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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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第六节第六节金融诈骗金融诈骗罪罪1、本节有本节有88个犯罪个犯罪,,虽只虽只22个罪规定了个罪规定了“ “非法占有为目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但,但88个罪在构成要件上均应要求这一目的。个罪在构成要件上均应要求这一目的。法律仅对这法律仅对这22个罪明文规定具有区分的特殊意义。个罪明文规定具有区分的特殊意义。 2、注意法条第注意法条第199199条关于无期和死刑的规定。有条关于无期和死刑的规定。有44个罪个罪有死刑。(有死刑。(修八草案取消了三个,仅保留集资诈骗修八草案取消了三个,仅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罪的死刑)33、、19961996年年1212月最高法院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44、修正案五对第、修正案五对第196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予以修改。条信用卡诈骗罪予以修改。一、集资诈骗罪(192)(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 1、、客体客体为复杂客体。为复杂客体。22、、主体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3、、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4、客观方面、客观方面必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必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vv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是指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行为。的行为。vv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以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vv((1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携带集资款逃跑的;vv((2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vv((3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款无法返还的;vv((4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vv————根据根据19961996年年1212月最高法院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v(二)认定vv1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vv((1 1)是否为数额较大。)是否为数额较大。vv((2 2)与集资借贷纠纷。关键是后者无非法占)与集资借贷纠纷。关键是后者无非法占有目的。有目的。vv 2 2、注意与相关犯罪的区别。、注意与相关犯罪的区别。vv本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本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vv相似相似:都可谓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都可谓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vv区别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上述其他几种犯罪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上述其他几种犯罪不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具有返还的意图。不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具有返还的意图。v(三)刑事责任vv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192192条、条、199199条和条和200200条的规定处罚。条的规定处罚。vv注意:注意:最高刑为死刑。最高刑为死刑。vv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vv杜益敏案杜益敏案vv二、贷款诈骗罪(二、贷款诈骗罪(193 193))v(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v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较大的行为。 1、客体为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贷款。为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贷款。v 2、客观方面是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是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vv33、、主体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vv4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目的。v(二)认定v 1、罪与罪的界限罪与罪的界限。看数额、欺诈手段、非法占有看数额、欺诈手段、非法占有目的。目的。v 2、本罪与无力偿还贷款的界限本罪与无力偿还贷款的界限。看申请贷款时的看申请贷款时的条件和取得贷款后的用途及贷款到期的表现,以此条件和取得贷款后的用途及贷款到期的表现,以此综合认定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综合认定有无非法占有目的。vv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目的:vv((1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vv((2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的;vv((3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vv((4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vv((5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vv((6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vv((7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等等。等等。vv 3 3、与修正案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与修正案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区别证罪的区别vv后罪行为人主观上无对贷款后罪行为人主观上无对贷款的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的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在取得贷款上,使用了欺骗手段。在取得贷款上,使用了欺骗手段。vv(三)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vv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193193条的规定处罚。条的规定处罚。vv三、票据诈骗罪(三、票据诈骗罪(194 194­ ­1 1))v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的行为。vv 1 1、本罪、本罪主体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vv 2 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只能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目的。vv 3 3、客观方面、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必须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vv刑法第刑法第194194条明确规定了条明确规定了“ “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 ”的的55种行为方式:种行为方式:vv(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用的;vv(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vv(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vv(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骗取财物的;vv(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vv刑事责任刑事责任vv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194194条、条、199199条和条和200200条的规定处罚。条的规定处罚。vv四、金融凭证诈骗罪(四、金融凭证诈骗罪(194 194­ ­2 2))v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单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为。vv刑事责任刑事责任vv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194194条、条、199199条和条和200200条的规定处罚。条的规定处罚。vv五、信用证诈骗罪(五、信用证诈骗罪(195 195))vv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vv本罪刑法无犯罪数额的规定。本罪刑法无犯罪数额的规定。v客观方面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是: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是:vv((1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据、文件;vv((2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使用作废的信用证;vv((33)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vv((4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v刑事责任vv根据刑法第根据刑法第195195条、条、199199条和条和200200条条的规定处的规定处罚。罚。vv六、信用卡诈骗罪(六、信用卡诈骗罪(196 196))20052005年年22月月28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将本罪修改。将本罪修改。20092009年年1212月月33日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vv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vv11、本罪的、本罪的客体客体是复杂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对象行为对象是信用卡。是信用卡。vv22、、主体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vv33、、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必须是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目的。vv44、、客观方面客观方面必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必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额较大的财物。额较大的财物。vv刑法第刑法第196196条明确规定了条明确规定了“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 ”的的44种行为方式:种行为方式:vv((1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此为修正案五的修改)(此为修正案五的修改);;vv((2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vv((33)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vv((44)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为合法持卡人为合法持卡人)。)。vv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仍不归还的行为。vv0909年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持卡人以非年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3个月仍不归还的,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恶意透支支””。。v(二)认定v1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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