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教案1总体要求通过《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这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并了解和掌握律师业务的工作内容、具体方法和工作技巧等。教学时间安排章序标题学时分配总学时讲课习题实验其它1律师制度概述12122律师的法律责任443律师代理民事诉讼12664律师的刑事辩护12485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6516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6517律师非诉讼业务16151合计685117绪论一、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的研究对象律师制度、律师实务二、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的学科地位独立的法学学科第一章律师制度概述教学目的本章的基础理论概念是涉及律师学的基本概念,是学习本课程首先必须理解和掌握的,因而本章既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入门,也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基础,因此,本章内容的讲授应放慢节奏,结合其他法律部门及现实事例,使学生理解、领会这些基本概念,并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使学生掌握本章的基本内容,律师制度是随着国家与法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学习让学生了解律师得以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律师制度的最初形态,以及不同时期律师制度的演变。《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教案2教学要求1、了解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掌握律师和律师制度的概念;2、掌握律师资格的取得和律师的执业条件,了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3、掌握律师的业务范围,了解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教学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律师制度一、律师与律师制度的概念(一)律师1.律师的概念2001.第2条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第2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对律师的定义修改的最大意义在于突出强调了委托人对于律师法律服务的意义,强调了律师对委托人关系的强调,从而实质上将委托人——律师关系这一基本关系范畴引入律师法中。这一点对于律师法律实践还是律师法学理体系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律师的性质和地位我国律师的性质:社会自由职业者我国律师的地位:社会地位和诉讼地位3.我国律师的任务(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二)律师制度律师制度:国家确认的关于律师性质、地位、功能及其执业方式与要求等内容的法律制度。二、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律师的盟芽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雅典出现“雄辩家”,是雅典律师的雏形2.律师制度的起源律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古罗马的“辩护士”古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教案3(1)二元制: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2)取得律师资格条件严格: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男性;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3)律师业务范围广泛(4)社会地位较高3.西欧封建时期律师制度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大陆进入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律师制度消亡。法国:中世纪(12世纪前)的法国,只有僧侣有资格担任律师。13世纪末,法国僧侣律师被禁止在世俗法院执行律师职务,代之以世俗律师。英国:英国的诉讼以辩论式为主,故律师制度在中世纪的英国得以生存和发展,并自成体系。英国诉讼中的“直接言辞原则”,也是律师制度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13世纪以后,英国禁止色绿律师在世俗法院从事律师业务;13世纪末产生了辩护律师职业团体,称为大律师,具有垄断王座法院辩护业务的特权;衡平法和衡平法院的出现,弥补了普通法院的不足,在衡平法院中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小律师出现。14世纪初,英国成立了格雷、林肯、内殿、中殿四所法学院,专门培训律师,号称“四大律师学院”,此后律师业开始兴旺。律师学院由学生、专门律师和学院监督三部分人组成。学生——尚未授予律师资格的人,人数众多专门律师具有双重身份——在律师学院是“学生”,出庭时是“律师”学院监督——掌管学院经营管理决策权,人数最少;有被选任为高级律师的权利,而高级律师又是王座法院中法官的人选4.资本主义时期律师制度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夺取政权后,通过立法形式确认了辩护与律师制度。英国:1679年,英国国王查理二世签署公布《人身保护法》,明文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这是资产阶级第一个带有律师法色彩的法律文件。1836年,英王威廉四世颁布法令,规定任何被告人均享有辩护权。美国:1791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第六条规定,刑事案件被告有权获得法庭律师辩护的协助。法国:1789年法国制宪会议法令规定,从追究被告人犯罪时起,就允许辩护人参加诉《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教案4讼。1793年法国《雅各宾宪法》规定了国家“公设辩护人”制度。1808年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系统地规定了辩论原则、辩护权和律师制度。(二)我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旧中国律师制度中国古代代理诉讼现象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2.新中国律师制度(1)1949-1957新中国律师制度废除旧的司法制度,颁布法律建立新的司法制度。1950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和1954年宪法确立了辩护制度。1954年,在北、上、天、重庆、沈阳等城市试行律师工作1956年7月颁布《律师收费暂行办法》1956年5月——1957年7月司法部起草、批准《律师暂行条例》法律顾问处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十年内乱,律师制度被扼杀。(2)1976-1983中国律师制度1979年7月《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制度作出专章规定。1980年8月通过《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工作开始走上正轨。1983年开始探索律师体制改革(3)1984-1996中国律师制度1984年8月,一些法律顾问处改名为律师事务所,并在经营管理上进行改革1986年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8月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88年个体、合作律师事务所出现1992年10月司法部发布《律师惩戒规则》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1993年12月司法部发布《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1994年7月司法部颁布《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1995年2月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法》(4)1997—2008年中国律师制度《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教案52001年律师法修改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律师法》修改后重新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律师法修改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修改后的《律师法》几大亮点:亮点一: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修改后的律师法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第16条),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中国原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新修改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根据以前的律师法,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而在新修改的律师法中,这条规定被删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对合伙人的条件做了规定: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此外,因为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中国已经基本消失,律师法中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而对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新修改的律师法中则保留了原有的规定,即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统计表明,目前中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其中有9200多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占到总数的70%以上。亮点二: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经司法机关批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根据修改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是不需要经过批准的,只需要拿“三证”就可以了,《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教案6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公函。(第33条)为什么律师法的规定和刑诉法的规定不一致?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的过程当中,对这一条也准备进行修改。如果现在按照刑诉法规定了,刑诉法修改出台后,律师法又落后了,还要作出相应修改。所以律师法提前规定了。亮点三:“不被监听”写入律师法,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33条)修改后的律师法,特别规定了这样的新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亮点四: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写入律师法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第37条)此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意见免责的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它表明新修改的律师法在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更加有利于保障律师履行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职责,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亮点五: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受罚”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规定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将受到“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等处罚(第47条)。律师有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此外,这部法律还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等行为,作出了严格细致的处罚规定。亮点六:改善职业环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更有保障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34条)这样表述《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教案7上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