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_人身保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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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人身保险(上)第十章人身保险引论图片来源:第一节人身保险的特点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三、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二、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的义务。主要险种:定期死亡保险、终身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各种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婚嫁保险等。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一)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人身保险中寿险事故的发生却是确定的:一个人非生即死具有必然性。在现实中,大部分保险人都是以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以及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死亡或者生存作为保险事故来承保的,因此人身保险的给付率大大超过财产保险的赔款率,人身险的费率通常也就高于财产险的费率。(二)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会出现大量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的情况,业务经营上具有相对稳定性。(三)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在财产保险中,每年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一般不会有很大变化,不存在风险性逐年增高的问题。而不同年龄的人,其死亡率是不相同的,人的死亡危险是随着其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加的。二、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与产险比,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大。主要原因:1.由于意识、观念上的原因,人们能够更轻松地谈论财产的受损而不大愿意谈论人的死亡和伤残等问题,产险的推销较人身险的推销更为容易;2.有一些产险的险种是属于强制性的或准强制性的;而人身保险产品绝大多数都是属于自愿性的;3.财产保险属于损害赔偿保险,在现实中,一般没有其他产品可以替代它的这一功能;而人身险,特别是一些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其替代产品相对较多。因此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保费费率的高低具有更强的敏感性。三、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一)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业务,并使用均衡费率在人身保险中,如果以当年死亡率作为依据计收保费,就会出现年轻的被保险人缴费负担较轻、年老的被保险人缴费负担过重的情况。为了克服短期保险中的不平衡性,人身保险一般都采取长期性业务大部分险种按照年度均衡费率计算保费。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费: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的数量不随被保险人死亡率的变化而变化,而是每年收取相同数量的保费,费率在整个保险期内保持不变。均衡费率不反映被保险人当年的死亡率(自然费率)。在投保人缴费的早期,均衡费率高于自然费率;而在晚期,均衡费率低于自然费率。保险人用投保人早期多缴的保费来弥补保险后期不足的保费。(二)保险人对每份人寿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保险人在前期多收的超额保费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只能作为准备金提留,而不能视做保险人当年的财务收入。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需要对每份保单都进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和提取。(三)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1.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2.保单调整的难度大;3.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第二节人身保险的类型一、人寿保险四、意外伤害保险二、年金保险三、健康保险一、人寿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我国通常是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三类,而且健康险只负责由疾病引起的死亡伤残,意外伤害险则负责由意外伤害引起的死亡伤残。这种分类方法收到争议颇多。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向消费者提供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二、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保险金的给付采取年金这种形式的生存保险,而年金是一系列固定金额、固定期限的货币的收支。三、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为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疾病、分娩或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因分娩而无法工作时的收入损失的一类保险。四、意外伤害保险(一)概念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二)与人寿保险相比较意外伤害险中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程度,并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而有太大的差异。保险人主要是根据以往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统计来确定其费率。一般来说,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是被保险人的职业。(三)分类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专门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致身体蒙受损伤而提供保险保障。2.特种伤害保险范围仅限于特种原因或特定地点所造成的伤害,可以分为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伤害保险、交通事故伤害保险、电梯乘客伤害保险、船员伤害保险、团体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等不同种类。第十一章人寿保险第一节人寿保险的种类二、终身寿险一、定期寿险四、创新的人寿保险三、两全保险一、定期寿险也称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如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特点:1.保险期限短;2.保险费率低。因为保险期限短,而且不是每份保单都必然发生给付,保险责任相对较小;3.许多具有可续保性和可转换性。可续保性指在合同约定的限制范围内,定期寿险到期可以续保,而不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如何。可转换性指的是在合同约定的限制范围内,定期寿险可以转换为其他类型的寿险,例如终身寿险等。条款示例康宁定期保险第十七条可转换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条款示例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第十条保证转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前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当时准予销售并由本公司认可的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合同而无需本公司核保。投保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缴付转换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转换后新合同的费率计算新合同的保险费,且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以转换日为合同生效日。转换后本合同和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不得低于申请转换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全部转换后本合同即时终止。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后,本公司不接受上述保证转换的申请。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合同的附加合同。适合人群:一类是那些在短期内担任一项有可能危及其生命的临时工作,或急需保障的人。另一类是那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未成年的人。(一)定额定期寿险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保持不变。(二)递减定期寿险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续期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不变。1.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死亡保险金与递减的抵押贷款未偿付额相对应的递减定期保险计划。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抵押贷款的机构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也并不要求受益人一定用保险金来偿还抵押贷款。有的时候,抵押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购买抵押贷款偿还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受益人,以此作为获得抵押贷款的条件。2.信用人寿保险基本含义:如果被保险人在贷款偿清之前死亡,该项保险的保险金将用于支付这笔贷款的未偿余额。保险金额通常等于未清偿债务。与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不同的是:一旦作为被保险人的借款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信用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将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贷款人或债权人。通常,保险公司将信用保险作为团体险出售给贷款机构,并以贷款机构的所有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3.家庭收入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公司将对其在世的配偶提供约定的月收入保险金,直到保单规定的时期为止。(三)递增定期寿险递增定期寿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递增。递增定期寿险的保费一般随保额的增加而增加,保单所有人通常有权在任何时候固定递增定期寿险所规定的保险金额。功能主要是应付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问题。定期寿险(A款)新华人寿保险公司(2008年)保险名称:定期寿险(A款)保险类别:保障保险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关于全残或高残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二、终身寿险又叫终身死亡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投保人按时缴纳保费,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特点:1.保险费率较高。因为终身死亡保险的保险期一般都较长,保险人终将支付一笔保险金,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终身负有责任。2.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3.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所有人可以享用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对现金价值的理解: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退保领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单的现金价值的限额内贷款。当投保人无力继续缴纳保费时,还可以改订合同,将终身寿险改为缴清保险或展期保险。终身寿险保单上现金价值的多少受缴费方式的影响而不同。投保人缴费的期限越短,每次缴费的数额越大,他在保险人那里积存起来用于履行将来保险义务的保险费就越多,保险费的储蓄性就越大,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就越多。缴清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负债,除保险解约时退还投保人外,还可以把现金价值看成一次缴清的保费或某保险金的现值,从而变更过去保险契约的内容,或在现金价值的限度内自动垫缴保费,使保险契约继续有效。投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理这种现金价值,投保人对现金价值的选择称为保险选择。所谓缴清保险,是指投保人因故停缴保费时,以保单当时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余下保险期间的一次性保费,使保险金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的一种保险选择方式。减额缴清后的结果和对客户的影响:保额降低,保障也随之降低;缴清后不得恢复原契约;缴清后不得办理保额变更、新增附约等项目;主险缴清后附险应办理终止或按条款约定办理缴清。展期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保单现金价值全部用于购买与原保单具有相同保额的定期保险,保险期长度为净现金所能购买的最长期限.分类:按照缴纳保费的方式不同1.普通终身寿险要求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每年都要缴付均衡保费。2.限期缴费的终身寿险要求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都缴付保险费,期满以后不再付费,保单有效至被保险人死亡。保费的高低与缴费时间的长短有关,期限越长,每期缴费越少;期限越短,每期缴费越多。3.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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