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我国公权腐败呈现的特点、主要原因及反腐合力探究【内容提要】腐败是自私有制产生以来不以王朝更替、不以制度变迁、不以民族兴衰而根深蒂固地存在并不断蔓延的一种现象,它根植于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间纵横交错的网络之中,这其中以公权腐败最为严重。它不仅涉及政府而且在医疗、教育、慈善、社保等公共事业单位中蔓延。中共十八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腐败问题解决不好,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会亡党亡国。这是以史为鉴的警钟之言,当下我国公权腐败的现象令人堪忧,社会各界对此讨伐之声也越来越强。鉴于此,本文先从隐蔽性、规模性、弥散性、普遍性和国际性五个方面概括公权腐败呈现的特点,再从想腐败和能腐败两个角度对公权腐败的原因进行剖析,最后从制度反腐、机构反腐和民间反腐三个方向进行反腐合力探究。【关键词】公权腐败想腐败能腐败反腐合力古今中外所有国家都未能逃脱公权腐败这一痼疾,我国改革开放二三十年以来,公权腐败迅速蔓延,这一毒瘤已扩散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带来了及其消极的影响,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面对当今风云多变的国际形势和艰巨漫长的改革发展任务,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的复兴之梦,现实情况值得注意,我们结合反腐败斗争实际,进行反腐败理论研究必要且重要。一、当前我国公权腐败的特点我们先对公共权力和公权腐败作以界定。2010年被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评选出的十大影响性诉讼:赵作海案、喝开水死亡案、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案等都指向公权力的滥用。“恩格斯认为公权力是社会生产和交换的需要的结果,是为了维护社会一般生活秩序而产生的。”①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对其界定:一、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能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二、如果公权力运用不好也会导致其异化,与其最终目的相悖。公权腐败是“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共利益以谋取私人利益,使公共权力异化的作为或不作为。”“这里的公职人员不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泛指在党、国家和其他社会公共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以及在这些机构中担任技术职务的公职人员。”②(一)公权腐败的隐蔽性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反腐工作的理论建设和实际行动,再加上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所提供的方便,公权腐败已由直接的权钱交易、索贿受贿向间接的接受好处转变。这种隐性腐败手法变化莫测、种类名目繁多,这种华丽的包装使得反腐败面临难以界定、难以预防、难以查办的瓶颈。例如:时空错差的期权交易、低买高卖,虚实不清的干股分红、合作投资,真假难辨的假赌谋利、感情投资,朦胧模糊的礼尚往来、以智捞钱,还有未出公告先得内情的信息腐败……例如,长沙市规划局原副局长顾湘陵“利用其权力为身为设计师的妻子获得设计业务,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根据起诉书,大多数时候,是开发商得知吴利君的职业后,‘主动’请求帮忙设计,而有时则是顾湘陵带①黄丽华:《论公共权力、公共管理与有效政府的范式界定》,《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1(4)。②蔡陈聪:《腐败定义及其类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20)。2她一起参加某个饭局,席间主动像开发商介绍‘我老婆是搞设计的’。”①再如,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案的展示中,所展示的现代工艺品、字画、文物等仍然被民众所称赞。(二)公权腐败的规模性一方面表现在贪腐人员群体化、集团化,以往公权腐败多是个人行为,而今由于贪腐打击力度的加强及民主程度的逐步加深,不法分子单枪匹马难以完成腐败的全过程,必须要多层次、多方面共同完成,再加上法难责众的心理,出现了“荣辱与共”的集体腐败。如2003年查处的马德一案就牵连绥化市干部260多名,令人震惊的是这其中绥化市的部门一把手就有50多人。另一方面表现在贪腐数额巨大,如风靡一时的重庆“打黑”中,揪出至少50多名贪腐官员,不乏位高权重者,包括原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重庆市高等人民法院张弢、原刑警总队打黑支队支队长李寒彬等人与以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为首的一些司法人员形成利益链条,贪腐实物包括高级轿车60多辆,名贵手表80多块,黄金、首饰、古董、现金、毒品应有尽有,更甚的是还有国家禁止私人收藏的恐龙蛋等国宝。再如,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为其整个家族集资达20亿。集团勾结之深广,贪腐数额之大可见一斑。(三)公权腐败的弥散性由于一直以来权力监督的缺位或不完善,近年来公权腐败的领域不断扩展延伸,不仅局限于常见的经济领域(金融、铁路、大型工程建设等行业)及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等)而且弥漫于党务系统、文教科卫、慈善、社会保险等事业单位和部门,“一些公职人员的腐败活动已突破了财产性利益范围,向非财产性的方向发展。这些非财产性腐败包括就业、入学、招兵、招干、晋职、晋级、提供性服务等能够满足人某种需要的非财产性形态。”②甚至,权力监督领域也出现了问题。如湖北省委第六巡视组13人巡视国家级贫困县20多天的花费达80多万元且各项费用说明也不明确。(四)公权腐败的普遍性以往直接掌权的人占少数,而腐败从经济、政治向科教文卫乃至慈善、保险等单位蔓延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掌握权力的人越来越多,人们对权力的崇拜趋之若鹜,社会风气也助长了公权掌控者的私欲,种种因素下造成如今公权腐败的普遍化。既有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等省部级高官,又有“田间硕鼠”之称的村官、权轻位低的“小人物大腐败”现象,如最近法制日报公布的“胆大妄为收费员挪用公款230余万”。(五)公权腐败的国际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人、财、物的国际流通日益方便,客观上促使了腐败分子境内、境外勾结犯罪。“有些腐败分子利用资本跨地域、跨国境流动的机会,与地区外、境外的不法分子勾结,共同犯罪;有的利用国际间法律的差异,国内圈钱,国外洗钱;有的以境外商人为合作对象,在对方牟利后,在境外进行交易。”③近年来的“裸官”现象及公职人员出国考察不归现象也是其突出表现。二、当前我国公权腐败的原因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的产生有多种原因,腐败产生的根源是私有制与私有观念的存在,但是我们无力扭转此相对独立而有规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而问题又不能悬而不解。目前国内外学者多从制度性、非制度性,历史的、现实的,根本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在此我想从“想腐败”和“能腐败”两个角度对此分析。①姜磊:《六多局长的权力寻租路径》《半月谈》,2013(6)。②李勇:《当代中国腐败问题研究》,东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③刘玉靖:《试论我国腐败现象的新特点及其治理》,《学术论坛》,2012(3)。3(一)从“想腐败”角度看1.人性的弱点。人性本恶还是本善的争论从未中断过,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此之外,还有人性本私的观点,或者说人性本贪婪。“休谟曾说过: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该制度中的若干制约和监核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假定成一个无赖,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取私利,别无其他目的。”①明朝朱元璋皇帝制定千古《大诰》秉承“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思想。“翻开《大诰三篇》你会看见皇帝亲自惩办的案件里,有这样一些赃物:‘收受衣服一件、靴二双’、‘圆领衣服一件’、‘书四奔、网巾一个、袜一双’,官员犯了别的错误尚可饶恕,唯有贪污,绝不放过。”②朱元璋对贪污腐败深恶痛绝,明朝妇孺皆知的甄别天下官吏、空印案、郭恒案等都牵扯到上万人,然而官员们还是悍不畏死,甘愿以身试法。十八大后,中央编译局局长衣俊卿被免职,广东云浮副市长冯湘勇被双开,重庆市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被免职,广东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危金峰被双开,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正在接受中央纪委调查等,他们也算位高权重、名利双收,但均因贪污腐败而全盘皆输、身败名裂。无独有偶,美日韩等国有完善的法律、专门的反腐机构,但仍然有无数高官前赴后继,如美国众议院院长赖斯,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韩国总统全斗焕、卢泰愚就是腐败政府头目和腐败的最高既得利益者。是贪婪使他们抓住一切机会满足自己的私欲。2.腐败的心理。这和人性的弱点如出一辙,如:人的攀比心理、侥幸心理、尝试心理等,在这些心理的作祟下,人们与同行比,与亲朋好友比,别人有的,自己也要有,别人能做的,自己也要做。就如腐败,抱着侥幸心理,尝试一次,无人问津,甜头不少,于是一发不可收拾,当预期不好,就勾帮结派,融入圈子,以取得安全感,结果越陷越深。3.腐败成本低,风险低,收益高的强烈反差,也是引诱公权腐败的原因之一。据推算,当前中国腐败惩治率小于10%,也就是说,腐败分子中,十个中有九个人得不到惩罚,而且即使东窗事发,也不一定付出多高的代价。这就是学术界所讲的腐败黑数,“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社会上已经发生,但由于诸种原因尚未被司法机关获知或者没有被纳入官方犯罪统计之中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总称。”③这种低风险,高收益,低投资,高产出的生意,促使公权掌控者冒险一试。4.思想文化因素。很欣赏尼采的一句名言:存在即合理。腐败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为它有深厚的文化土壤,即社会普遍对腐败的一系列观念、态度、认识等,如:人情大于法律,明规则是口号,潜规则是指导;不走关系事不成,不走后门,前门紧闭;不同流受排挤,皎皎者易污等。学术界称这种现象为“腐败亚文化”,并对其做出定义:“腐败亚文化是指腐败群体乃至社会对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的一系列畸形、扭曲反主流的判断与认知。并奉行潜规则,对公共权力者享有特权或特殊待遇的默认、宽容甚至羡慕,是对中国文化的扭曲。”④这种腐败亚文化,姑息和助长了苍蝇使其“蜕变”为老虎。5.社会原因。这里主要阐述中国特有的浓浓人情关系对腐败的掩护和利用。人们往往假借“礼上往来”来代替“礼尚往来”。“人际关系无孔不入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不受各种关系的影响。关系就业、关系入学、关系晋升、关系办案,所有人都无法挣脱关系网”。⑤即使在不办事的日子里,人们也是未雨绸缪,不失时机地穿梭在学校、医院、机关以备不时之需。而“关系”的建构需要利益的传送,也就是说,人际关系与大多数腐败行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2007年浙江省交通厅长赵詹奇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他在悔过书中提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个重要原因是:交一些不该交的朋友,‘我就是被这些所谓的朋友套牢的’。”⑥人们基于“庇佑”、“报恩”、“利用”等复杂情感而一步步走上犯罪的不归路,这些例子屡见不鲜。①李怀录:《我国腐败的非制度性原因分析》,《理论与改革》,2010(3)。②张洪杰:《朱元璋反贪》,《决策》,2011(Z1)。③曹智瑜:《“腐败黑数”畸高之文化传统与社会责任分析》,《理论导刊》,2011(2)。④陈文广:《“打苍蝇”遭遇腐败亚文化困境》,《半月谈内部版》,2013(4)。⑤金爱慧、赵连章:《论中国传统人际关系对腐败的影响》,《东北师大学报》,2010(2)。⑥张咏梅、刘子馨:《中国人情网络里的腐败行为——基于负债感的分析》,《兰州学刊》,2012(2)。4(二)从“能腐败”角度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权力不被制约,则必被滥用。就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和监督体系而言表面上看起来很系统、很全面,其实问题隐藏于现象之中。具体表现在:1.立法建制方面(1)具体法律法规方面十八大后不久,在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召开的座谈会上,法律专家马怀德从行政法预防腐败角度而言,他认为“反腐败既要靠人也要靠制度,更需要制度的支撑和创新,而法律作为制度的最高形态,应该法制反腐”。①一套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与亡羊补牢的双重效果。对比香港、越南、法国等反腐成效显著的国家,我们这方面亟需加强。“1997年越南国会通过的修改后的《刑法》规定,骗取公款或社会主义财富5亿盾(约合人民币31.25万元)以上者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1998年越南国会通过的《反贪污法》规定,贪污或利用职权骗取社会主义财富500万盾(3125元人民币)以上者,受贿50万盾(312.5元人民币)以上者,行贿50万盾以上者,均追究刑事责任。”②我国1989年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