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身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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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于某些事项的规定,这些规定由于长期被使用,逐渐固定化和规范化。意义:常见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也是处理人身保险纠纷的依据。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注意:•常见条款有些在保险合同中明示,有些则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常见条款并不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常见条款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不同的国家,对常见条款在使用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异。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一、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provision)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注意:•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不可抗辩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有直接的关系。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意义: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列入不可抗辩条款,使保险合同在两年后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避免了保险人发生道德危险。•可抗辩期的规定是比较符合保险人对投保人申报真实性进行调查的实际,保障了保险人的正常经营。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我国情况:•09年《保险法》实施前,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列入不可抗辩条款。•在02年《保险法》中对年龄申报不实,在保险实践中一般按不可抗辩条款的原则掌握:•注意:在国际上,不可抗辩条款主要适用于健康方面。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09年《保险法》的规定: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09年《保险法》:(接上页)•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健康状况误告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一、案情简介1993年10月,李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提前办理了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李某所在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李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保险(面对工薪阶层,保费月交,保额低,不要求体检),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李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李某一直按时缴纳保险费。1997年9月4日,李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条关于投保条件的规定:凡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的人(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均可参加本保险。李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且李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李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认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受益人李某之子认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已经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应当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无权依据投保人的未如实告知主张拒赔。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分歧颇大,遂诉诸法院。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2.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ofageprovision)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注意:可以在保险有效期内及时发现调整,也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调整。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09年《保险法》: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具体处理方法:在可抗辩期间之内:•若实际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将已收保险费无息退还。•若实际年龄在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内,补收、退还保险费或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在不可抗辩期间:•合同有效。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3.自杀条款(suicideclause)自杀条款: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险金,对于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09年《保险法》增加了复效合同2年重新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法律上的自杀:•是指故意用某种手段终结自己生命的各种行为。构成自杀的两个条件:•主观上有自杀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实现意图的行为。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两起被保险人自杀身亡的索赔案:因聚赌被查服毒自杀案裘某于2000年5月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后第二年,裘某因在家中聚众赌博受到公安机关询查。被询查后,裘某看到事情已为周围邻居、朋友们知道,感到没有颜面,精神压力很重,担心自己有可能被监禁,于是思来想去,竟然服毒自杀身亡。事实上,公安机关经过各方面调查,认为裘某在家中与他人聚赌,一来赌博金额不大,二来他在询查时能如实交代,尚不构成犯罪,因此建议单位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记过处分。裘某自杀身亡后,他的家属在裘某所在单位的支持下,以公安机关的定性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随母亲一起坠楼自杀案幼儿园学童张某,4岁,2002年7月由其母亲为他投保了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张的父亲。在商场工作的张母因一段时期以来与商场经理的关系紧张而一直情绪低落,以至于产生厌世轻生的念头。同年12月的一天早上,轮班休息在家的张母,竟带着准备上幼儿园的张某从所住的8层楼房跳下,双双坠楼身亡。公安机关经查勘现场,调查取证,排除了他杀的可能,认定张某和母亲系自杀。张父为一下子失去妻儿而悲伤万分,在料理完妻儿的丧事之后,他作为其儿子生前参加的少儿终身平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这两起被保险人自杀索赔案应分别如何处理?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寿险保单列入自杀条款的合理性:•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发生道德危险,图谋巨额保险金;•死亡保险的给付对象是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如果将自杀死亡完全归入除外责任,不给付保险金,就会使受益人失去保障,有悖于保险的宗旨;•理论上对图谋保险金的自杀死亡,不应给付保险金,对于其他原因的自杀死亡,则应履行给付义务。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automaticpremiumloanprovision)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有效前提:•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保费。•投保人没有反对的声明。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注意:•可以多次垫缴,直至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为止。此后,若投保人仍不缴纳保费,保单将失效。•在垫付保险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应从中扣除保险费的本息。•为防止投保人的过度使用,有的合同要求投保人需申请才能办理,有的合同对自动垫缴使用设定限制次数。意义:•该条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5.战争除外条款战争除外条款内容: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原因:•在战争中死亡率通常超过正常的死亡率。确定战争是否属于除外责任的标准:•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战争;•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无论是否因为战争。注意:•我国一般按照前一种标准判断。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二、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常见条款1.犹豫期条款•犹豫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的一段时间,通常为10天。•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的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外,应无息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保单送达日或邮戳日期的次日2.所有权条款所有权条款内容: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等。保单所有权的归属:•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的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保单所有人的权利:•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等。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3.宽限期条款(graceperiodprovision)宽限期条款: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费时,给投保人30天或60天的宽限期限。在此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照常给付,但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注意:•宽限期条款是适用于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只适用于第二期及其后各期的付费,与首期缴费无关。•实际是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优惠。•如果投保人停缴保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而此时保险人不能再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原因:•投保人可能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或因其他事务而贻误分期缴费的时机。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止: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附:保险学注意:•保险合同中止在寿险合同中经常出现人寿保险合同是长期的,需要投保人几年、几十年地按期交费,有时会因投保人疏忽或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宽限期:是指投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只要未超过一定时间的宽限期(60天),合同仍然有效。后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以在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投保人超过宽限期未缴保费,将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意义:方便投保人;巩固保险人已有的业务。附:保险学•保险合同中止期限为两年,在这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同时,补缴保费及相应的利息。复效后的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超过两年,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继续有效)没按时宽限中止缴保费期期终止(退保)(60天)(2年)附:保险学4.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provision)复效条款:该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因逾期缴费失效后两年内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保险合同复效后,对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负责。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注意:•该条款表明分期缴费的投保人即使在宽限期内仍未能及时缴费而导致合同失效,仍然可以比较方便地使合同复效而无须重复投保手续。•申请复效往往掺杂逆选择因素,保险人一般要提出各种限制,如失效不超过两年,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以及补缴保险费本息等。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5.保单贷款条款(policyloanprovision)保单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生效一年或两年后,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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