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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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住宅设计规范一总则1.小住宅设计要保障居民住房条件,提高居住功能质量,其设计要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2.小住宅是低层住宅,层数为1—3层,标准高的叫别墅。小住宅设计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能源、用材、用水等有关规定。3.设计应符合规划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协调,使居住空间方便、舒适、优美。4.设计应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其产业现代化。5.设计应满足近期使用要求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设计要以认为本,满足正常居住使用,根据需要尚应考虑老年、残疾人的特殊使用。6.设计除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术语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套型dwelling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卧室bed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起居室(厅)living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标准层typical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层高store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nteriornetstorey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壁柜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吊柜wall-hung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跃层住宅duplex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自然层数natural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间层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buildingof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走廊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1.套型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1.2的规定。表1.2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²)一类234二类345三类356四类468•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2.卧室、起居室(厅)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10m²;2单人卧室为6m²;3兼起居的卧室为12m²。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²。3.厨房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4.卫生间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²;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²;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²;4、单设便器的为1.10m²。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²);——套内使用面积(m²/套);——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²);——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²);——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m²/套);——套型阳台面积(m²/套)。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6.层高和室内净高6.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6.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6.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7.阳台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7.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7.5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8.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8.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8.2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8.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8.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9.门窗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9.2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9.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9.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9.5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表9.5门洞最小尺寸类别洞口宽度(m)洞口高度(m)公用外门1.202.00户(套)门0.902.00起居室(厅)门0.902.00卧室门0.902.00厨房门0.802.00卫生间门0.702.00阳台门(单扇)0.702.00共用部分1.楼梯1.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1.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1.5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2.走廊和出入口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2.2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2.3住宅的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设置信报箱。2.4住宅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3.垃圾收集设施3.1住宅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3.2住宅当设垃圾收集空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垃圾收集空间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2)垃圾收集空间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0.40mX0.40m;3)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4)当垃圾收集空间与住宅紧靠时,顶部出气口应设管道通出屋面,否则宜离住宅楼不小于10米,且设在下风向与背僻处,并应设成封闭的垃圾间。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4.3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室内环境1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1.1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1.3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表1.3住宅室内采光标准房间名称侧面采光采光系数最低值(%)窗地面积比值(Ac/Ad)卧室、起居室(厅)、厨房11/7楼梯间0.51/1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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