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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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法的思考摘要:在分别讨论了矿产资源价值、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权利金的基础上,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基本内涵,并对1994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的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进行了分析、改进。提出了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论方法。关键字:矿产资源;资源补偿费;超额利润;计算方法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是国家重要的资源性资产。自1994年4月1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和实施以来,我国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的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使得矿产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构建矿山企业珍惜资源的经济机制、促进资源的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等。但是,自“规定”实施以来,由于“规定”中对资源补偿费的计费方式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使得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并没有达到规定的初衷,矿产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并没有完全实现,仍然存在国家资产大量外流现象,也没有有效地阻止矿山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浪费行为,采富弃贫、丢肥捡瘦等现象仍然很普遍。学术界针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各种解决措施和策略。其中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回采率挂钩,以得到普遍的认同,但是大多数研究都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为此,笔者在明确资源补偿费基本内涵的基础上,通过对“规定”中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的分析和改进,使得资源补偿费的确定以储量消耗为依据,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最终提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论公式。1.资源补偿费的基本内涵由于矿产资源具有有用性、稀缺性,使得矿产资源价值得以实现(胡贵汪应宏关于资源补偿费计算方法的探讨矿业快报2007年11月第11)。由于矿产资源不是劳动产品,因此,利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很难清楚的解释矿产资源的价值。笔者认为:矿产资源的价值并不是由单项价值形成因素单独决定的,而是由法律上的物权价值、质量和位置上的自然级差价值和经济上的劳动级差价值共同决定的,矿产资源的物权价值是其价值的基础,自然级差价值是矿产资源自然差异的结果,劳动级差价值是矿山勘查企业通过人们具体的勘探和开发劳动而创造的价值。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勘探主体的多元化,如果矿产资源的勘查活动不是由国家(资源所有者)来完成,在出让矿业权时所体现的矿产资源价值就不能包含劳动级差收益,即一般情况下,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应由劣等资源的价值、自然级差价值和劳动级差价值共同构成。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所有权人与矿业权人的矿产资源的价值应该由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构成。资源税的征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是强制、固定、无偿取得的,体现的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与矿业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资源税并不是级差地租的体现,其原因在于,不论绝对地租还是级差地租,其反映的都是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关系,体现的是产权关系,而税收并不是产权关系的反映,与所有权无关,资源税作为税收的一种,显然也不是产权关系的反映,因而其绝不是矿产资源价值的一部分(杨晓萌论资源税、资源补偿费与权利金的关系煤炭经济研究2007年第12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征收权利金,并且其定义或含义基本上一致,即所有者经济权益的体现,矿业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而向资源所有权人支付的货币补偿,是矿产资源的绝对收益。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权人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赔偿,是一种财产性收费,是所有者经济权益的体现。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利从矿山企业征收的,体现的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是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与矿权人之间的平等交换关系,是矿业权人使用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国家的付费,是矿产资源所有者维护自己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的经济行为(傅英等,矿产资源法修订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6.P89.)。由上可知,权利金和资源补偿费都是由矿业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而像矿产资源所有者支付的一种货币补偿,这种经济补偿包含全部的矿产资源价值,是矿产资源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是所有者权益的体现方式。因此,我国目前所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质上是权利金。2.改进原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公式2.1原有计费公式的分析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W=E×f×ββ=αh/αs式中:W为征收资源补偿费金额;E为矿产品销售收入;f为补偿费率;β为开采回采率系数;αh为核定开采回采率;αs为实际开采回采率。其中,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1994,2,27.)。(1)以销售收入为依据征收资源补偿费,不能体现补偿费金额与矿山企业消耗储量之间的关系。矿山企业可以通过开采优质易采储量的方式增加采出量,也可以通过革新开采技术,提高开采回采率的方法增加采出量,因此,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选矿回采率高的企业因其销售收入高,按现行计费公式其所需交纳的资源补偿费就多,亦即消耗同样多的矿产资源,回收多的企业,要多缴资源补偿费;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薄弃厚、丢肥捡瘦等粗放性开采的矿山企业,虽然因采出量的增加而多缴资源补偿费,但与那些努力提高回采率的企业来说仍然能在同一时间内获利更大。所以,目前资源补偿费的计征方法不仅不能鼓励提高开采回采率,反而鼓励了肥水快流的做法。(2)用开采回采率系数调整缴费额,立法本意是鼓励矿山多回收资源,但回采率确定周期长(一般最少为一年),与收费计征期不一致,且计算涉及技术资料和参数多,实际数据难以核实,且回采率系数越大应缴补偿费越多,这样会挫伤矿山企业提高回采率的积极性;(2)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费公式虽然体现了实际开采回采率与资源补偿费的反比关系,但是在对矿山消耗储量不透明的情况下,实际开采回采率很难确定,公式的实际操作性不强,开采回采率核定不规范,为矿山企业少缴资源补偿费创造了条件。(3)开采回采率系数的确定不规范。式中的核定开采回采率根据规定一般以设计为准,但设计指标是随设计时间、设计者的水平、设计矿体特征的变化而变化的[5],另外,上述实际开采回采率确定不合理,使得回采率系数缺乏说服性。2.2计费公式的改进核定开采回采率应该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地质、采矿的方面的有关专家对于拟建矿山或已建矿山的剩余储量,依据其地质条件和开采条件,矿山开采方法以及当时的采选技术水平而确定的,并通过有关评审机构评审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矿山企业实际开采回采率的最小值。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矿山企业的实际回采率都应该大于等于核定回采率。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得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应该是矿山企业所动用的矿产资源的完全经济价值。因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应该以矿山企业在消耗的储量(即动用储量)中应该开采出来的矿石的数量和原矿矿石的价格为依据,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以上分析可得:Q≥Ry×αh假设矿山开采的矿产品能够全部售出,则:E=P×Q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应该实现的最小经济价值,所以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费公式可以改进为:W=P×Ry×αh×f.式中,Q为矿产品采出量P为矿产品价格;Ry动用储量;其余同上。由此可见,资源补偿费只与矿产品价格、核定开采回采率、动用储量和补偿费率有关,充分体现了资源补偿费与动用储量和开采回采率的关系。国家在征收资源补偿费时,只会考虑矿山企业在消耗的储量(即动用储量)中应该开采出矿石的数量,并由此来计征补偿费金额,而不考虑矿山企业实际的开采回采率。如果实际开采回采率低于核定开采回采率,那说明该矿山企业的开采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还没有达到社会平均水平,矿山企业要多缴补偿费,以此来鼓励矿山企业提高开采回采率。3.资源补偿费理论公式的建立3.1资源补偿费的理论分析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一种资产性补偿,其补偿的金额应相当于矿产资源的完全经济价值,也是矿产资源价值的货币表现。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切消耗矿产资源的经济实体都必须缴纳的费用,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条件下,矿产资源所有权益在经济上实现的唯一方式。由于矿产资源的自然禀赋的差异、市场供求的变化以及资源的稀缺程度等等原因,使的不同种类、不同质量、不同品质的矿产资源具有不同的价值。这部分资源价值应该归国家所有,然而,我国目前所利用的资源补偿费计费方式,同一种矿产资源采用同样的费率。仅仅实现了矿产资源的绝对收益,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都落入了矿业权人的腰包。矿产资源补偿费在数量上应该由矿产资源的绝对收益与级差收益构成,矿产资源的绝对收益是由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垄断而产生,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任何矿产资源都必须缴纳的收益就是矿产资源的绝对收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矿山企业作为经济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投资于任何矿产资源开发的资金的收益应该都不低于行业基准收益水平,否则他们会将资金转移到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的矿山。所以可以认为,在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水平下,开采最劣等资源也可以达到行业基准收益水平,即矿产资源的绝对收益在数量上等于——在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水平下,开采劣等资源的经济收益刚刚能达到行业基准收益水平时,矿业权人应该缴纳的收益。矿产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由于自然禀赋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地理位置等不同,决定了开采自然条件优越的矿产资源将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但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部分价值应该归国家所有,这决定了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所以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在数量上等于——在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水平下,开采条件比较优越的矿产资源,所能获得的超过行业利润率以上的那部分收益。3.2计费公式的建立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核定回采率都是合理的、恰当的,假设矿山开采的矿产品能够全部售出,那么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理论公式应该为:W=P×Ry×αh×f+MN=C×Ry×αh×(1+i0)M=P×Ry×αh−N因此W=P×Ry×αh×f+Ry×αh×[P−C×(1+i0)]式中,M在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下,开采矿产资源所能获得的超额利润;C在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下,原矿的销售成本;i0行业基准收益率;N在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下,按照行业收益率,开采矿产资源应获得的销售收入。式中,P−C×(1+i0)大于零,说明矿产资源在资源禀赋、地理位置、市场需求等方面较优,在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下,能够获得高于行业基准收益率的收益,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产资源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构成;P−C×(1+i0)等于零,说明这部分矿产资源是目前开采的最劣等的资源,开采这部分资源得不到级差收益,矿产资源补偿费就等于绝对收益;P−C×(1+i0)小于零,说明这部分资源在目前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以及社会需求程度下,还不能达到行业收益水平,不予开采,随着资源的不断耗竭,这部分资源会慢慢成为经济可采的资源,到那时才能开采利用这部分资源。3.3公式说明(1)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应该是所有从事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活动的采矿企业,即采矿权人,这包括采矿企业、采选企业,以及采矿、选矿和矿物加工于一体的企业。(2)矿产资源计费公式,认为动用储量与核定回采率的乘积就等于矿山企业开采出来的原矿产量。因为核定回采率是在对矿产资源开发前,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当时的社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等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后,确定的回采率。也就是说,核定回采率如果测定的比较准确合理,那么矿山企业的实际回采率就不应该低于核定回采率,如果低于核定回采率,那肯定是由于矿山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落后而造成的。利用核定回采率有两个好处:一是避免了确定实际回采率的麻烦,同时也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二是有利于促进技术的进步,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如果矿山企业提高实际回采率,就相对少交资源补偿费,降低回采率就相对多交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计费公式是建立在核定回采率比较合理的基础之上的,因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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