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期末复习重点1.政治制度的概念:按照传统的看法,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它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政治制度的特征:历史性;阶级性;权威性;层次性;稳定性。2.政治体制:政治体制就是指政治制度的中层和外层共同构成政治体制。所以我们说政治体制改革不能改内层,也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不能改,要改只能改中层和外层。大家要明确。3.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及其主要特色:即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特色:教材归结为五点:第一,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第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第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四,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第五,能够实现自身的改革和完善。4.国体和政体:国体指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国家性质,也就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即一个国家的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表现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统治阶级内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和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着重从横向上配置国家权力,确定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及其相应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如何理解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首先要掌握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概念。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它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内层,是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它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这些制度的全过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发展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形式。此外,还要掌握这样几点: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首先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指的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全体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这是人民民主专政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它表明我国实行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还规定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建立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它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这些制度的全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是坚持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权。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只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人民有权行使国家权力,但就“如何行使”以及“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去行使”等具体问题却没有作详细的规定。这需要由其他的制度来具体规定和实施。6.如何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突出表现在依法行政方面。我国各级政府的权力是都是人民授予的,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努力为人民服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必须以司法公正为目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而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的抗干扰能力。第一章宪法制度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等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2、宪法的分类:2宪法的分类实际上是两类:形式上的分类和实质上的分类。西方国家和我们有很大的不同。西方国外实质上的分类有,规范性、名义性、保障性、语义上、修饰性宪法等。我们国家坚持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的分类,主要是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两大类,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宪法。形式上的分类:按照西方国家我们是规范性的也是保障性的宪法。在形式上的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们国家是成文法。以宪法有没有严格的制订和修改的程序和标准划分为:刚性和柔性宪法,我们国家是刚性宪法。按照制订宪法的主体是谁划分:钦定的、民定的、协议的三类,我们国家是民定的。3、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现代国家和政府的政治理念就是主权在民。我们国家也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并且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人权观念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产生,但近现代意义的人权理论是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由资产阶级人文主义者提出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应当地在宪法中确认了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认同三权分立的原则,但也主张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首先,社会主义国家设立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基础上一般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其中立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其次,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再次,各级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的时候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是民主制度,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允许有任何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侵犯公民权利的专制权力。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都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4、宪政的概念: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5.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以及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问题。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复合制又可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等形式。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6.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和管理的职能,按照一定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具体说,我国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主要有五个原则,大家要理解并记忆。第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第三,群众路线原则;第四,精简和效率原则;第五,责任制原则。7.国家象征: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等。它往往代表一个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反映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体现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政治思想。8.宪法规定的有关公民的内容:公民的概念: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公民的地位即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位置,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予以确定和保障的,并体现为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履行各项基本义务。就公民权利和国3家权力的关系来说,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要为公民权利服务,同时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具有制约作用。公民与人民的异同:在我国,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一是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二是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为广泛。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三是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四是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公民的义务: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第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第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第五,依法纳税的义务。第六,其他方面的义务:计划生育、劳动、赡养扶助父母等。公民的权利:第一,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自由、监督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等。第二,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方面的。第三,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在宪法操作方面的两个问题:一是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解释的原则:依法解释的原则、复合宪法精神和的制宪目的的原则、适用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系统解释原则。宪法解释的方法:统一解释、条理解释、补充解释、扩大解释。二是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宪法的遵守和宪法的适用。第二章中国的执政党和参政党1.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机构及其权限: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的常设机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委员通过互选方式产生。除了中央组织,还有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党组。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