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九讲保险概述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节风险的含义与种类第二节保险的定义及起源第三节保险的种类第四节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节风险的含义与种类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一、风险的概念风险(Risk),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保险理论中的风险,通常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常被用在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的条款中。风险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二、风险的种类(一)按照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PureRisks)投机风险(SpeculativeRisks)(二)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PhysicalRisks)社会风险(SocialRisks)经济风险(EconomicRisks)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三)按照风险涉及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PropertyRisks)责任风险(LiabilityRisks)人身风险(PersonalRisks)信用风险(CreditRisks)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二节保险的定义及起源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一、保险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缴付费用,另一方当事人对于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达到约定的年龄时承担给付义务的行为。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手段,运用多数单位的力量,通过科学的数理计算对风险损失进行分摊的制度。1.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安排。2.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保险活动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保险的构成要素(一)危险存在是保险成立的前提。(二)众人协力是保险成立的基础。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其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险,分散损失。(三)损失赔付是保险成立的功能。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近代保险业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船舶货物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公元前916年,“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由罗地安海商法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下来,它规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种共同海损的分摊形式,后来被保险所代替,产生了海上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1347年10月23日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单。是由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处理的,承保了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1393年,在佛罗伦萨处理的保险单已经有了“承保海上灾害、天灾、火灾、抛弃”等表示具体承保范围的字样,开始具有现代保险单的形式17世纪英国逐渐成为世界贸易、航海和保险中心,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伦敦劳合社,在海上保险和再保险方面起了最为重要的作用。美国的海上保险起步比较晚,1721年,约翰·科普森在费城设立了承保船舶、货物的保险所,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家海上保险组织。1792年,美国第一家股份保险公司——北美保险公司成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中国现代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而产生的。到了清末才出现华兴、华安、华仁等民营保险公司。1805年,英商在广州开设的广东保险公司是中国境内的第一家保险公司。1865年,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义和保险行在上海成立,标志着中国民族保险业的诞生。1885年,由清政府洋务派命令轮船招商局在上海开办“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后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1905年成立了华商火险公会。20世纪20年代,银行为吸收更多资金,竞相开设保险公司。30年代,以官僚资本为后盾的中央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也相继投资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部,旧中国的保险市场控制在这些官僚买办资本家手中。同时美国美亚保险公司曾长期控制了中国保险市场。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1987年,交通银行开设保险部;1991年改组为太平洋保险公司。1988年,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1992年10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成为第一家进入新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在上海开设分公司。1995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成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1999年改组成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人保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3年原三大国有保险公司再次重组改制,成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三节保险的种类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一、按照保险的性质分类(一)商业保险(CommercialInsurance)(二)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三)政策保险(PolicyInsurance)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伤残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在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投保人之所以愿意交付保险费进行投保是因为保险费用要低于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保险人之所以愿意承保是因为可以从中获取利润。因此,商业保险既是一个经济行为,又是一个法律行为。目前,一般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均属商业保险性质。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社会保险,过去我国称为劳动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当劳动者遇到生育、疾病、死亡、伤残和失业等危险时,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我国建国以后长期实施的《劳动保障条例》和各省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都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障不同,商业保险的当事人均出于自愿,而社会保险一般都是强制性的,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成员不论你愿意还是不愿意,均需参加。在保险费的缴纳和保险金的给付方面,也不遵循对等原则。所以,社会保障实质上是国家为满足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和待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专项消费基金,用以在物质上给予社会性帮助的一种形式和社会福利制度。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政策保险是指政府由于某项特定政策的目的以商业保险的一般做法而举办的保险。例如,为辅助农牧、渔业增产增收的种植业保险;为促进出口贸易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保险通常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官方或半官方的保险公司具体承办。例如,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的。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二、按照保险的标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的,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四类。(一)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火灾保险(FireInsurance海上保险(MarineInsurance)货物运输保险(CargoTransportationInsurance)运输工具保险(ConveyanceInsurance),工程保险(EngineeringInsurance)农业保险(AgriculturalInsurance)盗窃保险(BurglaryInsurance)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二)人身保险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人身意外伤害保险(PersonalAccidentInsurance)健康保险(HealthInsurance)(三)责任保险(LiabilityInsurance)公众责任保险(PubilicLiabilityInsurance)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LiabilityInsurance)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LiabilityInsurance)雇主责任保险(Employ’sLiabilityInsurance)。(四)信用保证保险(Credit&BondInsurance)信用保险(CreditInsurance)保证保险(BondInsurance)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三)责任保险(LiabilityInsurance)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保险中,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所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常见的责任保险有以下几种:(1)公众责任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在各种固定场所进行的生产、营业或其他各项活动中,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负责赔偿。(2)雇主责任保险。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付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3)产品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或商品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据此,能获得产品责任赔偿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造成产品责任事故的产品必须是供给他人使用,即用于销售的商品;第二,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制造、销售该产品的场所范围以外的地点。(4)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四)信用保证保险(Credit&BondInsurance)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权利人,所承担的是契约的一方因另一方不履约而遭受的损失。例如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对出口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进口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是权利人,保证当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蒙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三、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一)自愿保险自愿保险(VoluntaryInsurance),又称任意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建立双方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是商业保险的基本形式。(二)强制保险强制保险(CompulsoryInsurance),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队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四、按照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和承保方式的不同分类(一)原保险(OriginalInsurance)(二)再保险(Re-Insurance)(三)共同保险(Co-Insurance)(四)重复保险(DoubleInsurance)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四节保险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一般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补偿性合同,另一种是给付性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具有经济合同所共有的一般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