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创新的定义适应经济形式的发展和需求的多样性,金融体系进行的从制度到业务的一系列变革和变更。(1)广义的金融创新指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的利润。(2)狭义的金融创新指金融业务创新。(二)、金融创新的种类及内容(1)金融创新的种类1、金融制度创新2、金融组织结构创新3、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创新4、金融业务创新(2)金融创新的内容1、金融制度创新:各种货币制度创新、信用制度创新、金融管理制度创新等与制度安排相关的金融创新。例如:国际货币制度的创新:浮动汇率制度以及区域货币一体化;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1975年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2、金融组织结构创新:包括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业结构创新、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创新等与金融业组织结构相关的创新。例如:金融机构从单一式的结构向集团化的方向发展;“金融联合体”(即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和商贸为一体的大型复合金融机构、金融百货公司、金融超级市场等新型的经营机构)的出现。3、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企业经营模式、管理方法的创新。例如:西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经历了资产管理理论、负债管理理论、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三个阶段。4、金融业务创新: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技术创新、金融交易方式或服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等与金融业务活动相关的创新。3金融产品创新的方法和技术四个角度归纳总结:1)从时间角度2)从产品的角度3)从条款的角度4)从技术的角度具体六种创新方法1)、时间要素扩展的金融产品创新方法……基本衍生工具的创新2)、基本要素改变型的金融产品创新方法(角度2)3)、静态和动态复制型金融产品创新方法(角度2)4)、基本要素分解型的金融产品创新方法(角度2)5)、条款增加(组合)型金融产品创新方法6)、技术发展型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方法1)、时间要素扩展的金融产品创新方法------基本衍生工具的创新•远期、期货、互换和期权是金融创新中的最基本的金融创新产品,并用于创新其它金融产品,因此,常被称为基本衍生工具,绝大多数金融创新产品都是基于这些基本衍生工具派牛而来。这些产品创新体现在时间要素上,从即期交易拓展到远期执行。2)、基本要素改变型的创新方法和技术•远期、期货、互换和期权等标准的金融工具一般都具有基本的合约要素。以期货为例,一般规定有产品的基础资产、执行价格、交割日期等。在金融创新中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对基本合约要素进行修改和拓展,便可派生出许多新型的金融衍生产品。此处简单介绍下三种创新(1)互换创新•在标准利率互换中设定具有本金固定、一方利率固定、另一方利率浮动、定期支付利息、立即起算及不附带特殊风险等特点。如果对这些情况进行修改,可以派生出多种非标准互换和其他互换。例变动本金互换•变动本金互换(Variable-principalSwaps),包括三种形式:本金逐渐减少(递减型互换,AmortizingSwaps)或分期摊还互换;本金逐渐增加(递增型互换AccretingorStep-upSwaps)或增值互换;本金上下波动(起伏型互换,Roller-coasterSwaps)。例固定利率为可变的互换•固定利率可变的互换,包括三种常见的形式:息票提高型互换(Step-upSwaps);息票降低型互换(Step-downSwaps);价差锁定型互换(SpreadLockSwaps),也叫延迟利率设定互换(Deferred-rate-settingSwaps)。例利息支付不规则•利息支付不规则的互换包括:延迟付息的债券互换(Deferred-couponSwaps);延迟付息的FRN债券互换(Deferred-couponFRNSwaps);零息互换(Zero-couponSwaps);溢价/折价互换(Premium/DiscountSwaps),又称为远离市场互换(Off-marketSwaps)(2)债券创新普通债券中的合约要素包括本金、利息和到期日,通过改变基本合约要素的规定,同样可以派生许多债券衍生品种。(3)期权创新•一份期权合约的基本要素包括基础资产、执行价格、执行日期、交易性质(即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等。同样,对基本(标准)期权合约基本要素进行修改或重新定义可以得到门类繁多的(变异)派生期权产品。3)、静态和动态复制型金融产品创新方法•通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金融产品组合成一种新的金融产品的方法称为静态和动态复制型金融产品创新方法。例如,看涨期权和基础资产可以静态复制看跌期权。4)、基本要素分解型的金融产品创新方法•将原有金融产品中的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性的组成部分进行分解,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别进行定价和交易。经过分解的证券满足不同投资者需要,增强了流动性,或降低了交易成本,起到部分之和大于总体的效应,这也正是分解技术应用于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动因。例几种本息分离债券(1)美林的国债投资成长收据•美林公司在1982年推出的第一份具有本息分离债券(STRIPS)性质的产品名为国债投资成长收据(TIGEs-TreasuryInvestmentGrowthReceipts)。这种新产品的出现使得中长期附息债券通过本息分离具备了零息债券(Zero-Coupon)的性质。(2)美国财政部本息分离债券美国财政部推出了本息分离债券项目,它将同一附息债券未来每笔利息支付和到期本金返还的现金流进行拆分,形成各笔独立的具有不同期限和相应面值的零息债券,并各自进行独立挂牌与交易。分别卖给需要的投资者。(3)MBS•在房地产融资业务中常见的利息剥离的抵押支持证券(MBS)把本金和利息分开并支付给不同类别的投资者,一类投资者仅收到本金或者大部分本金,相应的过手证券称为PO(Principal‐onlyClass),另一类投资者收到利息或者利息及部分本金,相应的过手证券称为IO(Interest‐onlyClass)。(4)我国本息分离债券•2002年以来,我国也开展本息分离债券的尝试工作。2002年,国家开发银行已陆续推出了本息分离债券,在债券发行后,按照每笔付息和最终本金的偿还拆分为单笔的零息债券。每笔拆分出的零息债券都具有单独的代码,可以作为独立的债券进行交易和持有,增强了债券的流动性。5)、条款增加(组合)型金融产品创新方法•一种金融产品可以视同为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如同绝大多数经济合约一样,金融产品规定了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将金融产品中的对权利或者关系描述划分十大类型,并列举各种金融创新产品中所包含的这些权利和关系,即十个“可”。十个可1)可转换2)可回售3)可赎回4)(可)调整5)可延期/可提前6)(可)浮动/(可)固定7)(可)触发/(可)触消8)(可)互换9)(可)封顶/(可)保底10)(可)依赖1)可转换•在金融产品设计中赋予投资者一种权利,使之可以将一种类型的产品转换成另外一种类型的产品。•例如可转换债券就是最常见的一种,它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利可以将该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还有可换股债券也是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有权利可以将该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指定的其它公司股票。2)可回售•可回售条款规定证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发行人提前偿还证券或以特定价格回售给发行人。在产品中增加可回售条款往往是出于降低代理成本的考虑。•可回售条款在许多金融产品中都有所体现,较有代表性的是可转换债券、可回售普通股。目前国内发行的绝大部分可转债都设置有相关的回售条款。3)可赎回•可赎回条款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发行人可以在证券到期之前全部或部分地将债券赎回(例如可赎回债券可赎回优先股)。•可赎回条款也是可转债中常见的条款之一,它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发行公司按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债的权利,它考虑的是发行公司的利益,可以用来避免市场利率下降对发行者带来的损失或者限制股票上升而不马上转股的投资者的利益。赎回条款利用强制购回的手段保护了发行者的利益。实际上,在我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融资时,虽然大多数有赎回条款,但是很难会主动赎回。例LYON•流动收益期权票据(LYON)实际上就包含有可赎回、可回售、可转换等三类条款。以威斯特公司发行的LYON为例,其基本特征有:一是可转换,LYON出售的同时也售给投资者一种转换的权利,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到期日前的任何时候将每张债券按4.36的比例转换成威斯特公司的股票。发行时该公司股价为52美元,而转换价格为57.34美元(250/4.36),较发行市价有10%的溢价。例LYON•二是可赎回,LYON出售时也给予发行者赎回的权利,以使发行人有权以事先规定的价格赎回债券。不过发行人在1987年6月30号之前不能赎回该债券,除非公司普通股价格上长到86.01美元以上。•三是可回售,LYON出售时也给予投资者回售的权利,以保证投资者可在1987年6月30号后以事先规定的价格回售给发行人,4)(可)调整•这种金融创新产品规定合约中的利率、汇率、股息率等关键参数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重新商定。例ARPPS•可调整股息率的永久性优先股(ARPPS),其股息根据基准国库券利率每个季度调整一次。一般地,基准利率取三个月期、十年期和二十年期国债利率中最高的那个。实际股息率等于基准利率加上或减去一个预先确定的差额,这个差额对不同的ARPPS也各不相同,它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及其他有关发行公司的因素,并且限制股息率的波动范围。例ARP•可调股息率优先股(ARP)的股息支付率随市场利率(例如国债利率)进行调整。投资者持有ARP的优势在于根据美国税法,获得的收益大部分可以免征联邦所得税,这样发行者可以以一个相对较低的股利率支付股利。货币市场优先股的股息率是由拍卖方式决定的,每隔一段时间由持有者对股票股息率进行竞标,由所有出价中最低的价格将为借款者对未赎回优先股支付的股息。5)可延期/可提前•债券条款中规定,债券到期后可延长借款期限。•例如国家开发银行第11期金融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该债券是国家开发银行2004年推出的创新品种,期限为3年,并被附加了延期选择权,即投资者有权在3年到期后,要求将债券的期限再延长2年。6)(可)浮动/(可)固定•在金融产品设计中,规定在金融产品的存续期限中某些关键的经济变量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条件进行浮动。例如浮动利率CDs,其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如LIBOR、SHIBOR)每3个月调整一次。我国第一只通过交易所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的浮动利率债券是2000年记账式(四期)国债。•同可浮动条款相反,在金融产品设计,还可以规定金融产品的存续期限中某些关建变量固定不变,该条款可以满足一部分投资者希望锁定经济变量变化的需求。例如固定利率存单FX-CDs,发行人按固定利率还本付息。固定股息率优先股(Fixed-ratePreferredStock)是指一旦发行之后其股息不再变动的优先股。7)(可)触发/(可)触消•金融产品的条款中规定的某些权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触发(in)或被抵消(out)。例如触发期权,在初始时确定两个价格水平,一个为约定价格,另一个为特定的档板价格或引发价格,当基础资产的价格达到或者突破档板水平时就会被激活。8)(可)互换可互换条款规定两种不同金融产品可以相互转换。具有上述条款的典型金融产品之一是金融互换。金融互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者之间,或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签订协议,互相支付一系列本金或利息或本金和利息的交易行为。9)(可)封顶/(可)保底•金融产品合约中规定产品的某项参数的变化具有上限值或下限值约束。这类产品的典型代表是利率上限与利率下限。(一)金融创新的重要性金融创新是金融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它提高了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过程中的效率,并且有效地降低了投资成本,对社会发展有非常积极地作用。(二)金融创新的影响1.积极影响: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多种金融工具的创新和新服务的开展,扩大了资金来源和运用的规模及业务种类,增加了盈利机会。以电子计算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