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是全球性的问题,对各国的影响各不相同,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应对措施!——摩尔根(美)1、摩擦性失业2、季节性失业3、技术性失业4、结构性失业5、周期性失业(一)特点1、短期保障项目2、无法商业化(二)特殊性1.对象不同2.目的不同3.享受条件不同(工龄、缴费;意愿)4.社会争议较大(如美国)(一)基金筹集1、三方付费(企业、雇员、政府)德国、丹麦、英国、日本2、国家全部负担(税收)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匈牙利3、雇主和雇员付费法国、瑞典、芬兰、希腊、荷兰、以色列4、国家和企业美国绝大部分州(除亚拉巴马、新泽西、阿拉斯加)、意大利5、全部由雇员负担:南斯拉夫6、全部由企业负担:印度尼西亚、加纳当前,由企业、个人、政府三方付费成为主流,约占国家总数的40~50%。投保期就业期非自愿失业1988年国际劳工大会规定:“给付标准应为原收入的50%以上”国际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四口之家给付标准应达到原工资收入的45%以上”。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原工资收入的50%-60%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原工资收入的40%-50%均一制——按统一标准发放失业金如英国、马耳他、意大利、冰岛、智利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如瑞士、法国、加拿大一部分按工资收入比例,一部分按绝对数给付德国、丹麦、爱尔兰待遇给付的最高和最低限额1、等待期理由:排除失业期限很短的支付,节约管理成本审查领取失业金的资格,防止冒领失业金50年代,发达国家一般是3—7天。现在等待期有缩短的趋势,一些甚至取消了,如德国、比利时、法国等。而在发展中国家把等待期定得较长,如加纳是30天,厄瓜多尔为60天。2、给付期失业者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不能妨碍就业意识,促进就业各国的给付期,少则18周,多则36周,常见的是26周。(1)给付期与失业者年龄和缴费年限有关如:日本、韩国日本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2)给付期与失业率相联系。如:美国正常时期:20-36周非正常时期:52周(一)失业陷阱替代率与再就业率成反比给付期与再就业率成反比“失业保险在保护失业者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创造着失业”1、政府部门直接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保险、就业、培训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2、政府监督下由工会负责管理如:瑞典3、自治机构管理如:德国(二)等待性失业劳动者期望得到更好的工作而选择的一种策略。取决于等待收益和等待成本之间的权衡等待收益:失业金、预期工资增加量等待成本:工资收入的损失(三)费率的提高加重了就业者和雇主的负担,使劳动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减弱;1、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在丹麦和瑞典,就是由工会自愿建立的失业基金会经营失业保险业务。3、失业补助型制度(失业救济型)国家单方出资,经过收入调查后,对贫困的失业者进行救济。1.产生第一个对失业保险进行立法的是哪个国家??法国(1905年),挪威(1906年),当时都采取自愿参加和国家补助原则。1911年英国建立第一个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接着意大利、荷兰、芬兰、奥地利、德国等也相继通过。当时只考虑一些失业风险比较大的行业,如机械工业、建筑业和造船业。2.发展一战后,欧美各国慢慢普及失业保险,保险对象逐渐扩大到整个工商业的被雇佣者,但限制非体力劳动者参加。1933年世界的经济危机,失业严重。美国1935年通过了综合性社会保障法案,包括失业保险。二战结束后,日本政府在1947年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此间,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也都建立起失业保险或失业援助制度。到1967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达34个。70年代后,世界经济危机,失业现象日益普遍,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促进社会、经济稳定运行和发展。2.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相对滞后。建立的国家数量不到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国家的一半。目前建立了68个,占40%。首先,经济发展水平对失业保障支付能力的制约。其次,保障对象的不确定性。再次,失业保障的负担难以得到准确的预测最后,失业往往与经济萧条伴随,政府财政紧张3.各国在失业保险的制度设计方面的经验(1)逐步向多重保障发展,建立复式保障结构①“失业保险+失业救济”的衔接型。②“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补充型。(2)开始把促进就业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支出分配倾向于促进就业。德国,60%支出用于保险金给付,40%主要被用作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补贴、补助企业雇用等。加拿大:改失业保险为就业保险日本、韩国:改为雇佣保险(3)失业保险给付条件越来越严格——各国侧重点有所不同①提高领取资格:劳动年龄、非自愿失业、劳动经历、缴费年限、登记②降低待遇:缩短时间、降低标准③强化义务:定期报告就业状况、接受阶段审查、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三、失业保险执行的地区差异(一)发达国家1、欧洲大陆、北欧失业津贴大大高于其他国家,国家还会提供一些失业补助。但也抑制了工作积极性,助长不劳而获的惰性。2、英美(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英国)、日本中等程度保护,审查比较苛刻,强调工作福利,没有第二层次的失业补助,要求参加培训,享受数额和期限都比欧洲大陆要低。饿死的日本人(二)发展中国家1、转型国家——东欧(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斯洛伐克)转型初期,模仿西方国家建立失业保险。但很快陷入经济困境,经费很快被耗尽。被迫严格资格审查,降低失业金待遇。2、拉美国家(加勒比、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秘鲁、乌拉圭、巴巴多斯)(1)控制经费:很多仅发放一次性津贴(2)排斥非正规就业的弱势个体(3)随失业期限增长,逐步减少待遇。如智利前3个月12106比索,第二个3个月2/3,后半年1/2(4)提供岗位和技能信息,促进就业(5)很少培训3、亚洲东亚:普遍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待遇水平都不高。如中国、蒙古、韩国西亚:失业保险只覆盖少部分大型企业雇员,解雇时一般由雇主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如孟加拉、印度、巴基斯坦。四、促进就业措施(一)重视技术培训1、美国:《就业训练法》,联邦、州、企业筹资培训,尤其克林顿时期;2、英国:布莱尔“四选一”计划(6个月短期教育、同雇主联合培训、培训机构、环境部门)。成立职业培训监督管理机构!3、德国:任何职业都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换职业也必须参加培训。4、日本:短期大学培训奖励措施英国对失业人员按获得资格证书等级增加失业保险给付;美国规定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可适当延长失业保险给付期(最多不超过52周);德国、意大利对参加培训的提供生活补贴,并负担部分培训费用(注册费、书费、交通费等);澳大利亚规定,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疾病、工伤、失业和养老保险待遇。推动就业措施(1)拉大保险待遇的差距。阿根廷规定,失业四个月以内可获原工资100%的失业保险金,以后逐月降低给付,直到降至60%。(2)提前就业可获就业补助。日本,失业者在给付期还剩一半以上时间内,找到一年以上的工作,可多领取30~120天的失业保险金。(3)愿意从事简单工作可获工资补贴。西班牙牧羊人学校(二)发展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第三产业1、日本:中小企业占90%以上,就业80%以上2、巴西:对非正规企业采取宽松政策3、阿尔及利亚:发展小作坊4、欧美发达国家纷纷发展第三产业,包括连锁店、饭馆、教育、保育、医疗、保安、咨询等。(三)发展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建厂,促进经济复苏,并带动劳务输出德国、法国、西班牙德国“出口”失业人员,法国惩罚长期失业(四)职业介绍信息化、便捷化欧盟各国都建成了全国联网的职业介绍网络,包括东欧的一些转型国家,如捷克(五)政府开发公共岗位如:公共工程建设、垦荒、植树、社区建设性质:1、临时性就业;2、短期安全网;美国经济危机时采用韩国工业化前经常采用,工业化后停止,1997年又开始采用。博茨瓦纳、智利、洪都拉斯、匈牙利经常。印度这种岗位的工资很低,仅相当于贫困收入补贴(六)抑制解雇日本,对某些企业予以资助。力争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资助留用、吸纳高龄和残疾劳动者的企业;资助一些条件差的企业改善环境。韩国,对那些经营困难但不解雇的企业,提供停产工资50%的资助;提供内部转岗培训长期低息贷款等;对雇用55岁以上达6%以上的企业,每人每年支付36万韩元的雇用补贴。美国——浮动失业保险费率联邦政府规定费率为5.4%,但大多数州都是按企业的就业稳定记录交费。少数州根据企业解雇人数来决定失业保险费率,解雇越多,缴费越高,最高可达10.5%。法国从紧缩转向刺激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