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达到如下目的:1、明确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2、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内容。3、了解近因原则的内容。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二、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关于保险利益的时效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三、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和保管权人对其经营、使用和保管的财产3、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公众责任保险)2、各类专业人员。(职业责任保险)3、制造商、销售商等。(产品责任保险)(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2、债务人可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任何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除以上人外,《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使保险在本质上与赌博划清了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案例分析保险利益案例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案例分析王某2001年为其公公老张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的孙子小张,保险费按月从王某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小张由张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3年4月23日被保险人老张某病故,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张某提出被保险人老张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孙子小张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某则认为投保人和缴费人都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小张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签定和履行在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签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义务和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1、保险是一种信用活动2、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Disclosure)—投保人和保险人(二)保证(Warranty)—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Waiver&Estoppel)1、保险人告知的含义一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二是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交代清楚。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明确说明◎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2、投保人的告知投保人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重要事实,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如年龄、健康状况、工作性质,财产存放地点、使用性质、消防设备等。投保人告知的形式询问回答告知◎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二)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如在火灾保险中,投保人保证所有房屋安装有报警装置。明示保证ExpressWarranty默示保证ImpliedWarranty1、默示保证经常用在什么保险中?2、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的效力有区别吗??保证的表现形式(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三、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四、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即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五、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约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负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不抗力的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也可修改保证条件,增收保险费以继续承保。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利益范围内的经济赔偿,保险赔偿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获得额外利益。该原则不适于人身保险和定值保险。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的限制首先,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其次,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最后,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当以上三个限额不一致时,保险人最终对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是以其中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项作为赔偿金额。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1、以实际损失为限。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2、以保险金额为限。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三、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施的补偿行为主要有三种方式:赔偿方式支付现金修复置换四、损失赔偿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家庭财产保险)当损失金额或=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案例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企业财产保险等)比例计算赔偿方式是按照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的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2、比例赔偿方式课堂练习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该项财产评估价为1200万元,若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人赔偿金额是多少?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2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为多少?2、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相同,投保水渍险,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的地完好价值每件为4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2200美元和88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为多少?第四节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重复保险的含义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期间、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二、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每个保险人实际分得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20万5万甲公司:=2万20万×5万=0.5万乙公司:=8万20万×5万=2万丙公司:=10万20万×5万=2.5万赔款:损失:保额: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每个保险人实际分得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所有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注:该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限额责任分摊方式保额: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5万甲公司:=2万12万×5万=万乙公司:=5万12万×5万=万丙公司:=5万12万×5万=25万赔款:独立赔偿限额:甲公司2万+乙公司5万+丙公司5万=12万损失:1012251212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以签发保险单的顺序来处理赔款,先出单的保险公司先赔,后出单的保险公司只有在损失金额超出第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时,才承担超出部分的赔款,依次类推。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保额: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5万赔款:甲公司:2万乙公司:3万丙公司:0万损失:第五章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代位求偿原则1、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2、代位求偿的法律依据一是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的经济补偿,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二是民法的公平原则。保险人的赔偿不能成为违法行为人逃避民事法律追究的借口。2、代位求偿的构成条件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的权利保险人须已先行赔付保险金3、代位追偿权限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仅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可以享有的权益,但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若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全归保险人;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二)委付1、委付的含义委付,也称物上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推定全损后,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被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偿的法律行为。2、委付必须具备的条件(1)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推定全损。(2)委付必须就全部保险标的提出要求,经保险人承诺才能有效(3)保险人一经接受委付,就必须向被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的赔偿方式支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