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案例•某游客到北京旅游,参观故宫博物馆后,激发其爱国之心,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分析•不能承保.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标的安全受益,保险标的受损则受损.本案例中,保险标的(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没有保险利益,也不能为其投保.•若可能承保,则要求受益人为故宫,游客只是投保人而已.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利益,必须是能够在经济上确定的利益。•(二)保险利益的条件:•合法的利益;•客观存在的利益;•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案例•王某得知其姐怀孕,为表示其庆贺,花钱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对其姐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兄弟姐妹并没有直接的保险利益.(三)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所有权–委托保管权–抵押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与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如果保险标的安全存在,则被保险人能继续享受其应得利益;若保险标的发生风险损害事故,则会失去这些利益或遭受经济损失。•其核心思想:没有保险利益就不存在保险关系(一)一般财产保险•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规定:•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案例•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约定王某在租期内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因此而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将保单与租约一起交给张某.半个月后,房屋发生火灾.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单的转让要事先得到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王某是私下转让保单,发生事故时,尽管张某对标的具保险利益,仍不予理赔.•王某对标的无任何权利,不能索赔。•结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全过程都存在。(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指海上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方式,流动性强。案例•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当由卖方投保,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买方还是卖方,为什么?分析•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赔偿,赔给买方•②根据海上货运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保险单可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③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茶叶装船后获得物权凭证——提单,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而且在转交提单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保险事故发生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当获得保险赔偿。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快速进行,保险单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三)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案例•李某于2001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纳保费。夫妻于2004年离婚,以保单现金价值垫缴保费,200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李某请求保险金给付,问: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此案?分析•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人寿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本案例中,李某于2001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具有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保险金的获得。案例•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制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2005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5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5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分析1、银行投保时可保金额为50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进行投保。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保险利益额度为50万元。2、可索赔30万元保险金。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银行的保险利益减少为30万元,即保险利益只有30万元。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的射悻性案例•2001年8月15日赵某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定期寿险,有高血压病史。2004年9月12日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叶某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分析•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保持最大限度诚信,互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本案例中,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信,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保证与承诺。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Disclosure)(二)保证(Warranty)(三)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Estoppel)1.保险人告知的含义保险人告知的形式2.投保人的告知•投保人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投保人告知•1、重要事实告知•2、风险增加告知•3、事故发生告知•4、重复保险告知•5、标的转让告知投保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法律后果(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投保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法律后果(二)•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法律后果•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2.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即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二)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案例•某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投保单上写明仓库不吸烟,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作为减费条件。后银行被盗窃,经调查,为保险责任事故,并在现场发现有烟头,据查非盗窃罪犯所为,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分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保证后果是严格的,无论是否违反保证条款,也不管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或与保险事故发生具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本案例中,保险仓库不能吸烟,但现场发现烟头,尽管盗窃与烟头并无直接关系,但仍以违反保证不赔偿其损失。保证的表现形式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违反保证的处理(一)•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违反保证的处理(二)•如果是属于被保险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险人自其违约之日起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是由于不抗力的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也可修改保证条件,增收保险费以继续承保。(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案例•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2005年10月2日零时至2006年10月1日24时,2006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烟花的场所,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初步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准备提出异议,但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房主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此案?分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规定,弃权就是合同一方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而禁止反言是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此权利。•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已知房屋作为他用而没能及时提出异议,即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以后不得再以此拒绝赔偿。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近因的含义•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例: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案例2•周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某日丛林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分析•保险人负赔付责任•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有两个:一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死亡。因此,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案例3•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其投保团体人身意外(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分析•获得3000元赔偿•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险的3000元。判定保险责任近因原则(一)多种原因连续发生:(1)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2)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3)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4)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案例•某汽车投保机动车辆险,保险期限内,由于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在此同时,遭到冰雹袭击,后因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分析•该车辆投保机动车辆险,自燃为除外责任,因未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