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概述陈南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本章结构第一节保险的概念第二节保险的分类第三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第四节保险的代价第五节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第一节保险的概念知识框架一、有关保险的学说二、保险的性质三、保险的定义四、保险的对象五、保险与赌博、储蓄、担保和救济等行为的比较六、自保的问题一、有关保险的学说(一)损失说损失说又称损害说,该学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中心,主要从损失补偿的角度来剖析保险机制。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损失才有保险的必要。损失说的主要理论分支包括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和人格保险说。1.损失赔偿说的基本要点有二:一是认为保险是一种合同;二是认为所有保险的共同特征是损失赔偿。2.损失分担说首先承认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但更强调损失赔偿背后反映出的多数人互助合作共同分担损失这一事实,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看做保险的性质。3.危险转移说强调保险组织的重要性,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移机制,任何团体或个人都可以凭支付一定的费用为代价将生活中的各种危险转移给保险组织。4.人格保险说认为人的生命与财产一样,具有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价值,因而人寿保险也是一种损失补偿。(二)非损失说非损失说理论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机构说和财产共同准备说。1.保险技术说强调保险的数理基础,认为保险的特点就在于采用了保险费率的计算、保险基金的计算等特殊技术,保险的性质主要体现在技术方面。2.欲望满足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的手段,并且这就是保险的性质。3.相互金融机构说强调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4.财产共同准备说从静态的观点看保险,认为只有积蓄财富作为财产准备,才能应付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是受托管理财产准备的组织。(三)二元说该学说首先认为人寿保险是一种保险,但损失补偿是不能说明其性质的,人寿保险应该是一种储蓄和投资,它与损失保险不能作统一的定义。二元说认为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如财产保险;一类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如人身保险。二者只能择一,因此二元说又称“择一说”。二、保险的性质(一)从经济的角度看1.保险最主要的特征体现在它是一种经济行为。2.保险又是一种金融行为。3.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看,保险还起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二)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三)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三、保险的定义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的财务转移机制。本定义有三个要点:1.聚资建立基金。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离不开以法律认可的形式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这是保险正常运行的经济基础。2.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不是为所有的危险提供保险,仅为法律认可范围内的特定危险提供保障。3.财务转移机制。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当特定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都将赔付保险金,使受益人在经济上得到一定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商业保险是这样定义的:“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社会保险不像商业保险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在学术界也没有过多的争议。本书认为: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在既定的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原因,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时候,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或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四、保险的对象保险的对象,即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危险载体,也叫做保险标的。保险的对象根据与人身是否相关可以分为与人身无关的标的物和人身标的物两类。就保险对象而言,非人身标的物和人身标的物的区别是明显的:1.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不能像非人身标的物那样进行准确的估价,因此人身标的物的保险金额没有具体的标准。2.人一旦死亡或身体机能发生永久性伤残、衰老,无法恢复,而非人身标的物的损失一般可以得到复原。3.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是不能转让和出卖的,而多数非人身标的物可以转让和出卖。五、保险与赌博、储蓄、担保和救济等行为的比较(一)保险与赌博赌博中的危险,即纯粹风险是由赌博行为本身引起的,但在保险中,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保险与赌博的另一个差别是,赌博有可能使你获利,而保险无此可能。两者之间的第三个差别是,它们与随机事件的关系不同。(二)保险与储蓄1.保险和储蓄体现的经济关系不一样。2.两者遵循原则不一样。3.储蓄对于个人而言,支付与反支付具有对等的关系;保险对于整体而言,支付与反支付具有对等的关系,对于个人则不具备这种关系。(三)保险与担保1.保险的运作在于双方相互的行为,保险双方都有义务;而在担保行为中,仅仅担保人有单方面义务2.保险的基础在于对危险事故发生概率的精确计算,有保险基金积累;担保则没有这种基础(四)保险与救济1.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双方都要受合同的约束,任何一方违约都会受到惩罚;而救济行为则不是合同行为,具体则要分开来看。2.保险是双方的行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对价交易,双方存在相互支付的情况;而救济是单方面的行为3.保险赔偿金的大小要根据损失情况而定,保费的计算有特殊方法,且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有联系;而救济金的多少要分情况六、自保的问题自保公司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即单一自保公司和联合自保公司。单一自保公司指由一个商业组织拥有的自保公司;联合自保公司又称集团自保公司,指代表多个彼此并不相关的商业组织利益的自保公司。自保多为大公司、大集团采用,是集团内部的危险分散机制。还有一种自保公司设立是作为中介机构。对于集团而言,采用保险还是自保,都是从成本的角度出发考虑的。与普通的商业保险相比,自保最大的优点在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一致,双方能够密切合作,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有效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危险的发生。除此之外,自保还有以下特点:(1)由于自保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为母公司提供一个危险损失的资金融通工具,因此自保公司可以减少或消除许多开展传统保险业务所必需的费用。(2)自保公司在保费收取和赔款支付方面有很大的变通性,这样能够大大改善母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带来更大的盈余。(3)因为自保公司投资的收益也属于母公司,所以母公司可以享受到保险投资方面的好处。(4)如果法律将自保公司归入保险公司一类,自保公司不但可以在已决赔款和费用中享受税收优惠,还能够在赔款准备金中获得税收减免。(5)自保公司的存在使母公司在传统保险市场上更有优势。与传统保险公司相比,自保在规模经济、危险多样性、税收优惠方面都处于劣势,不能做到对危险的彻底分散。此外,母公司成立自保公司需要划拨出必需的资本金和投入大笔初始资金;如果自保公司过分追求盈利,会给整个集团带来危险等。第二节保险的分类知识框架一、按保险性质分类二、按保险标的分类三、按危险转移层次分类四、按实施方式分类五、其他分类方式一、按保险性质分类按照保险性质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保险是政府为了一定的政策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二、按保险标的分类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发生的载体。一般按广义仍把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但按狭义可细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财产及与之相关的利益,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海难、空难等导致的危险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人身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以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危险为保险事故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信用保证保险,其保险标的是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以义务人的信用危险为保险事故,对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信用危险致使权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被保证人不能履约偿付的情况下负责提供损失补偿。三、按危险转移层次分类(一)原保险与再保险按照危险损失转移的层次分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确立保险关系,投保人将危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二)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复合保险;如果保险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重复保险。(三)共同保险共同保险也称共保,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赔偿责任时,赔偿金依照各保险人承保的金额按比例分摊。另一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保险责任,这实际上是指投保人的投保金额小于标的物价值的情况,不足额部分被视同由被保险人承担。要注意将以下几个概念区分清楚:1.共同保险和再保险。2.共同保险和复合保险。四、按实施方式分类按照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根据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起保险关系。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者自愿组合,建立起保险关系。五、其他分类方式(一)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类按照经营保险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将保险分为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营利保险是指保险组织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而经营的保险。我们所指的营利保险就是商业保险。非营利保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业务的统称,它主要由非营利机构经办;也可以由营利机构受政府的委托经办。按照经营主体的不同,非营利保险又可分为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相互保险及合作保险(二)按经营主体分类保险按照经营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公营保险和私营保险。公营保险是指由政府出面经营的保险。私营保险是指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保险。(三)按保险客户分类按照保险主体或投保单位分,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个人保险,其投保人是单个的自然人,是以个人的名义向保险人购买的保险。团体保险,其投保人为集体,投保的团体与保险人签订一份保险总合同,向集体内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险费率要低于个人保险,团体保险多用于人身保险。(四)按承保的危险分类按照承保的危险分类,保险分为单一危险保险、综合危险保险和一切险。单一危险保险,即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某一种危险提供保险保障。综合危险保险,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面临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危险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一切险,即保险人除了对合同中列举出来的不保危险外,对被保险人面临的其他一切危险都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五)按保额确定方式分类按照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除上述采取定值保险外的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不定值保险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六)按是否足额投保分类按照保险金额占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