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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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nsurance第九章再保险浙江财经学院【学习要点】再保险概念、再保险供求影响因素再保险的基本类别12再保险实务流程4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及其主要条款3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及性质概念原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业务。再保险:原保险人通过与其它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支付规定的分保费,将其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转移和分散。又称分保。原保险人:分出人再保险人:分入人性质◆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1)保险责任: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2)保险事故: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发生(3)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二、再保险的需求与供给需求1、保险标的个数少,面临的风险巨大2、保险业务的地域特征所导致的风险积累3、保险产品线单一所引致的风险累积4、保险业务量在时间上不均衡分布所引致的风险累积1、原保险人的所有权结构2、降低收益的波动性3、保险监管的要求4、提升原保险人的信用5、获得再保险人承保和理赔的技术支持6、税收因素视角一视角二供给(再保险人):1、专业再保险人;2、原保险人的再保险部门;3、再保险集团或辛迪加;4、伦敦劳和社承保人。第二节再保险的基本分类一、按分保的安排方式(一)合同再保险(二)临时再保险(三)预约再保险二、按分保的对象(一)财产风险的再保险(二)责任风险的再保险(三)运输风险的再保险(四)人身风险的再保险(五)巨灾风险的再保险三、按分保责任的确定方式(一)比例再保险(二)非比例再保险四、术语解释•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所可能的最大的损失范围。不同的标的和险别划分的依据不同。•自留额:原保险人承担•分保额:再保险人承担•自留责任额度:包括比例再保险中的自留额、非比例再保险中的自负责任额和自留责任比率。第三节比例再保险概念:•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率,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在分出公司与分人公司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一、成数再保险特点:1、手续简便,节省人力和费用。2、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3、缺乏弹性。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适用范围:1、新公司、小公司2、新业务、新险种3、某些赔案发生频繁的险种4、转分保的业务6、交换业务5、公司内部分保二、溢额再保险概念:•溢额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自留额和最高分入限额,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入公司,并按实际形成的自留额与分出额的比率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方式。特点:•1、溢额再保险首先要确定分出公司的自留额•2、溢额再保险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入公司分入业务的最高限额•3、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随着保险金额大小变化而变动•4、溢额再保险可以分层设计优缺点:•优点:1、承保具有灵活性。2、可以均衡风险责任•缺点:1、比较繁琐费时2、不能完全体现合同双方利益的一致性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这种混合方式的再保险,是由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再保险合同,规定其合同限额,然后再以成数合同的合同限额为“自留额”,安排一个溢额再保险合同,规定分入公司分入的线数。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这种混合方式的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但对其白留额部分按另订的成数合同处理。四、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共命运条款•“兹特约定凡属于本合同约定之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范围内,与原保险人同一命运。”错误与遗漏条款•再保险合同中普遍订有错误与遗漏条款,规定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缔约双方不能因为另一方在工作中发生了错误、遗漏或延迟而推卸其对另一方原应承担的责任。保护再保险人利益条款•“一切有关本合同的账册、登记本、记录单证和文件,在任何时候均可由接受公司所授权的代表进行检查。”第四节非比例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区别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要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分保费计算的方式不同比例再保险分保费完全按原保险费率计算,是投保人支付的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且按照分出业务的同一比例支付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业务年度的净保险费为基础,由订约双方协议而定,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没有比例关系。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比较,保险费的量要少得多,通常采取年初预付,年终调整的付费方式。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比例再保险分出公司一般要求接受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分保手续费。非比例再保险分出公司通常不规定接受公司支付分保手续费。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比例再保险往往规定扣留保险费准备金,以便应付未了责任和其他意外。非比例再保险接受公司通常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予负责,因此,一般不扣存保险费准备金。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比例再保险除个别巨灾赔款分出公司要求接受公司以现金赔偿外,通常都通过账户处理,按期结算,比如通过季度账单或半年账单进行结算。非比例再保险多以现金偿付,接受公司于收到分出公司的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偿付。二、非比例再保险的优势(一)非比例再保险有利于控制风险(二)非比例再保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和运用(三)有利于节省费用(四)有利于被被保险人接受三、非比例再保险的劣势(一)没有分保佣金的规定(二)没有提存准备金的要求(三)费用依赖主观性较大(四)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四、非比例再保险的发展演历程(一)单一危险的超过损失再保险(二)集体危险的超过损失再保险(三)累积危险的超过损失再保险五、超额赔款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以一次事故中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和分人公司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事故超赔再保险(巨灾超赔保障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事故发生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与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六、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也称损失中止再保险,是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在约定的年度内,当赔付率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比率时,超过的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在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中,常见与下面的条款相类似的条款:“再保险人对于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70%至120%的部分,再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其90%,或600000元的90%,以两者之中较少者为准。”•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主要适用在农作物的雹灾保险。七、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6-1最后净损失条款•最后净赔款:是分出公司在此合同项下分摊赔款前的其他赔案的理赔工作已经全部结束时,分出公司对于本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事故所应承担的赔款和相关费用的总额。•只有分出公司所承担的最后净赔款超过合同规定的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时,分入公司才对超过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6-2净自留成分条款•净自留成分条款是用来规定分出公司的最后净赔款究竟是哪一个层次合同的净赔款的。•含义:分出公司的最后净赔款应是其净自留成分内的净赔款。净自留成分是超赔分保合同实际启动前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6-3合同期限条款•非比例再保险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但也有不定期的。实务上一般采取以一年度为合同期限的做法,因为非比例再保险有其专门的费率制度,要根据实际赔款,年年调整。所以每年要结算再保险费并洽商下一年度的费率。6-4赔款处理条款•该条款是有关赔款的通知以及赔款账单的编送和摊回的规定。一般在合同中应订明,如有赔款发生并可能涉及接受公司的责任时,分出公司应及时通知。接受公司在接到赔款账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分出公司摊付赔款。6-5指数条款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常发生使再保险人责任增大的不公平现象。由于超赔分保接受人的责任是以赔款超过规定的数额为基础,这样,通货膨胀使实际赔款额增大时,增大的后果将主要由再保险人承担(如果增大后的赔款仍在自留责任内,则再保险人不受影响)。例如:有一超过50000美元以后的。70000美元的超赔合同,现发生损失49000美元,如该赔案当年解决,再保险人不承担赔款。但由于该赔案数年后才解决,由于通货膨胀,该案赔款上升为58000美元,如果合同上没有指数条款,再保险人要负责8000美元赔款。6-6汇率变动条款•如分保合同项下所遭受的损失不是合同所表示的货币,而是其他货币时,由于兑换率的变动,可能会有货币兑换方面的风险。•为了使合同责任限额保持较为稳定的水平,合同往往要规定,如有其他货币的损失时,有关分出人的自负额和接受人的责任额按合同起始日或商定日期的兑换率折算成其他货币来计算,而不受兑换率变动的影响,以减少货币兑换的风险。第五节再保险实务流程简介从自身的承保能力考虑从自身需要获得业务考虑保险分入实务流程保险分出实务流程一、分入再保险实务再保险承保限额的确定•再保险承保限额:简称承保限额,是接受公司对分出公司转让的危险或责任所能接受或承担的最大赔款限额。•比例合同,如财产险承保限额的确定,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合同的分保限额;二是业务量,即保费和所估计的赔款额。•非比例合同的承保限额的确定,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分保责任限额;二是年度最大可能损失额与分保费之差。•事故超赔:低层、中层和高层,分别考虑和确定有关再保险承保限额。二、分出再保险实务分出实务概述重要环节:正确识别承保业务的风险,客观评估累积责任,特别要防止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避免因一次重大事故的出现而不利于保险人的财务稳定。•分出业务流程1、提出分保建议2、办理分保手续3、分保赔款的处理•分出业务手续1、临时分保手续2、固定再保险合同分保手续3、预约分保手续ThankYou!浙江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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