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意义,只是今天作明天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的准备;儿女幼时作儿女长大时的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作是现代人。——胡适法航空难960万保险赔付纯属“意外”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寿险”)的副总裁兰亚东也许怎么也没想到过,一款普通的寿险产品能够在一起空难过后,如此密集地被全国各大媒体关注和报道,哪怕他此前曾经担任过中国人寿集团的新闻发言人,深谙媒体运作规律。2009年6月1日14时,一架载有228人的法航客机失事,震惊了全世界。仅仅数天之后,又传出了另一个令国人瞠目的消息:9位中国遇难者中有一位是人保寿险的客户,将获得960万元的天价赔付,一举创下中国保险史上赔付最高的个人保险赔案。L/O/G/O第二章保险的基本概念主讲人:李明主要内容1.保险的基本概念2.保险法概述3.保险的分类4.保险的功能5.保险业的发展历程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一、保险的含义(一)广义保险集合—分担—保障(二)狭义保险——商业保险经济上——财务安排法律上——合同行为社会角度——稳定器风险管理——转移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1.是商业保险行为,按商业原则运营;2.是合同行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关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确立;3.是权利义务行为,保险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4.保险的本质特征是经济保障。二、保险的特征互助性、契约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保险与救济保险与储蓄23保险与社会保险1以风险存在为前提、以人身要素为对象、计算基础、建立保险基金经营主体不同、行为依据不同、实施方式不同、适用原则不同、保障功能不同、保费负担不同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消费者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受益期限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消费目的不同相同:偶然事件的发生导致获得与投入不相称的所得。不同点:1.目的不同:转嫁风险,投机获利2.手段不同:科学计算,冒险投机保险与赌博3.结果不同:4.标的要求不同:保险要求有保险利益赌博无要求,万事皆可赌5.风险性质不同:纯粹风险投机风险三、保险的要素(一)可保风险的存在(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风险大量性、风险同质性(三)保险费率的厘定(四)保险基金的建立(五)保险合同的订立※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第二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保险公法社会保险法保险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私法保险特别法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形式意义保险法专门规范保险的法律和规范,也就是以“保险”冠名的各种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实质意义保险法泛指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了形式意义的保险法外,还有规定在其他法律、法令、条例中的内容。如《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二)保险法的特性社会性社会责任公众责任强制性伦理性技术性国际性二、保险法的体例(一)保险法的渊源保险法的渊源:保险法规的表现形式,即根据保险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保险法的不同形式。习惯法——惯例集——成文法我国保险法的渊源有:1.法律法律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主要有《保险法》和《海商法》。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保险法》颁布生效之前,涉及保险的行政法规主要有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3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3.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保监会)制定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5.1)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4.1)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4.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10.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10.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9.1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9.1)4.国际条约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二)保险法的体例保险法立法体例:主要指保险法的结构模式。分立体制: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分别立法,如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统一体制:统称保险法,如美国,我国以及台湾地区。在我国《保险法》颁布之前,我国采取分立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两个单行法规;1995年采用统一立法体例,集行为法和组织法于一身,实现了私法和公法的融合。保险法海上保险第一次修订第二次修订199219952003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是建国来中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新版三、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演进第三节保险的分类一、保险的分类(一)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二)按照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自愿保险(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四)按照投保单位分类团体保险个人保险(五)按照保险经营性质分类商业保险非商业保险(六)按照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类寿险与非寿险水险与非水险车险与非车险(一)财产保险1.涵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2.种类(1)财产损失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保证保险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分类(一)自愿保险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二)强制保险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件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是我国第一个强制保险险种。(三)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四)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简称共保。(一)团体保险投保人为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二)个人保险为了满足个人和家庭的人身和财产保险保障的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对象的保险。按照投保单位分类(一)商业保险本书所讲的保险,前已定义。(二)社会保险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社会成员社会保障制度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按照保险经营性质分类(三)政策保险指政府由于某项特定政策而举办的保险。例如,为辅助农牧、渔业增产增收的农业保险;为促进出口贸易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保险通常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官方或半官方的保险公司具体承办。例如,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此处财产保险采用广义解释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二、保险的种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四节保险的功能一、经济补偿功能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最根本的特征二、资金融通功能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三、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截至2014年11月底中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8.95万亿元,1个多月新增股市投资2454亿元最新行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1月底,中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接近8.95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近2.5万亿元,债券约3.6万亿元(包括国债约5000亿元、金融债约1.5万亿元、企业债约1.5万亿元及包括可转债在内的其他类债券数十亿元)。截至上周的最新数据显示,险资运用于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数额已由10月底的8925.21亿元上升至约11380亿元,占险资运用余额比例由10.14%上升至12.65%。其中,险资投资股票数额约6000亿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约5300亿元。根据上述数据,中国证券报记者测算,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至少有2454亿元的险资成为入市增量资金,助推年末牛市行情。另外,邢炜透露,在另类投资中,股权投资已达4500多亿元,不动产(包括保险机构投资自用不动产的400多亿元)投资约750亿元。第五节保险业的发展历程灾害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剩余产品的增多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国家的建立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社会条件概率论和大数法则是保险经营的技术条件36第五节保险业的发展历程1.我国古代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据《逸周书文传》记载,早在夏朝后期,就有“天有四秧(殃),水旱饥荒,其至积聚,何以备之?”之说;公元前3000年,我国长江流域的一些粮食商人在运输中常采用“分舟运米”的办法,这是水险起源的最早实例(据英国维克多·多弗《海上保险手册》记载)。孔子主张“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惜。”我国古代历代有储粮备荒,以赈济灾民的传统制度,这些都是由政府统筹,带有强制性质。第五节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外国最早产生保险思想的并不是现代保险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而是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文明古国,如古代的巴比伦、埃及和欧洲的希腊和罗马在公元前2000多年的古代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商人可以雇佣一个销货员去外国港口销售货物,当这个销货员航行归来,商人可以收取一半的销货利润;如果销货员未归,或者回来时既无货也无销售利润,商人可以没收其财产,甚至可以把他的老婆孩子作为债务奴隶;但如果货物是被强盗劫夺,可以免除销货员的债务。据说这是海上保险的一种起源。第五节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海上借贷与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型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及劳合社的产生第五节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公元前916年在罗得岛上制定的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基本原则。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个名叫乔治.勒克维伦的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出立的一张承保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单。第五节保险业的发展历程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创立和发展(四起三落)1.1949-1952建立人保是一起;1953年停办农村保险、整顿城市业务是一落;2.1954年恢复农村业务,重点发展分散业务是二起;1958年停办国内业务是二落;3.1964年保险机构升格、大力发展国内业务是三起,1966年几乎停办国内外业务是三落;4.1979年恢复国内外业务是四起。1.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