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辩论和人权保障方面的研究国法系112班唐心桐对律师辩论和人权保障方面的研究(辽宁大学外国语学院国法系112班唐心桐)内容摘要:在现代法法社会,只有律师辩护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实现司法公正。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辩护制度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对辩护人职责定位不准、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制度的设计不合理等导致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三难”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律师依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能。鉴于此,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基本解决了实践中反映主要的、突出的问题。我国当前处在转型期的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建设的本质要求,是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进一步体现,更是我国司法机关依法有效打击犯罪、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武器。本文在详细分析新刑事诉讼法条文的基础上,重点阐述新刑事诉讼法在律师辩论和人权保障方面的一些具体特点、要求,以明确新刑事诉讼法在促进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关键词:律师辩论人权保障辩护制度完善刑事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或经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进行辩护。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而言,律师辩护更能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萨瑟兰所言,“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做无罪辩护。”针对现行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律师辩护只能不能充分发挥的现状。因此,律师辩论有着重要的意义。辩护人的职责定位是刑事辩护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辩护人只有明确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维护辩护的效果。现行刑诉法第35条将辩护人的责任定位在两个方面:第一,实体辩护,即通过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涉及诸如超期羁押、非法证据排除正程序性辩护;第二,要求辩护人承担了本来应该由公诉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即要求辩护律师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材料。该条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无视、轻视辩护人辩护意见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法治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终极目标。程序价值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界业已确立既要进行实体辩护,又要开展程序辩护的理念。对此,新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该条规定从两个方面对辩护人的职责进行重新定位。其一,删除“证明”二字,取消了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其二,体现了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重的精神,突出强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此相适应,新刑诉法新增加许多程序辩护制度,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辩护人可以要求审判人员、公诉人等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辩护人可以申请复议;开庭前,辩护律师可以就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名单、开庭时间等程序性问题发表意见。新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律师辩护制度从以审判为中心,走向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并重的全方位的辩护,律师辩论得以充分发挥,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二十多年前,我国的法律有许多空白,经过三年的工作,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法律体系。不完全统计,我国制定的有关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法规已达1000多件,其中包括:有关保障政治权利的立法20余件;有关保障人身、人格权利的立法60余件;有关保障经济财产权利的立法400余件;有关保障劳动和社会权利的立法70余件;有关保障文化教育权利的立法70余件;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青少年、老人、残疾人、外国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立法200余件。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一、人权不仅是文化更是现实我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制定其它法律法规的基础,更体现了我国是民主的、充分保障和尊重人民权利的国家,这种保障并不只体现在法律文化上,更需要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得到保障和尊重。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特别是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也给予了必要的尊重和保障。这种尊重与保障与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人权是相照应的,是在长期的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得出的,而且是必须实行的法律原则。对人权的尊重自然也包括对被诉人人权的尊重,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一个国家是否是真正的民主和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的高下。也只有在保证人权的提前下对被诉人进行审判才能做公正的审判,才能避免错案甚至是冤案的发生。正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说:“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是被告人的大宪章。”刑事诉讼法对被诉人的权利进行尊重和保障,进而使法律变得更加公正合理是刑事诉讼法不变的主题。二、新刑事诉讼法在尊重和维护人权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新刑事诉讼法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当前,我国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结构调整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伴随而来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显现,在刑事犯罪方面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特别是犯罪手段日益翻新,社会危害越来越大,波及人群越来越广,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为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和挑战。而我国原有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已不能适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为了有效惩治犯罪,依法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就有必要认真梳理当前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不断总结以往法律经验,对现有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和完善,切实用法律来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新刑事诉讼法正是适应当前我国法律实践需要而修正的,是切实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切实保障公众安全、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处理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的必要措施,因此完善和修正刑事诉讼法事在必行,这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重大而现实的意义。(二)新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被追诉人的切身权益“一个国家的好坏,不在于它如何对待那些有功之人,而在于它如何对待那些有罪之人。”美国著名歌手鲍勃·迪伦这样唱道。如何对待我们认为的坏人、罪犯,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是衡量这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和维护被追诉人权益的修正,就是基于使被追诉人得到公正的审判,从而维护全社会公正的考虑。要保证被追诉人能够平等的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中,使得他们不因为特殊的境地而成为不公正审判的对象,进而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和保正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就要在法律中充分体现人权的意义和采取切实保障人权的措施,新刑事诉讼法用具体的司法程序,有效的司法手段和必要的法律惩罚保证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使被追诉人的权力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得到实现,使新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保障了被追诉人的根本权益,加快了我国人权保障建设的步伐,使我国司法制度进一步得到了完善。新刑诉法对律师制度的完善,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使得律师辩护职能得以更充分的发挥,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和作用,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完善的司法程序使这种作用的实现得到了保证。本文从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在律师辩护和保障人权方面体现出来的特点入手,进而证明了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当前我国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方面是有重要作用的,新刑事诉讼法是一套切实可行的,能极大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刑事诉讼体系。转贴于233网校论文中心参考文献:1)《法律语言学初探》,李振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法律语言学概论》,陈烔,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3)《法律语言学》,孙懿华、周广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4)《法学辞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年2月版;5)《司法词典》,曹海波、李伟民主编,中国工人出版社1989年8月版;6)《刑事法学大辞典》,孙膺杰、吴振兴主编,延边大学出版社1989年8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