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魏丽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主要内容•§3.1保险利益原则•§3.2最大诚信原则•§3.3损失补偿原则•§3.4近因原则§3.1保险利益原则•3.1.1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确立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的确立须具备三个要(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3)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现有的利益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保险利益的意义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3.1.2保险利益的认定:一、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投保人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认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2.财产上的期待利益;3.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的区别:•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在海上保险中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案例1:这辆福特车谁具有保险利益?村委会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合同是否有效?•H省某县T村村民纪爱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双方商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村灯具厂只要他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为获得保险保障,纪爱民同意由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为25万元•在保险期间的某一天,车主纪爱民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办完事回到停车处,纪爱民发现福特车已被人盗走。村委会获悉后,立即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车辆被盗损失25万元保险利益原则案例2: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多少?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其所在地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作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9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方屋顶烧塌,需要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3.2最大诚信原则3.2.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3.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告知/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对方正确了解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就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凡足以影响对方决定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表达形式:口头和书面的陈述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无限告知/客观告知★询问回答告知/主观告知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就属此种,海上保险例外,适用于无限告知,与国际接轨(2)投保人的告知内容•订立合同时,根据询问对已知或应知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程度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订立合同后合同期内,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及时申报损失和损失证明次告知义务的免除①保险人未询问事项②保险人已知、推定应知或因过错未得知的情况,通常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保险人应该了解的众所周知或常识的情况,及其在正常业务中应当了解的情况③保险人声明不必告知事项④保险标的风险减少的情况2、保险人的告知(1)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2)保险人告知的内容:•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解释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条件达到时,若拒赔应说明理由投保人告知案例分析:•2008年7月,吕某向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某款终身寿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健康告知栏经常就诊的医院栏写“XX市人民医院”,是否曾经住院治疗栏填写的“否”。2010年9月,吕某因食管癌去世,其妻王某2010年11月10日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吕某在投保前已经患有食管癌,且有多次就诊和住院记录。二、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保证的分类: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又称为禁止抗辩,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以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项权利1、弃权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2、禁止反言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1)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3.2.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2、判断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条件:①在主观上,行为人应有过错,即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存在故意或过失②在客观上,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而且足以影响对方的决策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才能构成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3、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在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并不要求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联系,仅要求有故意不告知的事实即可。②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解除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如果过失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或者有影响但不是严重影响,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3.3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2)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通过保险补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的目的,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付、修理、更换和重置(二)损失补偿的限制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4、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案例:保险赔付是多少?•某客户为自己投保医疗费用保险,此人因病住院花去医疗费用1000元,在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其他报销机构已经报销了其中600元•某客户在多家保险公司为自己价值10万元的车辆合计购买了20W元的车损险,车辆由于事故损毁,但没有达到全损,有3W元的残值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投保如何获赔•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三)损失补偿方式1、第一损失/危险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当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等于保险金额。2、比例赔偿方式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