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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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白凤峥第五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概述第二节基金管理监管第三节基金运营监管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概述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概念二、基金监管的原则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概念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指由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督部门等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的评审、认证和鉴定。从时间序列看,基金监管可以划分为三种。一是事先控制,主要采用基金预算、确定收益率指标等方法进行控制;二是实时监控,特指对基金在征缴、支付和运营过程中所实施的控制,如现场检查基金运营情况;三是事后控制,是指从基金的运行结果中获取信息,并采取积极措施,处理有关问题,如清理被挤占挪用的基金。从监管方式看,基金监管可以分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两种方式。二、基金监管的原则1.独立原则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行政监管权力,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以确保监管的严肃性、强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2.公正原则监管机构要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对监管的主体、对象、目的、手段和程序进行统一规范,使被监管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地依照法律管理基金。二、基金监管的原则3.审慎原则监管机构按照基金对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要求,合理设置有关监管指标,认真进行评价和预测,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促进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自我约束运作行为。4.科学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建立严密的监管法规体系和科学规范的监管指标体系,适应金融业发展和变革的情况,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基金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内部控制以及法律监督、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明确,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监管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暂行规定》、《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等,初步建立起了社保基金征缴、支付和投资营运的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及安全营运予以高度重视,成为贯穿这部法律文件的一个核心问题。《社会保险法》总则第六条第一次明确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管理”,强调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并在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一章中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体、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方式、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部法律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人社部门行政监管根据国务院规定,人社部是中央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制定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制定基金运营准入的资格标准、认定基金运营机构资格、监管基金运营、查处基金管理重大违规违纪案件等项职责。各级人社部门(人社部系统部、省、市、县四级均设有专、兼职监督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主体。资料:从1998年以来,先后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部署了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等多项检查,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一些联合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了规范管理,收回违规基金160多亿元。几年来,共受理举报7000多个,转办地方查处涉及社保基金的案件234起,收回挤占挪用基金4亿多元。劳动保障部还组织力量对13起重大案件进行查处,要求地方清偿挤占挪用资金,挽回了社保基金损失。2.财政监督财政部负责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在具体工作中,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加强部门制约;通过制定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审核基金预算和决算等,进行财务监督。3.审计监督审计署负责审计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近年来,审计部门开展了多次范围不同的审计监督,尤其是2006年和2007年,对县以上管理的5项社保基金进行了全面审计,促进了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清理回收和规范管理。。4.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基金监督管理的基础环节。管理运营基金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运营机构,必须加强基金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实现自我约束。5.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部门必须认真听取人大的意见和建议,严肃地对待和处理检查出来的问题。6.社会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是政府建立的专项资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命钱”。公众有权了解各项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报告,自觉接受公众、团体和组织的社会监督。第二节基金管理监管一、基金征缴的监管二、基金支付的监管三、结余基金的监管一、基金征缴的监管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进行监管,既要检查征缴机构是否依法征收保险费,又要检查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一)对征缴机构行为的监管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过程中,监管机构依法对征缴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1.征缴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擅自对企业减免征收社会保险费。一、基金征缴的监管2.征缴机构有无转移或隐瞒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或多头开户的问题。3.征缴机构有无挤占挪用收入户基金的行为。4.征缴机构是否将收入户基金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5.征缴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基金收入的情况。6.企业有无以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造成少征基金的情况。一、基金征缴的监管(二)对缴费单位行为的监管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过程中,监管机构依法对缴费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1.缴费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无隐瞒工资总额,造成少缴或漏缴的情况。2.缴费单位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有无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截留,用于单位其他开支的情况。二、基金支付的监管(一)对经办机构或社会化发放机构行为的监管在社会保险金支付过程中,监管机构依法检查经办机构或社会化发放机构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经办机构是否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任意扩大基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并由基金支付待遇。2.经办机构或社会化发放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金,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二、基金支付的监管3.保险金支付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4.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5.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内部管理是否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业务结算中是否出现计算差错,造成多付或重复支付。二、基金支付的监管(二)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行为的监管在社会保险金支付过程中,监管机构或受托的经办机构依法审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人员是否已参加社会保险并符合享受的条件。2.参保人是否有骗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3.参保单位是否有多报离退休人数或死亡不报、冒领社会保险金的行为。三、结余基金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目前规定结余基金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周转金外,应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为此,监管机构必须检查1.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以及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问题。三、结余基金的监管2.经办机构的年度决算和有关会计账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3.经办机构的内控部门是否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力,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4.管理人员有无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违纪行为。5.是否发生不可抗拒的基金损失,如盗窃和自然灾害事件。6.基金管理措施是否安全严密。第三节基金运营监管一、投资运营监管二、基金运营风险动态监管三、基金运营机构退出程序一、投资运营监管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准入的控制,是实行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这个关口可以事先将那些有可能对基金造成损失的运营机构拒之门外,降低违规运作的风险。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准入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从事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所需的资格条件准入运营的程度一、投资运营监管1.从事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所需的资格条件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风险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一、投资运营监管准入运营的程度为防止基金发生风险,对运营机构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投资数量和投资组合予以限制。如:规定基金专户流动性资产比率、购买债券方式等。二、基金运营风险动态监管基金运营准入监管是防范基金风险的重要措施,但仅有严格的条件审核与准入程度控制,并不能确保运营机构进入市场后能够稳健运营。事实上,运营机构的大量风险是在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积累和引发的。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运营的日常监管是一个实时的连续过程。各国对基金运营进行实时监管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二、基金运营风险动态监管1.合规性监管的重点基金运营机构是否有明确的管理规则,并付诸实施;公司财务记录、会议记录以及向会员提供的基金运营业务情况报告等资料是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基金投资运营是否遵守了监管机构的规定,是否贯彻了投资的原则。二、基金运营风险动态监管2.收益率监管机构必须审查基金运营机构所许诺的收益率是否经过周密的测算,以避免运营机构为扩大市场份额而随意提高或压低收益率。如果存有风险仍许诺提供高收益率,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保证参保人的利益,运营机构必须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新闻媒介上定期公告经营业绩;监管机构或经办机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经办机构有权重新选择被认定的受托人,有权抽回资产并转给新的受托人。二、基金运营风险动态监管3.基金投资组合投资的多样化有助于减少资产所面临的风险,所以,社会保险基金应当选择多元化的投资工具。考虑到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对投资风险的影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对基金投资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运营机构的投资工具和比例进行检查,对那些处于高风险运营状态的运营机构可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运营资格处理。二、基金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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