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第一节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第二节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第三节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第四节金融监管体制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第五节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第一节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一、金融监管的涵义二、金融监管的发展三、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四、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一、金融监管的涵义:金融监管: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时市场上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狭义金融监管的基础上,还包括①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核,②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和③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二、金融监管的发展:从全球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来看,主要有四个阶段:1、第一个阶段:金融监管的初始阶段——以“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和同业自律性组织监督”为特征的金融监管。2、第二个阶段:金融监管的形成阶段——体现在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券(发行资格、发行准备)”和“保证支付能力(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方面的监管。以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为标志。3、第三个阶段:金融监管制度健全和成熟阶段——体现为西方各主要国家金融立法的完善和强化政府对金融业及整体经济运行的干预和管理。其背景是:1929——1933席卷西方国家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由于以前奉行的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无法实现金融业的稳健、安全发展,客观上必须强化国家管理、组织、协调、监督经济的职能,加强金融监管。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出版《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使国家干预主义逐渐兴盛,成为西方各国的官方经济学。并纷纷以此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理论依据,加大国家干预经济的力度和广度,相关的立法也纷纷出台。这为各国加强加强金融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4、第四个阶段:现代金融监管阶段——其特征:①监管范围更加宽泛、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监管立法更加完备,监管体系更加完善;②监管的侧重点转移到“防范金融衍生工具引发的金融风险”上;③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形成金融监管标准在全球范围的统一(《巴塞尔协议》等),并着手建立全球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三、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一)社会利益论。理论基点:市场自身缺陷,纯粹自由市场导致的自然垄断和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二)金融风险论。理论基点: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①经营对象(商品——以信用为基础的虚拟商品)的特殊性;②风险的连带性。(三)保护债权论。理论基点:债权人(存款人、证券持有人、投保人、放款人等)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四、金融监管的必要性: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其特殊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金融业的监管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2、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关系着千家万户和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对金融业的监管不仅可以保证金融体系自身的安全,也可以有效地保证公众利益和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3、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4、金融监管是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的保障。第二节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一、金融监管目标二、金融监管原则一、金融监管目标:(一)金融监管目标的含义:金融监管目标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所追寻的理想状态。(二)金融监管目标的内容:1、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2、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3、促进金融体系公平、有效竞争,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二、金融监管的原则:1、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2、依法监管原则;3、“内控”与“外控”相结合的原则;4、稳健运营与风险预防原则;5、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的原则。第三节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一、金融监管内容的分类二、预防性监管三、存款保险制度四、紧急救援一、金融监管内容的分类:(一)按金融监管的对象划分:对银行机构的监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监管。一、金融监管内容的分类:(二)按金融监管的业务及流程划分: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置的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监管;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对流动性的监管;对准备金的管理;对盈利能力的评价等。一、金融监管内容的分类:(三)按金融监管的措施划分:为防止金融机构遭遇风险而设计的预防性管理;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货币当局在非常状态下提供的紧急救助。“预防性管理”、“存款保险制度”和“紧急救助”在西方国家称为金融监管的“三道防线”。二、预防性监管:1、市场准入2、资本充足性3、流动性管制4、业务范围的限制5、贷款风险的控制6、准备金管理7、管理评价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金融业稳健经营与安全,规定本国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特定的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险金,当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支援或代其部分或全部直接向存款人支付存款的一种制度和措施。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维护金融体系自身的稳定与安全。四、紧急救援:紧急救援:是金融监管当局对发生清偿能力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等紧急援助的措施的行为。包括:1、中央银行提供的低利贷款;2、存款保险机构的紧急援助;3、中央银行组织下的联合救助;4、由政府出面救助。第四节金融监管体制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一、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和分类二、集中监管体制三、分业监管体制四、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及选择标准五、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一、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和分类:1、概念: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对金融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权力分配方式的制度安排。2、分类:(1)按监管机构的设立划分为:单一监管体制和多元监管体制;(2)按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划分为: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二、集中监管体制:集中监管体制:是指把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一般由一个金融监管机构实施对整个金融业的统一监管。因此,往往与单一金融监管体制相对应。一般适合于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模式:早期一般由中央银行统一监管;上世纪末至今,监管职能开始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中分离出来。英国(1997):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服务局(FSA);日本(1999):成立金融监管厅。三、分业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是指把金融业按业务范围划分为若干不同的行业,由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按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监管,即一个国家分别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职责。因此,也形成了“多元监管体制”。一般适合于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模式:美国:“两级(联邦和州)多元监管体制”或“双线多头监管体制”。联邦一级有6个职能交叉、各有侧重的监管机构:(1)美联储:管理一切会员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2)货币管理局(隶属财政部):负责联邦注册银行的审批和监管。(3)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参加存款保险的非会员银行和州注册银行。(4)联邦住宅信贷银行(下设联邦储贷保险公司):监管储蓄银行和储贷协会。(5)全国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监管信用合作社等。(6)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证券业和证券市场。另有行业自律组织——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四、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及选择标准:(一)发展趋势:1、逐渐从分业监管体制向集中统一监管体制过渡;2、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3、从机构监管为主转向功能监管为主。四、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及选择标准:(二)选择金融监管体制的标准:1、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2、有助于提高金融效率;3、有更高的监管效率;4、能降低监管成本;5、有利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6、本国国情等。五、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一)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1、中央银行是最早的政府金融监管专门机构;2、在集中监管体制下,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职责一般由中央银行负责。五、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在集中监管体制下(1992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自1992年至2003年,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由集中监管过渡到分业监管,金融监管职责主要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当前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以下金融监管职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10、建议或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六、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选择,经历了三个阶段:1、第一个阶段:集中监管体制阶段(新中国成立——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集中统一监管。2、第二个阶段:由集中监管体制向分业监管体制过渡阶段(1992——2003年):1992年10月和1999年11月分别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逐步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2003年3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再次将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3、第三个阶段:分业监管阶段(2003年至今)。中国香港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有政府机构(金融管理局)为主、咨询机构(证券、期货、保险监察/咨询委员会)和同业公会配合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澳门实行政府对金融业集中监管,但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中国台湾目前实行的是单一的集中监管体制。六、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二)中国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监管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1、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机构和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进行监管。2、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进行监管。3、中国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4、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并从业务上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直接监督管理。六、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三)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1、含义: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的支持、配合和沟通协调机制。2、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内容:(1)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协调与配合。目前,建立了“一事一议”的“一行三会”协调机制,需要形成制度化的长效机制。其次,还要建立“三会”与“央行”之间深层次的“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联防机制。(2)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我国建立了“三会”监管联席会议,通过了“三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内容包括:①职责分工;②信息收集和交流制度;③重大监管事项及跨行业、跨境监管、金融控股集团监管中复杂问题的及时磋商机制;④季度联席会机制和专业监管问题的经常联系机制。(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与监管机构(三会)之间的协调机制。第五节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一、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必要性二、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内容三、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一、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必要性:1、经济全球化推动的金融国际化趋势,使各国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他们的连锁效应使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兼并与扩张背景下的金融机构全球化、金融市场国际化“离岸金融市场”)2、跨国银行的发展和资本国际化使国际统一金融监管成为必要。3、传统的各自为战的金融监管机制在金融创新迅速发展和国际游资的冲击下必须作出调整。(交易技术、金融衍生工具、总7.2万亿美元,日1.2万亿美元的国际游资)二、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内容:(一)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