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保险概述第二节保险的职能第三节相关制度、行为的比较第一节保险的定义第四节保险的分类2第一节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法律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里强调的是一种合同行为,法律关系。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3案例:代理合同违约是否影响保险合同效力?春风客运公司一辆长途客车在长途客运中,因天雨路滑不幸从山路上翻落崖下,车上共45名乘客,其中15名死亡,18名重伤,12名轻伤。初步估算,处理善后费用约需20万元。事发后,伤亡旅客及家属凭车票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旅客持有的车票上印有“票价中含保险费2%”的字样),但保险公司拒赔。经查: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订有代办保险业务的协议。由保险公司委托客运公司代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承保手续,以持票乘车的旅客为被保险人,保险费按基本票价的2%计收,包括于票价之内,由客运公司在售票时收取,车票为保险凭证,客运公司应于每月5日之前按上月售票收入的2%向保险公司结转保险费,保险公司按所收取的保险费的5%向客运公司支付代办手续费。4依照《公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旅客在途中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保险公司在3000元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伤残保险金,造成死亡的,给付3000元死亡保险金。这次翻车事故对于旅客来说确属意外伤害无疑,但保险公司却拒赔,其原因在于,春风客运公司经营不善而亏损,为维持营业,便挪用保险费,到事发时止已连续3个月未向保险公司转交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称: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既然保险公司已连续3个月未收到保险费,当然也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问题:旅客们能拿到保险金吗?5分析:本案实际存在两层法律关系:其一是保险公司与旅客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其二是保险公司与客运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关系是保险公司和旅客作为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公司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并有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旅客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享有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保险公司与客运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关系则是客运公司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旅客收取保险费后转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客运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的权利义务关系。6在代理关系中,保险公司是被代理人,客运公司是代理人,客运公司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旅客收取保险费,由此产生的后果,即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旅客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要由保险公司承担。旅客购票乘车,向客运公司缴纳保险费,具有将保险费直接缴纳给保险公司相同的效果。旅客因此而成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至于客运公司没有向保险公司转交保险费,是客运公司在代理合同中的违约,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是独立的法律行为,一经成立便受到法律保护。对此,伤亡旅客及家属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根据死亡及伤残程度予以给付。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就代理合同向客运公司请求支付拖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损失。7二、保险的经济定义——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这里强调的是一种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财务安排。投保人交纳保费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其面临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变为确定性的小额支出,将未来大额的或持续的支出转变为目前固定性的支出。8第二节保险的职能•对保险职能问题存在多种理论争议,有单一职能论、基本职能论、多元职能论、二元职能论。——参见魏华林等《保险学》,P29-30•保险职能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9一、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散风险职能•通过收取保险费,将集中在个人或某一组织上的偶发的风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风险在时间、空间上得到分散102、补偿损失职能•将集中的保险费补偿其中遭受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是保险本质的最基本反映,构成了保险的两个基本职能。•分散风险是前提,是补偿损失的手段,补偿损失是分散风险的目的。11二、保险的派生职能1、积蓄基金职能•保险费是预先缴纳的,在保险金赔付出去之前,会形成或多或少的资金累积•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储蓄下来,达到时间上分散风险的职能,就是保险的积蓄基金的职能122、监督风险职能•由于保险的经济本质是价值分配,因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出于成本和收益的经济利益考虑,必然会相互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例如,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13第三节相关制度、行为的比较一、保险与赌博•共同点:存在射幸因素(概率事件,付出与得到的数额、确定性不同)•区别:(1)行为的后果影响(2)对待风险的态度(3)合法性(4)可保利益14在人身保险兴起的初期,该业务曾被卷入了冒险和投机的漩涡。有些人以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这种保险实际上是以他人的生死进行赌博,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1774年,英国通过了《人身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业的发展方走上正轨。15(二)(人寿)保险与储蓄•都是以现在的剩余用作将来的准备,有些寿险含有储蓄功能(传统寿险产品)•区别:(1)互助与自助(2)定价机制不同(3)权利主张不同16(三)保险与救济•都是补偿因灾害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的方式•区别:(1)性质不同(互助与他助)(2)给付的对象、金额等不同(3)资金来源17(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在既定的社会政策指导下,由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全体社会公民强制征缴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都是经济保障制度,保障范围类似18•区别:——性质不同,举办单位不同,经营目标不同——保险对象和职能——补偿标准19第四节保险的分类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1、强制保险: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只有选择保险人。•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与统一性的特征,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202、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21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如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农业保险等。•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信用保险: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222、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如定期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等。•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23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1、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但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2、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3、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244、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思考: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共同保险反映的是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共同保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摊,再保险是风险的纵向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