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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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保险学》授课者:郑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第五章财产保险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第二节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第三节财产保险的种类《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一、财产保险的含义二、财产保险的特点三、财产保险的分类《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一、财产保险的含义•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5二、财产保险的特点(一)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是具有代位求偿法律效力的合同(三)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是短期性合同《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6三、财产保险的分类•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以分为:1、财产损失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71、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82、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9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担保业务,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证人处获得补偿。•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同属一个范畴,是不同的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0第五章第一节回顾一、财产保险的含义二、财产保险的特点三、财产保险的分类《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1第二节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一、补偿原则二、代位原则三、分摊原则《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2一、补偿原则(一)含义–补偿原则又称损失补偿原则、赔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3一、补偿原则(一)含义–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坚持补偿原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发生。《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4一、补偿原则(二)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补偿原则是建立在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如果是不足额保险,应该注意有所调整。–《保险法》:“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5二、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予以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其意义在于使肇事方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并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利益。•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物上代位权《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6(一)代位求偿权1、含义2、实施的前提条件3、行使中的几个问题4、一个例外《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71、代位求偿权的含义•《保险法》44条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82、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1)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2)保险标的的损失同时是由第三方的责任所造成,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请求赔偿,但尚未依法提出请求而先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93、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几个问题(1)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者的赔款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2)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法》44条3款:“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03、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几个问题(3)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四,“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14、一个例外•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2(二)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因受保险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该标的的权利与义务。•《保险法》43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3三、分摊原则(一)含义(二)重复保险的概念(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4(一)分摊原则的含义•分摊原则也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准确的名称应为“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含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损失应当在数家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意义: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获得高于实际损失额的赔偿金;也在于维护保险人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公平的原则。《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5(二)重复保险的概念•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赔款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6(三)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1、比例责任制2、限额责任制3、顺序责任制4、一个说明《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71、比例责任制•这种分摊方法是以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计算公式:–某保险人赔款额=(该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总和)*损失金额•举例说明:甲保险公司承保11万元,乙保险公司承保3万元,如果发生5万元损失,那么,–甲赔=(11/11+3)*5=3.929万元;–乙赔=(3/11+3)*5=1.071万元。《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82、限额责任制•该方法不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各保险公司在无他保的情况下,独自应负的赔款比例来分摊的。•计算公式:–某保险人赔款额=(该保险人赔款限额/各保险人赔款限额总和)*损失金额•举例说明:甲保险公司承保11万元,乙保险公司承保3万元,如果发生5万元损失,那么,–甲赔=(5/5+3)*5=3.125万元;–乙赔=(3/5+3)*5=1.875万元。《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93、顺序责任制•即各保险人依承保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摊,先承保的先赔偿,当赔偿不足时,由其他保险人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举例说明:乙公司先承保,甲公司后承保。乙公司承保3万元,甲公司承保11万元,如果发生5万元损失,那么,–乙赔=3万元;–甲赔=2万元。《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04、一个说明•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之间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如果合同没有另行约定,按照比例责任制进行重复保险的分摊。《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1第五章第二节回顾一、补偿原则二、代位原则三、分摊原则《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2第三节财产保险的种类一、企业财产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二、建筑工程保险与安装工程保险三、运输工具保险四、货物运输保险五、责任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3一、企业财产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一)企业财产保险(二)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4(一)企业财产保险1、含义2、保险责任3、保险期限《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51、企业财产保险的含义•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企业财产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特保财产)–不保财产《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62、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1)基本责任(2)责任免除(3)特约责任《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7(1)基本责任•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物理性爆炸、化学性爆炸)–雷击(直接雷击、感应雷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以及引起停电、停水、停气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8(2)责任免除•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核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各种间接损失•被保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等等《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9(3)特约责任•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风险。•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特约条款承保,有的特约责任也以附加险形式承保。•主要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特约盗窃保险,堤堰、水闸、涵洞特约保险等。《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03、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保单到期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续保。•一年期限是指从约定起保的当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的24时止。《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1(二)家庭财产保险1、含义2、保险金额3、保险期限4、保险理赔5、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21、家庭财产保险的含义•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32、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依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计确定。–若估价过低,会使保障不足;–若估价过高,一方面保费将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实际灾害发生时,保险人将根据补偿原则,以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上限,因而被保险人也不可能靠此获利;–所以,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42、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分项列明,一般分为–房屋及附属设备–室内家庭财产–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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