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一章绪论一、制度:是规范、法度的意思;二、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统治而采取的统治方式、统治方法的总和,他包括:国家政权的性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维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持社会政治实体活动等而制定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三、在社会各项制度中,根本性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是社会的经济制度;四、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六、当代中国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包括:1、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城市社区居民民主自治制度;3、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七、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前存在的弊端主要有:1、官僚主义现象;2、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3、家长制的现象;4、干部领导终身制现象;5、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八、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有以下三条: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2、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九、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1、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2、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3、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4、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5、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6、推进司法体制改革;7、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8、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9、维护社会稳定;第二章当代中国国家制度一、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据此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二、为什么说新中国政治制度不同于旧制度:1、它是在摧毁国民党反动派政权之后,在解放区政权建设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崭新的人民民主政权;2、是真正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自己的政权,是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的政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族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4、是建立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联盟基础上的;三、简述我国第一部宪法的主要内容:1、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2、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宪法确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是:全国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代会及其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5、宪法规定了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6、宪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员政府是地方各级人代会的执行机关;四、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组织法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国务院组织法3、人民法院组织法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6、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五、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时期:1、1956年――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2、1966年――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六、“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状态的表现:1、首先,是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遭到破坏,中央文革小组代替了中央政治局;2、其次,成立了“革命委员会”,代替了国家政权机构,成为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包揽党务、行政、司法各项工作的权力机构;3、再次,“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瘫痪;4、最后,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我国司法制度被“彻底砸烂”;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以下显著成绩:1、首先,党的领导制度得到完善和加强;2、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加强;3、第三,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了巩固和加强;4、国家立法、司法、监督制度也进一步完备,法制建设得到了明显加强;5、20世纪90年代,中国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纲领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进入稳定又积极的新阶段;八、国家制度的意义:1、国家制度表明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2、表明国家政权的性质,反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3、最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4、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主要手段和工具;九、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中居领导地位;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联结起来;4、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十、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统一战线已发展包括:1、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2、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4、拥护社会统一的爱国者;第三章当代中国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一、国家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也包括国家结构形式,即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形式(单一制、复合制)和国家治理形式(集权制、民主制);二、中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三、国家机构: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内部职能和外部职能,进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管理等各种活动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全部国家机关与地方机关;四、中国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五、中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1、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2、议行合一的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一、选举:意为挑选,是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二、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民意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三、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建国后的第二部选举法;其后四次修订时间分别为:1982、1986、1995、2004年;四、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2、选举的平等原则;(09年4月简)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4、秘密投票的原则;五、主持选举的机构:在我国是县级及县级以下主持选举机构是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都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并接受省、市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六、选举委员会是主持选举的机关,其职权是:1、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料,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3、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单;4、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5、规定选举日期;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选区: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听取选民反映和接受选民监督、开展有关工作与活动的区域;八、《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的规定有三个基本要求:1、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2、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3、选举法还对城镇选区和农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量作出了规定;九、代表侯选人的提出与确定:1、按选区推荐侯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候选人)2、确定代表侯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1/3或1倍)3、介绍代表侯选人;十、主持选举的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2、省级及以下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3、县级以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各该级的人大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1、按《决定》规定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举1人,人口我省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3、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12人;4、台湾省暂时选举全人大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5、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大代表1人,归国华侨代表35人;十二、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代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代表10以上联名也可能推荐代表候选人;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的选举方法规定: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3、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特别行政区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出;4、人民解放军团及相当于团以上单位均成立选举委员会,指导部队的选举工作;十三、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会议期间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2、有权提出议案;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4、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长提出罢免案(全国人大代表还可对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内军委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5、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十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1、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如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等,可向被查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2、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十五、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2、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3、对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在其执行代表职务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十六、《宪法》和《代表法》为何要规定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时享有特别保护权和其他物质、时间等方面的保障?1、这些保障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履行代表职权的需要;2、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3、对代表履行职责给予物质和时间等方面的保证,这是因为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不领受任何报酬,因此必须为代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时间保障,以保证人大代表正常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十七、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1、必须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如果有的代表违反了法律,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有权罢免他们;3、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第五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1、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家兵代表大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选举了它的执行委员会,组织了人民委员会;2、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