权的各种合法凭证。信用工具也叫金融工具,是重要的金融资产,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交易对象。资金融通,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资金融通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调节资金盈余的活动,是所有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6第二条金融工具信息的列报,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发行方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何进行分类、计量和列示,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7第三条除下列特殊情况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6种)(一)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定核算的对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1.与在子公司、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定义的企业,其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子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适用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8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适用本准则。(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安排中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但股份支付安排中涉及应当适用本准则第四条相关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库存股,适用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9(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资产转移披露的,适用本准则。(四)符合原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定义的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相关保险合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从保险合同中分拆后单独核算的嵌入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企业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的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10(五)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工具,不适用本准则中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规定。嵌入此类金融工具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但嵌入衍生工具本身是一项保险合同的,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六)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11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应当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12第五条本准则第六章至第八章的规定除适用于企业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认的金融工具外,还适用于未确认的金融工具,例如某些贷款承诺。第六条本准则规定的交易或事项涉及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13第二章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14第八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4条)(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15(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16第九条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二)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17第十条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一)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二)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企业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18第十一条除根据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外,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如果最终发行方无需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企业会计准则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