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发展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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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保险发展简史第一节保险思想的萌芽第二节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第三节火灾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第四节人寿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第五节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第六节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动态2第一节保险思想的萌芽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3一、我国古代保险思想的萌芽•据《逸周书文传》记载,早在夏朝后期,中国已经认识到自然灾害何时发生是一件难以预料的事情,需要随时储粮备荒。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时期,人们就认识到储存物资以备将来不时之用,是立国安邦之本。我国古代的仓储制度,主要有常平仓、义仓、广惠仓以及民间相互保障组织等。•春秋时期孔子的“耕三余一”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4•中国的一些商人在扬子江(长江)上冒险运货,深深地体会到老祖母不把鸡蛋放置在同一个篮子中携带的道理,同样不把个人全部货物集放于一船,以分散危险;还有的把同乡船户组织起来,每户交纳一定的会费,由同乡船会储存生利,以便在船只遇难时给予适当的救济。•我国明、清时期出现的镖局制度则是陆路运输保险的萌芽。•在公元前2500年,史书《札记·礼运》:“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使老有所养,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成。”实际上这是最古老的社会保险思想。5二、外国古代保险思想•公元前4500年,在古代埃及,从事金字塔修建工作的石匠中盛行一种互助基金组织,用参与者在平时缴付的会费来支付会员因意外事故死亡后的丧葬费用。•古希腊,一些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行业的工匠在参加会员身上提取一笔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救济和补偿。•古罗马的士兵中也曾出现丧葬互助会,该组织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战死后付给其家属的抚恤费用,或在士兵调职或退役时返还。•古巴勒斯坦对被盗或被野兽吞噬的牲口,采取由群体的牲口饲养人共同负担损失的办法。6•公元前20世纪,古巴比伦(Babylonia)时代,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及市长等,对其所辖镜内居民征收赋金,以备救济火灾及其他天灾损失之用。•公元前10世纪,以色列(Israel)王所罗门(Solomon)对其国民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作为补偿遭遇海难者所受损失之用。这类各种为个体和群体利益所采取的救灾和补偿损失方法,已开始孕育了保险的胚胎。•在中世纪的欧洲的行会除按其成立的目的进行活动以外,大都具有互助的性质。其扶助的范围,涉及死亡、贫困、疾病、火灾、水灾、船舶沉没以及其他人身事故和财产事故。78•在保险的萌芽阶段,共同海损分摊原则的确定和船舶抵押借款的出现是两个重要的事件。•早在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就有十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当时,船舶构造非常简单,抵御风浪的能力很差,因此航海运输危险很大,要使船舶在遭遇风浪时不致沉没,在当时最行之有效的一种应急措施就是抛弃货物,以便减轻船舶的重量,消除倾覆的危险。但在决定抛飞货的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愿将自己的财物抛入大海,为他人的利益作出牺牲,这种情况导致争端不断发生。为了使被抛弃货物的一方能从其他受益的货主那里获得补偿,在当时航行于地中海的商人中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即因船货共同安全而不得不采取抛弃货物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因此而免受损失的全体船货主共同分摊。9•这一习惯做法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大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来分摊”,这就是著名的“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损失分担的基本原理,至今仍为各国海商法所采用,我国海商法也确定的关于“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10•船舶抵押借款又称冒险借贷,是指当船舶在外急需用款时,船主以船舶作为抵押(用船上货物抵押我们称之为船货抵押借款)获得贷款,如果船舶安全完成航行,船主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较高的利率;如果船舶在中途沉没,债权即告结束,船主不必偿还本金和利息,这种行为反映了损失分担的保险思想萌芽。•在此项借款中的借款人、贷款人以及用作抵押的船舶,类似现代海上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物。•船舶和船货抵押借款制度后因利息过高(当时利息高达本金的1/4到1/3)而被当时反对高利贷的罗马教廷所禁止。11•但由于航海和贸易发展需要这样一种补偿制度作为保障,不久就出现了一种“无偿借贷”的变通制度。即在船舶出航之前,船舶或船货所有人以贷款人的身份,向资本所有者贷出一笔款项(相当于交出保险费),若船货安全抵达目的港,则资本所有者无须偿还借款;反之,若船货在中途沉没或损毁,船舶和船货所有者有权要求资本所有人偿还借款,且偿还数额远远高于借款额(相当于保险赔款)。•这种“无偿借贷”制度与前述船舶和船货抵押借款制度的顺序正好相反,但实质与原理相同,都是现代海上保险的萌芽和雏形,而且其运行顺序更接近于现代海上保险的做法。12•意大利是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14世纪中期,意大利北部经济十分繁荣,是国际贸易的中心。在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地,出现了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起初,人们仅在口头上达成海上保险合同,后来出现了书面形式,在地中海一带城市开始有了从事草拟和撰写保险契约的专业人员。•迄今发现的一份最古老的保险单:1347年10月23日,一个名叫乔治·勒克维伦的热那亚商人同“圣·克勒拉”商船船东达成一项协议:船东先将一笔钱存入乔治那里,“圣·克勒拉”开始其从热那亚至马乔卡的航程,如果航程一切顺利,船舶安全抵达的话,船东不收回那笔钱;相反,如果船在半道上出事,发生损失,就由乔治根据船东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二节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13•近代海上保险发展于英国。美洲新大陆发现之后,英国的对外贸易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保险的中心转移到了英国。•1554年英国商人得到国王的特许来组织贸易公司垄断海上业务;•1568年12月,伦敦市长批准成立了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TheRoyalExchangeAssuranceCorporation),为海上保险提供了交易场所,取代了以前在露天广场上交易的习惯;•1575年,英国女王特许在皇家交易所内成立保险商会,保险商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标准保单和条款,同时也办理保单登记手续;14•1601年,英王颁布了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以解决日益增多的海上保险纠纷案件;•1720年,英国政府批准了“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公司独享海上保险的经营权,实行一种垄断式的经营,其他公司或合伙组织不得经营海上保险业务,这为英国公司经营世界范围内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便利条件;•1756—1778年,当时的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海上保险案件,编写了一本海上保险法案。•总的来说,这种业务的扩张和监管的规范化对近代意义上的海上保险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15•劳合社在海上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1683年,英国人爱德华·劳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一家咖啡店,顾客主要是经营远洋航海业的船东、船长、商人、经纪人和高利贷者。这些人经常在咖啡店交换航海信息,达成海上保险交易,该咖啡店逐渐成了海上保险交易的中心。为了给交易双方提供充分的信息,1696年劳埃德咖啡馆开始出版《劳埃德新闻》,每周三期,主要内容是海事航运消息,并登载拍卖船只的广告。到1734年,《劳合社动态》出版,该出版物刊登了有关海上保险更为详尽的消息,并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刊物。16•随着保险业务的日趋扩大,原有的咖啡馆已经无法满足交易者的交易需求。•于是在1771年,79个劳埃德咖啡馆的顾客各出资100英镑,另选新址,专门经营海上保险业务。至此,它就成为一个专门经营海上保险的保险人组织。•1871年由议院通过了《劳合社法》。劳合社向政府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劳合社(TheCorporationofLloyd’s)已发展成为英国海上保险的中心。劳合社也成为国际保险业历史悠久和最有影响的保险组织。17•在英国海上贸易迅猛发展的同时,西班牙的对外贸易也进入了发展的黄金阶段。不断扩大的海上贸易带动了海上保险的发展,政府也不断颁布法令加以规范。•早在1435年,西班牙就制定了旨在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电《巴塞罗那法典》。•1556年,西班牙又颁布法令对经纪人加以管理,并规定经纪人不得在保险业务中占取份额。•1563年,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制定了《安特卫普法典》,该法典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航海法令。第二部分是海上保险法令及保单格式。《安特卫普法典》禁止欺诈,并规定了保险应遵循安特卫普交易所中的习惯做法。18•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规定了标准的保单格式和条款,又称为劳合社船舶与货物标准保单。《海上保险法》对资本主义各国的保险立法产生了深刻影响,被认为是一部权威的海上保险法典。•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海上保险早已成为保险业中的一项独特保险业务,它通常由各国海商法规范,并最早走向国际化。19•火灾保险起源于17世纪初德国盛行的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由46家保险组织合并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社,使相互保险形式的火灾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发展。•1666年9月2日晚,英国伦敦皇家面包店的烘炉引发了火灾,大火持续了五天,13200户住宅和90座教堂被毁,伦敦城80%被烧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无家可归。•伦敦大火的发生,为火灾保险观念的传播提供了一个契机,推动了英国火灾保险的发展。第三节火灾保险的起源与发展20•1667年,牙医巴蓬成立了一家火灾保险商行,办理住宅火险,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的先例。•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premium),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这种依房屋危险情况分类保险的方法是现代火险差别费率的起源。•这一在保险中运用差别费率的方法沿袭至今,是近代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巴蓬也因此获得了“近代保险之父”的美誉,并开创了火灾保险的新时代。21•1710年,英国人查尔斯创办太阳保险公司,把火灾保险承保业务范围由不动产保险拓展到动产保险,市场范围也拓展为整个国家,费率的计算则进一步分化,太阳保险公司是最早的股份公司形式的火灾保险组织。•1736年,美国人本杰明·富兰克林组织了美国第一家消防组织,之后又于1752年在费城创办了第一家火灾保险社,开始了火灾保险与防火消防的结合,使火灾保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2•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1.5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1亿美元,可见当时火灾保险的承保面之广。•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得到了扩展。火灾保险逐渐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两大块。主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任何一个投保人都必须面对的雷电、失火等引起的火灾以及蔓延或因施救、抢救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支付的合理费用。附加的保险种类涉及范围极广泛:水灾险;风灾险;爆炸险;碰撞险;地震、地陷、火山爆发险;冰凌、泥石流险;外来恶意行为险;罢工、暴动、民众骚乱险。23•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贫民的生老病死难以全赖政府,于是在民间始终有“宗亲福利会”、“长寿会”等社会互保组织的设立。有的由会员自筹资金,有的用宗族祠堂部分公产,当会友或族人死亡时,支付寿金,给予死者殡葬和遗族抚恤等物质上的帮助。这是在西方人寿保险进入中国之前在民间推行的人身的帮助、人身互保形式,对料理贫民后事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第四节人寿保险的起源与发展24•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该法规定每人交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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