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保险的性质、职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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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的本质、职能和作用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保险的基本概念、本质和特征;在保险与类似经济活动的比较中加深对保险本质的认识。本章重点:保险的本质、保险的职能保险的作用本章难点:保险性质的各种流派。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3.1保险的性质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国内外学术界主要分歧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的问题。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三大流派: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具体包括十九种说法,包括:损害补偿说、损害分摊说、危险转嫁说、风险减轻说、人格保险说、否认人身保险说、不能统一说、需要说、欲望满足说、经济需要说、经济确保说、储蓄说、经济生活平均说、相互金融说、经济后备说、共同财产准备说、收入确保说、所得转移说、预备货币说。3.1保险的性质损失说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嫁说3.1保险的性质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都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相比较之下,其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谨的经济学上的保险定义。3.1保险的性质二元说否定人身保险说择一说3.1保险的性质“二元说”论者都只是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种概念=属概念+种差),而不是在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但是,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二元说”是不能接受的。3.1保险的性质非损失说技术说欲望满足说财产共同准备说相互金融机关说3.1保险的性质非损失说各种释义的特点都是企图完全抛开“损失”的概念。3.1保险的性质保险的定义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3.1保险的性质保险的本质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简言之,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3.1保险的性质内部关系的对立统一包括: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整个保险分配关系的基础。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表现形式。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发展。3.1保险的性质外部关系的对立统一包括:保险分配关系与财政、企业财务、信贷、工资、价格等分配关系的关系。3.2保险的职能保险的职能单一功能说基本功能说二元功能说多元功能说3.2保险的职能单一功能说该说主张保险只有经济补偿的唯一功能。3.2保险的职能基本功能说该说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两个功能是相辅相成的。分散危险是处理偶然性危险事故的技术手段,只是保险经济活动所特有的内在功能。经济补偿作为积极体现保险行为内在功能的现实表现形式,是保险经济活动的外部功能。3.2保险的职能多元功能说该说认为保险不仅具有分散危险和经济补偿两个基本功能,还应包括给付保险金、积累资金、融通资金、储蓄、防灾防损、社会管理等功能,或者其中的若干个。3.2保险的职能二元功能说该说认为保险具有补偿功能和给付功能。从财产保险的角度,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职能;从人身保险的角度,保险又具有保险金给付的功能。3.2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基本功能: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保险的派生功能:积蓄基金和监督危险3.2保险的职能分散危险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3.2保险的职能补偿损失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3.2保险的职能积蓄基金从时间上分散来看,分摊经济损失就带有预提分担金的因素,预提而尚未赔偿或给付出去的分摊金则必然形成积蓄。保险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积蓄下来,实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功能。3.2保险的职能监督危险参加保险者之间会发生相互间的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3.3保险的作用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包括: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3.3保险的作用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包括: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3.3保险的作用归纳起来,保险在宏观和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包括:社会稳定器: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社会助动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3.4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定义商业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4商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给保险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我国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3.4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包括:专营机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大数法则保险基金3.4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实施方式不同举办主体不同保费来源不同保险金额不同3.4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区别举办主体不同经营目标不同承保机制不同3.4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与储蓄的区别经济范畴不同需求动机不同权利主张不同运行机制不同3.4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与救济的区别权利义务不同给付对象不同主张权利不同3.4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与赌博的区别目的不同条件不同机制不同社会后果不同第三章小结思考题:1、保险的基本职能和作用各有哪些?2、保险与类似经济活动比较的主要区别。3、现代保险职能与传统保险职能的比较4、重要名词:保险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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