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当前价费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唐平近年来,看病、上学、买房、乘车、物业等价格问题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在今年,国家计委查处方便面协会串通涨价、陕西汉中市物价局公布面皮成本清单等一系列抑制物价上涨,稳定市场价格的价格监管手段,又再次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话题。由此可见,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完善价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监管力度尤为必要。下面,结合本职工作,谈谈自己对价费管理制度的几点看法:一、价格听证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自1998年《价格法》和2002年《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以来,听证作为一项公众参与的决策制度,走进中国普通百姓的生活.由原来的关起门来定价,转移到“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上来,让公众知情参政,这一听证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价格决策民主化进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但是随着听证会的一次次召开,人们对听证会的作用和可信度都心存疑虑,甚至认为价格听证会就是“逢听必涨”、是“涨价信息发布会”。而作为裁判员的价格主管部门也是有苦难说,既要考虑企业的发展,又要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财政状况、体谅政府难处,处在几方面的挤压下,最终造成------“运动员”不满,组织者“不满”,“观众”也不满。之所以产生这种社会效应,从另一角度也说明价格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听证代表选拔上很难做到素质普遍较高。价格主管部门对听证代表缺乏了解,选拔出的“消费者”代表素质差异大,有的代表不能充分表达、反映大多数消费者的意见;二是听证代表对听证方案调查、取证的时间不充裕,不能做到深入调查、广纳意见,致使听证代表手中缺乏有理有力的论据。三是消费者代表缺乏对企业经营成本的了解,而专家及相关部门的代表意见倾向性过强,致使消2费者代表在质证、分析、反驳等环节显得力不从心,说服力不强;四是听证会上的拟调价格方案是根据经营部门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制定的,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让代表们质疑。一些经营企业自行委托相关机构对企业提供资料进行评审,其评审报告更是难以信服。建议:一是严格代表选拔制度。通过公开推选、自荐等多种渠道,广泛推选拟聘听证代表,并将推选的拟聘听证代表相关信息资料在社区、单位、经营场所及新闻媒体上公告,由群众投票选举,实行听证代表差额选举制度。推选代表产生后,向社会公布正式代表名单和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让广大消费者和有关的利益人及时地将意见反馈给听证代表,让其更好地行使代表权。二是适当延长听证代表对送达材料调查、取证的时间,使代表有足够地时间对听证材料进行调查、分析,为听证会上的发言、质证和辩论做好充分准备。三是加强成本监审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听证目录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建立长期的成本监测机制和价格管理数据库,全面、真实地掌握其有关成本信息,避免过分依赖企业单方提供的成本资料。同时,在调定价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调定价的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实施强制评审,提高价格听证资料的可信度。四是听证会后,对听证方案的修改和意见,在未实施出台前,向听证代表作出解释和告知。二、收费年审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年审方式、方法还需积极探索和创新。收费年度审验制度,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收费管理工作的延伸。通过多年来的收费年审工作,使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为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价费环境。与此同时,我们在年审工作也发现,收费年审工作仍待进一步完善,年审方式、方法需探索和创新。现行的收费年审制度中只对收费年审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年审程序、年审方式、方法没有统一规定.这为各地发挥地方优势,创新年审工作方法提供了一个探索空间。目前,价格部门收费年审时多采取“受理、3审验、年审结论、加盖年审章”四道程序和“听、查、看、评”四种方法。年审方式多采取单位送审和上门年审,也有个别省、市采取异地交叉互审的方式开展收费年审工作。由于受到人力、财力、交通工具、时间、地区之间相距远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实行异地交叉互审在我省还不具备条件。另外,虽然收费年审工作能对被审单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票据使用、资金管理、收费公示、收费收支等情况进行了审验。但是,由于收费年审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人员少、被审收费单位多等因素的制约,收费年审单位要做到对每一家被审单位查深、探细、摸透,并确保收费统计数据全部真实、有效、准确,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差距。久而久之,一些收费项目单一、收费金额较少的收费单位就对年审工作产生应付、走过场的态度,在思想上不重视,在行动上不主动配合。而一些收费项目繁杂、收费金额多、社会影响大的收费单位,却积极寻求、摸索各种应对年审的“办法”和“对策”,可谓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采取隐瞒、虚报、不报等多种办法为乱收费寻求生路。还有一些收费单位在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内容就收费,认为有合法收费文件,按规定执行就可以。建议:一是收费年审工作要突出重点、抓热点,重质量。对一些收费项目单一、收费金额较小、连续三年收费政策执行好的单位以及列入本年度专项与重点检查的单位,可实行自查免审制度,以避免重复检查和拖延、挤占年审时间;对一些垄断行业和社会关注的收费“热点”问题以及价格举报,实行重点审验。对个别连续三年、屡查屡犯的价格违纪单位,取消其收费资格。二是发挥联合监管的整体优势,联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被确定为重点审验的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审验。一方面有利于强化审验效果、增强审验力度。另一方面也对收费年审部门的工作起到监督、检查、促进的作用,并能有效防止“人情审费”的现象发生。三是要做到统筹兼顾,切实把收费验审工作与收费管理、价格监督检查、收4费公示、价格举报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四是充分发挥和调动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审验结果,并对个别屡查屡犯、连续三年都有价格违纪行为的单位予以曝光,对收费政策执行好的单位予以表扬。五是建立收费年审工作考核办法,完善收费年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五是加强收费年审人员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谨防“人情审”现象发生。三、“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需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即“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两证”指《收费员证》、《收费许可证》;“一书”指《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一票”指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一卡”指《企业交费登记卡》),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制止向企业乱收费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随着该项制度的推行和实施,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存在的问题。就我省而言,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在外资企业落实较好,而在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前则显得软弱无力。主要表现为:一是收费单位进企业收费前不到物价部门办理《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二是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该项制度实施的作用认识不够;三是因对前来收费的单位较为熟悉,存在不好意思拿交费登记卡让收费人登记,认为只要不多收费登记不登记无所谓的认识;四是因惧怕收费单位秋后算账,不敢拒交不合理的收费,更不敢要求收费单位出示“两证一书”、出具“一票”及填写“一卡”。建议:一是要加强同纪检监察部门合作制度,发挥联合监管的整体优势。二是建立企业交费联络站,聘请价格联络员。每年物价与监察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企业交费登记卡、召开企业交费登记卡联络站联络员座谈会、深入企业摸底调查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督查企业交费、收费单位收费的情况。三是做好价费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每年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涉企价费项目、标准及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四5是调动企业积极性,为企业提供购销价格信息,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优化企业发展的价费环境,在企业树立良好形象,赢得企业的充分信任和积极配合,为今后物价部门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打下基础。五是向企业免费发放价费政策宣传资料。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交费管理制度,督导企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增强自觉抵制乱收费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四、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实施容易而实际操作仍存在一定难度。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包括教科书、作业本费)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自2005年春季实行“一费制”以来,教育乱收费在一定程度得到有效遏制,收费环境明显有所好转。但是,在具体执行中我们也发现“一费制”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一是“一费制”中课本费是由各市(州)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根据当地确定的具体教材而制定的,实行多退少补。由于课本费与各地选定的教材有关,不同教材、不同出版社、不同的配套资料使各地的课本费相差很大,且每学期都有所不同,没有真正体现“一费制”的“一费”,使“一费制”缺乏严肃性。二是“一费制”仍然存在多费现象。学校在一学期之中,除收取“一费制”以内的代办费外,还收取“一费制”以外的费用,如:保险费、特长培训费等其他代办费。因此,凡是没有被列入“一费制”这个“笼子”里的收费,“一费制”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费制。三是“一费制”实施后,虽然取消、合并了一些不合理收费,但同时又提高了义务教育的杂费标准。因此,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减轻并未得到体现。四是“一费制”实施后,由于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迫使学校不得不通过各种渠道搞创收,如:成立家长委员会,由家长委员会代其收费。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一费制”收费政策。在开学入学时一次性交纳一个学期的全部费用,避免在学期中途另外收费。二是建立教育成本监6审制度,全面、真实地掌握、了解、测算出生均公用教育成本,为今后的政策调整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除了学校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之时,将各年级的各项收费分班级公示外,价格管理部门也要通过各种形式或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示。四是坚持经费来源财政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从而为彻底治理乱收费创造良好的客观条件。五、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还需相关配套政策的保驾护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一直倍受社会广泛关注。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犹如“雪中送炭”,给下岗、失业人员减轻了一定经济负担。但是,在具体落实中还存在政策难以全面落实到位的现象。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下岗失业人员难以全面了解优惠政策和申请程序。二是优惠政策的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缺乏相互沟通,致使政策的执行中存在脱节现象。三是一些列入收费优惠政策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具体执行中难以落实到位。如“暖气费”、“水费”等。减免的那部分费用由谁承担?造成企业将这部分损失打入成本,并以此为由申请调价,结果是顾此失彼、“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积极性挫伤、广大消费者也有怨言。建议:一是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促进再就业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网站等媒体开展日常宣传,让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最新的优惠政策。二是成立以政府牵头,纪检、监察、审计、劳动等部门组成的督查、协调机构,负责督查各部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反馈政策落实情况;三是继续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收费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采取增加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补贴、对收费优惠政7策执行企业给予适当补贴或税费减免政策等方式,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