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省部级高官受贿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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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当代中国省部级高官受贿罪案例分析发布时间:2013-03-2715:20作者:张涛字号:大中小点击:5066次一、引言有效治理腐败的前提条件,无疑是对腐败事物的真实描述和概括,换言之,需要我们作系统周密的调查研究工作,去观察腐败事物,去描述腐败事物的各种现象,尽可能透视腐败事物特性的各个要素,探寻腐败事物的客观特性,进而发现腐败事物的通则性,在此基础上产生治理腐败的决策。因而对腐败事物的经验观察、精确测量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有系统的事实陈述,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章研究对象定位在省部级政府官员(包括副部级以上的党委和政府、国有企业干部)和已经完成司法审判的受贿罪案这两项标准上。腐败是“政府官员违背公约的准则以谋取私利的行为”,(萨缪尔·亨廷顿,1989)换言之,就是利用公共权力获取非法的个人利益。在刑事责任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为腐败犯罪。有证据表明,受贿罪是省部级政府官员腐败的主要罪名。当然,研究对象也涵盖因受贿罪与其它罪名数罪并罚的省部级政府官员。未进入司法程序,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受贿腐败的省部级政府官员不在研究范围内。二、数据说明在1978年以前,因为受贿罪而受到刑罚的省部级政府官员一个没有。第一个因受贿罪受到刑罚的省部级政府官员是原中共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洪清源,1987年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10年徒刑。本文作者收集了从1987年到2011年因受贿罪受到刑罚的省部级政府官员76个案件,这些案件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等官方出版物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这76个案件并不是随机抽取的样本,而是只要符合受贿罪、省部级政府官员这两个条件均收集在内。从这76个案件中,提取的信息主要有:姓名、罪名、刑罚、涉案金额、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特质、最高职务、初始罪案时间、初始罪案职务、初始罪案年龄、初始查处时间、初始罪案到初始查处的时间跨度。本文使用的“初始罪案时间”是指涉案人第一次受贿的发生时间。使用的“查处”与“双规”相近,由于在1994年5月前,无此概念,而观察样本时间涵盖1994年之前,所以使用此概念。三、事实陈述1、受贿罪特征本研究对象之所以定位在受贿罪领域,就是将1978年之后已经完成司法审判的腐败案件收集统计罪名发现,受贿罪名之外的其它罪名腐败个案仅有6例,即:原江西省政府省长倪献策,徇私舞弊罪案;原中共北京市市委书记陈希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案;原中共浙江省委常委、中共浙江省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滥用职权罪案;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兼嘉华银行董事长金德琴,挪用公款罪案;原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昌典,玩忽职守罪案;原四川省政府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罪案。换言之,1978年-2011受到刑罚的省部级政府官员82人中有76人的腐败罪名主要是受贿罪,其比例达到92.7%。这76人的腐败罪案,其中有56人是仅仅因为受贿罪入刑,其比例达到73.7%。而其他20人是数罪并罚,除受贿罪之外,有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在这除受贿罪之外的6项罪名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人数最高。省部级政府官员受贿罪案的普遍性特征是受贿金额巨大。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受贿罪金额合并计算,这76人中受贿金额最高的达到1.9573亿元;除此之外,4109万元1例;3318万元1例;2959万元1例;1000-2000万元8例;500-1000万元31例;100-500万元17例;50-100万元8例;50万元以下16例。受贿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就有12人,其比例达到15.8%;受贿金额500万元以上有39人,其比例达到51.3%;受贿金额100万元以上有56人,其比例达到73.7%。图2受贿金额分布省部级政府官员受贿罪案的普遍性特征不仅仅是受贿金额巨大,而且发展趋势是愈来愈严重。从查处时间以及量刑程度两项指标观察,省部级政府官员受贿金额普遍是愈来愈特别巨大;同时因受贿罪受到特别严重的法定刑罚的省部级政府官员数量愈来愈增加。在我们观察的76个案件中,2000年之前,被查处的省部级政府官员19人中,受贿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仅1例;50万元以下13例。2000-2004年被查处的省部级政府高官19人中,受贿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有3例;500-1000万元3例;100-500万元6例。2005-2009年被查处的省部级政府高官38人中,受贿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就已经上升到8例;500-1000万元20例;100-500万元7例,100万元以下的仅有3例。图3受贿金额与时间分布从量刑程度看,2000年之前,被查处的省部级政府高官19人中,免于起诉1人,有期徒刑14人,无期徒刑1人,死缓1人,死刑2人;2000-2004年被查处的省部级政府高官19人中,有期徒刑10人,无期徒刑4人,死缓5人,死刑1人;2005-2009年被查处的省部级政府官员38人中,有期徒刑10人,无期徒刑8人,死缓19人,死刑1人。无期徒刑和死缓的数量呈现的是上升趋势。图4量刑程度分布2、为行贿人谋取何种利益?按照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的,是受贿罪。”所以“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要件。从统计看,受贿高官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有43项之多,可谓是受贿领域严重泛滥,受贿高官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将权力对换成金钱,这个机会可以是行贿人需要的职务晋升、工程承揽、贷款;甚至就是一个汽车过户、营业执照办理。相对比较集中的寻租对象是:职务晋升、工程承揽、贷款、土地批租等,是为政府官员高频率受贿行为的重要领域。这43项寻租对象中,涉及到的政治行政资源领域有: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工作安排、职务调整等,有37人次因此受贿。这反映出像以财求官,采取以经济财富换取公共权力的腐败行为方式,已经是非常严重,并具普遍性。社会上关于严重吏治腐败、买官卖官的流言,确有事实根据。成克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职位上,受贿27万元,将一个副县长提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原中共黑龙江省委副书记韩桂芝,其702万元的受贿金额则全部来自谋求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的行贿者。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期间,其受贿的最主要来源,起诉书指控的704万余元巨额贿赂中,约300万元来自于约29名“想升官”的行贿者,他们中除个别谋求升职的普通公务员,大多是本身已有一官半职还想“进步”的各级官员,且不乏厅级官员。在司法领域的腐败表现,主要是干预案件审理、干预纪检公安部门立案审查、庇护走私。省部级政府官员受贿行为更普遍的是采取以公共权力换取经济财富的形式,数量上以官求财比以财求官更普遍。政府服务社会的种种事权成为一些官员发财致富的门路,尤其是在政府工程、金融、土地领域表现的十分严重。例如,与土地有关的政府事权都可以权钱交换:土地批租、补办征地手续、征用土地、拆迁、土地出让手续、用地面积、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置换手续、不拆除违章建筑、减免征地及承建费、土地规划等等。图5受贿罪案领域分布3、受贿罪案高发部门图6受贿罪案高发部门分布可以发现,一些特定党政职能部门中受贿罪案的发生率,比在其它一些党政职能部门的受贿罪案发生率要高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受贿罪案发生率比党委职能部门高;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受贿罪案发生率比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的受贿罪案发生率高;地方党委的受贿罪案发生率比中央职能部门的受贿罪案发生率高;法院的受贿罪案发生率比检察院高。在党委职能部门,中央机关仅有1例,原中组部地方干部局四处副处长柴王群,此人后升任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长。地方党委职能部门中,市委书记的受贿罪案发生率最高,其次是组织部和宣传部;政法委、纪委也有个案发生。在政府职能部门,国务院各部因官员受贿罪入刑涉及的部门有铁道部,交通部、电力工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铁道部是2例,其它各1例。大量的案件发生在地方政府,受贿罪案发生率比较突出的依次为:市政府、省政府、公安厅。在司法部门中,受贿罪案发生率法院相对于检察院为高。检察院也是有受贿罪案发生的,仅仅是由于统计标准问题,在上表中没能够体现出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均利用检察长职权而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国有银行也是受贿罪案的高发部门,尤其是中国银行有3个高管因受贿罪入刑。4、受贿罪案高发层次图7受贿罪案高发层次分布我们还可以发现,在党政组织体系中某一特定层次上受贿罪案的发生率会比另一些层次上的为高。我们统计的这76个案件中,地方党委的市委书记;国务院的副部长;地方政府的市长、副省长、厅长、副厅长是受贿罪案的高发层次。我们还可以比较正职与副职的受贿罪案发生率。在这76个案件中,有49人担任的是正职,即所谓的“一把手”,是总数的64.4%。无可置疑的结论是:正职官员比副职官员更容易腐败。5、受贿罪案官员的升职、查处以及高发年龄段从统计看,有51人,是总数的67.1%,第一次受贿行为发生之后,到案发前的这段时间内仍然在职务上得到提升,甚至是迅速提升。比如,王怀忠1993年升任中共阜阳地委副书记和行署专员,1994年就有受贿行为发生,可是在1995年又升任地委书记(次年撤地改市后成为市委书记),4年之后又成为安徽省政府副省长。潘广田在1992年利用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商业信贷处处长职权,收受了第一笔贿赂,而后在短短6年中一路高升,1998年出任省政协副主席兼省工商联会长。根据受贿罪案发生的初始时间到被查处的时间跨度来看,最长17年,有1例,最短的是受贿腐败案发生的当年即被查处,有2例,平均时间是7.7年。1999年之前平均是3.3年,2000年之后平均是9.3年。受贿腐败案发生的当年即被立刻受到查处的2例中,均是在1999年之前。受贿腐败发生期总的趋势是在延长,或者说,受贿腐败发生的初始时间到被查处的时间跨度在延长。图8受贿罪案发生初始时间到查处时间分布图9受贿罪案官员的年龄分布省部级政府官员受贿行为的初始罪案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45-54岁年龄段,这个年龄阶段所占的比例是61.8%。这表明省部级政府官员受贿行为与某一年龄阶段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是,其它年龄段也可能发生。当然的确有一些年龄阶段是比另外一些年龄阶段的受贿行为发生率为高一些,具有两头低,中间高的特点。四、结论本文的研究显示:第一、因受贿罪入刑的省部级政府官员数量呈现愈来愈增加和受贿金额普遍愈来愈特别巨大的特征。第二、受贿罪案高发领域是提拔调整干部、政府工程、金融、土地领域。数量上“以官求财”比“以财求官”更普遍。第三、受贿罪案高发部门在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和国有银行。第四、受贿罪案高发层次在地方党委的市委书记、地方政府的副省长、市长、厅长、副厅长。第五、正职官员比副职官员更容易腐败。第六、边受贿边升官是普遍现象。第七、受贿腐败高发的年龄阶段在45-54岁。第八、受贿罪案发生的初始时间到被查处的时间跨度在延长。这里做出的结论,完全是基于这76例案件提供的信息作出的事实判断,仅仅是从“发现”,而不是“出现”的视角对受贿罪入刑的省部级政府官员的腐败特征的归纳。十分明显,目前中国政府反腐败面临着严重态势。多年以来无论反腐败的教育宣传,还是制度建设都在强化,可是受贿罪案程度仍然在深化。在此尤其须要指出的是职务晋升成为腐败官员个人发财致富的手段。虽然在数量上“以官求财”比“以财求官”更普遍,但是,“以财求官”在性质上更为严重,反映了腐败程度和政治败坏程度的加深。升官可以用重金求得,意味着在选拔官员时,上级官员强调的是对上面的忠诚、是个人依附关系、甚至是行贿的金钱数量,而不是能力、效率或正直。这样就会形成一种升官的潜规则,只有培育个人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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