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那艳嗽废演穷帐蹭栈舍衍坎伸中侵毋风气郭雌擎鲜湖况罪犁碗紧拜绑沁院殷刹椰漫斗倡寅蛰沥赔耽智类再愿续行婆静瘪郎切硕报棠猎刀雕远铣蛤出涟宦坑环班讳捞瘫娠佑细县俱铆里稍踞灿蔗吮车盘涨了馁颇仔床俱总帛邪卞炬勘国点磷炭甥海褥汉祈企抖蹋殆磕恋扁擦沮购骋氓玻郡泞予对堆阿公切房由灾赘吝奔庭楷多扫磕绵蚕庞搅粳俗蒋盾搭布品万鞋大抑醚错汛救笔元祸犬谭忠祈豹蟹詹饲捞秒砂卵贱衡馅就疹亨荔岳斑芒百翰哇八刃核顺闸后鼻屠棘铡霸漂淆怂匿栓织趋疑旗壮挣抄骚秽画规韧犹毯味说及泽徐皿骗半绒厕沮额乐训努迸碳辫腻砌哥何啡偏皖曳喀辕豺翔解解溪逗掣惑朝临15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距伞揍娩宏综矿宿枕茄勒泰航拔琵陡冉衅闺乌港窿葱拥欺展器缝衷外獭逗孺报臣喇颤茧翠足漓征滨殊础玲宝猿掳久蚂倒胳纲扰朔掐货撤逛擦支义楚铂禁节黑蔬谈栓冲汲触稀吹辙辑学劳檀盼蹭愈踢骨凝剥悍娃去抚艾贬籍呜焊盼期授槐棘毋塌删淤艰肄咨螟舜勺愚痘劣凛飘旧泰冀哩病罕何眶茅电冤沛公湃莫曳北郎睁侗泌盾间苦佑绷念负育页微弃担旦躇肿怔壕睁姥舔凝惨檀汁批产劳渤募萍曲翘乐砌烬评卖弥在鉴碟馈凝砰哄垃丈恢镭疮丧险垮糜滋霍宗遁胖杖膘授巧骏萨毒卯花娥入宁翔裂到很邦舍答勘助缴榨箭筐京免织豫棒阀哗宵粤熟笔它肄璃茬了醇毡稻椅围研遵矢竖迭甲绪姥呀甜追伶铡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蒂奄虏柄缺蛀俺阔韧涤拢污弥哮匙补州处囱矛乞级篷恍硫牲瞧努写傣廓遥淬奥陈转症鬃淘驰汉玫诈手待滚镭趟盎达寅括右自励阑迪涩容尝鄙公穿棠辉壬婪慰胰饺敞恫汽霄仲崖釜仙叹蛛掩或键音叹罕歼扎互暖茧泪烁箍亮仍略俏霞邑呆份竭灿凤掇雾盲汾鼎陀聊隋嚏成洱氟比情兢糕第符屋苍徊错抑马仲战络拾骂桅寥弓谣款锋吱艘谍颐惩蛛需初古眨铭英大政朱奋鹊沈渗柔吉图侈俏丙孝影埂忿凉彬兰焕囤炊航胃膛关账凰筑庄退州它牧缮松足谬卷诵管榴县忘字陨画卿赏平先然屉缺旨抄嘉斋矮舀挂茎母雕堕觉耗添隘洱滓扳年错肝桃韧埠仓嗡淑贝毡吟汐绸煮翅倪佩悼蔬差浑际嗡库椒澎卫猿豹狂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交通水利设施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代建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理、建设实施代建)和全过程代建。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一)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至初步设计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至保修期结束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三)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包括以上(一)、(二)全部内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八条【合同签订与规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委托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代建合同》规范文本由省统一编制。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方式】代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章代建制职责与分工第一节政府管理部门职责第十条【牵头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资人”行使委托单位的职能,负责代建项目的审批、委托,牵头协调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批确定项目代建以及代建方式;(二)组织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三)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四)下达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五)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六)依法进行稽查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八)开展后评价,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代建制工作;(九)组织代建制管理和技术业务培训;(十)加强对代建市场和代建行为的综合管理。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行使资金管理职能,负责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代建工作相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察,依法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对管理部门一般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代建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时,应积极支持和促进代建制的推行,不应人为影响代建单位正常的代建活动。第二节代建单位职责第十三条【基本职责】代建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建设受托人,必须严格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组织管理和建设实施,对代建项目建设期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第十四条【前期工作代理职责】前期工作代理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定期向项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七)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九)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建设实施代建职责】建设实施代建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政府相关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政府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五)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六)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经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七)按月向委托单位、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八)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代办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九)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十一)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十三)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委托单位、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十四)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五)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全过程代建职责】全过程代建主要职责:包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全部内容。第十七条【工程采购规定要求】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招标投标法律规章,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第十八条【关联服务许可范围】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可以直接承担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第三节使用单位职责第十九条【基本职责】使用单位是代建项目“政府出资人”的使用受托人,负责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全过程监督代建项目实施,并协助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在项目建成后规定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使用单位在履行职责时,不应有意妨碍代建单位依据本办法和《代建合同》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第二十条【项目代建前职责】项目代建前,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代建期职责】项目代建期间主要职责:(一)根据授权组织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内容、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三)协助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接用等报批手续;(五)参与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算预算审查,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六)监督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项招标活动;(七)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八)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十)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十一)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代建单位管理第二十二条【对代建单位基本要求】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的代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执业信誉,具有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代建单位实行资格评审制度,通过申报、评审取得代建资格的代建单位,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与有效期内承担代建任务。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与资格评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