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跨国金融机构跨国金融机构:各种在国际范围内进行业务经营及机构设置的盈利性金融组织.跨国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国投资银行、共同基金、套利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一、跨国银行的定义跨国银行是指以国内银行为基础,同时在海外拥有或控制者分支机构,并通过这些分支机构从事多种多样的国际业务,实现其全球性经营战略目标的超级银行。(一)跨国银行具有派生性跨国银行首先必须在国内成为处于领先地位的重要银行,然后才能以其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等优势为基础实现海外扩张和经营。(二)跨国银行机构设置具有超国界性跨国银行的根本特征之一是在海外广泛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分支机构。(三)跨国银行的国际业务经营具有非本土性跨国银行从事国际业务经营,主要通过其海外分支机构直接出现在当地市场或国际市场上,而且业务范围往往包括一些在本国国内被限制的项目。与国内银行的属性区别:首先,在经营方式上,其次,在业务范围上。(四)跨国银行战略制定具有全球性一方面,作为特殊的一类跨国公司,跨国银行制定全球性的战略目标具有必要性。另一方面,电子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跨国公司实施全球性经营管理战略具备了可能性。二、跨国银行的产生和发展(一)萌芽产生阶段(15世纪至20世纪初)(二)逐步形成阶段(20世纪20年代至60年代)(三)迅速发展阶段(60年代至80年代)(四)调整重组阶段(90年代至90年代中期)1、银行间兼并、联合活动频繁,向大型化发展以增强实力。2、跨国银行在本阶段还着力于内部机构的调整和改革。(五)创新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1、国际银行业并购重组愈演愈烈2、跨国银行向全能化发展3、电子化推动跨国银行创新(六)国际银行对我国的挑战1、制度层面上(1)央行实施货币政策和增强宏观调控的能力将受到威胁(2)金融体制受到强烈冲击(3)缺乏现代企业制度内涵的商业银行体制受到挑战2、经营层面上3、管理层面上三、主要国家跨国银行特点(一)美国的创新1、经济背景2、文化背景•3、花旗银行•(1)市场开发战略创新•(2)客户发展创新•(3)产品和服务创新•(4)人力资本与金融资本同等重要(二)日本的海外扩张“泡沫经济”在市场经济盲目性的作用下,某种虚拟资本过度膨胀,其发展速度大大快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带来一定时间内的虚假经济繁荣,并最终导致经济严重衰退。原因:1、日本政府的金融政策失误。2、各金融机构无节制地扩大信贷规模助长了泡沫的形成。3、投资投机过渡,造成房地产业虚假繁荣。(三)欧洲的稳健经营四、跨国银行的组织形式包括跨国银行母行与其海外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关系及这些分支机构的具体形式。(一)母行与海外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1、分支行制。•指母行在海外设立和控制各种类型的分支机构,通过这些分支机构来开展跨国经营活动的组织结构形式。(见下图)跨国银行母行一级海外分支机构一级海外分支机构国内分支机构体系二级海外分支机构二级海外分支机构2、控股公司制。控股公司制又称集团银行制,指银行通过银行持股公司(BankHoldingCompany)建立海外分支机构网络。(见下图)银行持股公司爱治法公司跨国公司母行海外附属行、联属行非银行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国内分支机构非银行机构爱治法公司海外分支机构国内分支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国内分支机构非银行机构3、国际财团银行制。国际财团银行制指由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以参股合资或合作的方式组成一个机构或团体来从事特定国际银行业务的组织方式。(二)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形式•1、代表处。代表处是跨国银行最低层次的海外分支机构。•2、经理处。经理处的作用与跨国银行在东道国的代理行类似,如为进出口贸易融资、代客买卖外汇等。•3、分行海外分行是跨国银行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设立并经营的境外机构,是母行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4、附属行与联属行都是作为独立法人在当地注册的经营实体,是由跨国银行与东道国有关机构出资设立或对当地银行兼并、收购而成立的。•5、爱治法公司(EdgeActofCorporation)是美国跨国银行根据1919年修订的联邦储备法允许设立的最为重要的、经营国际银行业务的海外分支机构形式。两种类型:银行爱治法公司和投资爱治法公司。•6、财团银行又称银行家银行,是由两家以上银行出资组成的、在特定地区开展特定业务活动的银行,是在东道国注册和纳税的独立法人实体。•财团银行业务:安排巨额贷款、证券发行欧洲货币市场、企业兼并收购。•欧洲美元市场主要指在欧洲商业银行进行境外美元存款和办理美元借贷业务。美国实际贷款利率美国实际存款利率欧洲实际贷款利率欧洲实际存款利率•欧洲货币市场欧洲货币是指在货币发行国境外流通的货币,而经营欧洲货币业务的市场就是欧洲货币市场。(三)跨国银行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因素•1、就跨国银行母行与其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设立的形式而言起决定作用的是其国内银行业的发展状态。•2、就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具体形式选择而言,主要取决于东道国及母国的政策和法规限制。(1)代表处的设立.在经济规模比较大,利润机会有限,且不允许设置更高形式的国家设立代表处.(2)分行的设立.首先在国际金融中心会更多设立分行;其次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设立分行;再次在高现金流、高成本、高利润的地区可设立分行。(3)附属行的设立。原因:第一,在本地银行帮助下,外资银行有更多服务于东道国企业的机会。第二,附属行更容易参与与当地法规管理相关的业务。为确保决策系统的高度集中和对分支机构的全面控制更倾向于采取代表处或分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