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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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第一节工伤社会保险概述一、工伤的概念1、概念: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内容包括因工意外伤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1)工伤事故: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称为工伤事故;•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2、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国际上,关于工伤的范围有一个发展的过程。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的公约中提及的工伤不包括职业病,仅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伤事故津贴公约》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的范围。所谓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只有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了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二、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1、工伤社会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概念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或供养家属从国家、社会得到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2、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最早实施工伤社会保险的是德国,于1884年通过了《工人灾害赔偿法》。现代工伤保险中,保险事故即广义工伤,包括狭义工伤和职业病。历史上最早的工伤保险立法,仅以工伤为保险事故,而不包括职业病。把职业病作为工伤保险事故的,始于英国1906年的法律。3、我国工伤社会保险的演变我国的工伤保险一直就是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建国初期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因工负伤”的待遇等做了具体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和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在我国将职业病伤害保险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80-1996);1996年8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4月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为职工利益的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三、工伤社会保险的目的和意义(1)是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职工基本权益的重要条件;(2)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3)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4)是促进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手段;(5)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6)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维护社会安定。本节重点: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第二节工伤社会保险的适应范围与实施原则一、工伤社会保险的对象和适用范围国务院颁布和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后,各地均先后制定了实施办法,在工伤实施的法律效应、认定的标准以及申请和鉴定的程序方面与国务院的基本一致,但在实施范围及工伤的待遇方面,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存在一定的差异。1、工伤社会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004年6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农民工同样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2、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港澳台资、私有、民营、联营、乡镇企业等,均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象。“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适用范围内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在现实生活中,工伤认定后,还须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人主体?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案例分析:某集体砖厂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如发生伤亡,砖厂概不负责......”。不幸的是,该职工在工作时被砸伤,花去医药费3000元。砖厂以合同中已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费用。请问,这种做法对吗?分析:(1)不对。(2)根据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案例:杨某原系某厂职工,经厂方安排借调到某公司工作,并由某公司向杨某支付劳务费。99年2月,公司派杨某出差,途中杨某遇车祸身亡。其后,杨母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厂支付丧葬补助金6030元、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6657元。但某厂认为,杨某与公司形成聘用关系,杨某因公死亡,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请问某厂的看法是否正确?分析:不正确。杨某与某厂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其工伤责任应该由某厂来承担,但因为杨某生前是在某公司受的伤,因此某厂可与某公司协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二、工伤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工伤社会保险实施的原则很多,着重要掌握以下几大原则:•1.无过失补偿原则•2.个人不缴费原则•3.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4.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本节重点:1、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2、工伤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第三节工伤认定与职业病的确定一、工伤的界定与工伤、职业病的鉴定1、工伤和职业病的界定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等。其他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不能视为工伤。简单讲,是指与工作有关的急性伤害。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一般有时间界限、空间界限、职业界限、主观过错界限、法定特殊界限。时间界限:一般只限定于工作时间之内;空间界限:一般只限于工作场所之内;职业界限:即只限于因执行职务所受的伤害,如是因私事受伤,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也不算工伤;但若是因公,即使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外,也算工伤;主观过错界限:即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以外,一般而言,发生在职工本人有过失或无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该属于工伤;法定特殊界限:也即立法上明文规定,在工伤的一般界限之外应属工伤的特殊情况。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但是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通常是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了的才能称为职业病。•2、工伤鉴定•工伤保险的重要环节,工伤鉴定结果直接决定劳动者遭受伤害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以及享受哪一等级待遇的直接依据。•1.劳动能力鉴定:以同年龄、同性别的健康人群的平均劳动能力为对照标准,评价劳动者伤残后所具有的劳动能力的大小。•2.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按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三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相应的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案例分析:陈某是四川到上海务工的农民,他在上海一家私人企业内工作。这家企业很不正规,没有给陈某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1999年9月25日夜,陈某在加晚班,由于操作机器不慎,左手的五个手指以及左手掌被机器绞断,企业老板立即将陈某送往医院救治。尽管经过努力,陈某的左手还是失去了劳动的能力。企业老板为推卸责任,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并申请作工伤鉴定,而试图与陈某采用私了的方式,最后因为赔偿的数额没有达成一致,陈某将老板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决该老板,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全额赔偿。•现行制度:•《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那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的难点是工作原因,上厕所,中午外出吃饭引发的伤害算不算工作原因?•案例一: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某工厂铆工皮某,为赶进度违章使用三角皮带超载起吊钢材,致使皮带断裂,钢材下落导致左大腿粉碎性骨折。皮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分析:皮某应被认定为工伤。因为皮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第一个规定,故应认定为工伤。至于其违章作业,根据工伤保险实施的无责任赔偿原则,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案例二:上班期间在上厕所的途中摔倒是否算工伤?•某企业职工小王在上班期间因内急上厕所,摔了一跤而受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上班入厕属于私事,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作原因,不认定为工伤,请问是否正确?分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是错误的。理由是:该职工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发生的伤害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我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上班时间上厕所,故上厕所并非私事。•(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案例:职工浴室洗澡滑倒摔伤算不算工伤?•某矿业集团职工下班后前往职工浴室洗澡,洗澡时因澡堂地面打滑摔倒,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请问能否认定为工伤?•分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该案例中的矿工从事比较脏的工作,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可以说是必要的,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案例:履行职责时遭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钱某为某厂机修车间修理工。一天,钱某接到另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要求在第二天将其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期间,车间主任安排钱某从事其他修理任务,因而没有将全某的设备修好。第三天,全某找到钱某,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钱某如实回答。全某不满钱某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全某,最终两人厮打在一起,全某把钱某打成重伤。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后,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钱某与全某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违反了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劳动法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因此,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请问是否正确?分析: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是错误的,钱某所受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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