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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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责任保险2本章内容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节产品责任保险第四节雇主责任保险第五节职业责任保险3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责任保险及其分类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4一、责任保险及其分类责任保险是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分类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5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61.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财产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人寿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成员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结果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阶段最直接的基础:法制的健全与完善72.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双重补偿机制直接补偿对象与保险人签订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间接补偿对象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只有当第三方的利益损失客观存在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才产生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83.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事先无法预料。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94.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独立承保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如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是责任保险主要的业务来源附加承保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如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组合承保不需要单独承保也不必附加条件,只要参加了该财产保险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如船舶的责任保险105.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较一般的保险要复杂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需要更全面的地运用法律制度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利赔款实质上是支付给受害者11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责任保险的费率责任保险的赔偿121.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各种工程项目的所有者、承包者132.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责任保险最基本的保险责任,以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单上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143.责任保险的费率影响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赔偿限额的高低承保区域范围历史损失资料154.责任保险的赔偿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的赔偿限额是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的依据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16第二节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公众责任保险也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17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一)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雇员或对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凡属于被保险人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口、车辆、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等造成的第三者责任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食品或饮料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由于战争、罢工等造成的责任18(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1.保险费率无固定的保险费率表,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定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与所收取的保险费相适应一般按每次事故的基本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分别订立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项保险费率192.保险费的计算(1)以赔偿限额为计算依据应收保费=累计赔偿限额×适用费率(2)按场所面积大小计算保费应收保费=保险场所占用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例:某影院占用面积1000平方米,根据其风险大小及特点,保险双方协定每10平方米收保费2元,则该笔业务应收保费为多少?20(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赔偿限额的确定通常采用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方式,它只能制约每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对整个保险期内的总的赔偿责任不起作用保险人的理赔应当以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有效索赔并为法律认可为前提,以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21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综合公共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量最大的险别承包人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承保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保人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22例如:中国第一高楼的上海金茂大厦2006年投保恐怖主义责任险,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建筑投保数额最大的恐怖主义责任险。金茂大厦共88层,高420.5米,比“9·11”事件中遭恐怖分子袭击的美国世贸大厦还要高,是目前世界第三高楼。“9·11”之后美国世贸大厦的理赔问题曾一度引发争议。此后金茂大厦的承保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金茂大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签订2006年的财产保险单,承保金额为6.3亿美元,其中关于恐怖主义责任险附加引人注目,其限额高达1.5亿美元。23案例2-1某年10月3日,五岁的陈鑫随姨妈陈海清到西安某商场二楼冷饮部买饮料,喝完饮料后,他一个人单独跑到位于电梯旁边的果皮箱扔饮料盒,不慎摔下去。陈鑫被迅速送往西安市人民医院急救,10月8日,因原发性脑干损伤,小陈鑫永远地离开了他的父母。根据该商场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险”条款:凡是在该商场购物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均由太平洋西安分公司负责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陈鑫的父母3万元人民币。在问及商家是否打算在保险公司之外,对陈鑫坠伤致死一事做出补偿时,该商场认为商场已经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切实维护,就是商家对顾客承担的责任,因此不打算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承担责任。这样做是否正确呢?小陈鑫的父母是否仍有权向商场索赔?24案例分析: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货币衡量的,人的价值是无限的。因此,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只要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要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由此可见,商场不能以已经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为由拒绝再进行赔付。即便是投保了场所责任保险,商场也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避免赔偿支出。首先,场所责任保险列有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只对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件不予负责。其次,场所责任保险一般规定有赔偿限额。赔偿限额可由保险双方根据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风险的大小来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订明。25结论:由以上分析可见,商场是否要在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以后再予赔偿这一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一,看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第二,看商场是否投保了场所责任保险;第三,看该场所责任保险是否有限额的规定。建设部颁发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护栏宽度应小于ll厘米,侧栏宽度应小于l5厘米。《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关规定。据西安市公证处公证勘测结果,该商场二楼电梯处护栏宽度36厘米,不符合有关规定,可以推定商场对小陈鑫的死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小陈鑫的父母可以就小陈鑫的意外死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法院判决。若法院判决该商场应赔付3万元以下(包括3万元),商场不必再赔,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已经足额;若法院判决商场应赔付3万元以上,那么商场在保险公司赔付以后还应赔偿小陈鑫的父母3万元以上的部分。26案例2-2东莞市横沥镇某小区由东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事务。2009年7月12日,一小孩在该物业公司管理的游泳池内溺亡,物管公司向小孩的父母赔偿了14万余元。因物管公司于2009年6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故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但保险公司却声称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赔偿5万,超出的部分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双方争议不下,物管公司把保险公司告至法院。双方争议焦点为本次事故应当适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还是应当适用每人每次赔偿限额5万。法院依照主条款明细表第四项的约定,只要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不管是否产生死亡的后果,被告每次赔偿限额为50万元、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5万元;而依照特别条款的约定,对于发生死亡后果的,只要出险,不管死亡的是一人还是多人,被告的每次赔偿限额均为50万元,两个条款的内容不一致。27虽然,保险公司主张明细表第四项是对特别条款约定未明确部分的补充,而这意味着一般条款明确于特别条款,也是在先条款对在后条款的再次明确,显然这不符合一般人的订约心理和逻辑顺序。法院认定,特别条款是对明细表内容的变更约定或补充约定,即只有在明细表内容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需要变更的情况下,才需要另行约定特别条款。2010年7月6日,保险公司被判败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赔,共14万余元。保险公司对此没有上诉,并已经向物管公司全额支付了赔偿金。。28案例2-3某酒店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及《附加游泳池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28日至2007年3月27日止,主险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附加游泳池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万元。2007年1月21日下午15点20分,一名年仅15岁的少年泳客李某在该酒店游泳时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要求酒店支付死亡、丧葬费等赔偿金2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酒店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了索赔申请。29本案中酒店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主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视为特定风险,而列明为除外责任。所以酒店根据自身设有游泳池这一服务项目,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保了附加游泳池责任险,并支付附加险保险费。《附加游泳池责任保险》第二条第一款责任免除条款规定,“游泳者在泳池内因互相打闹、嬉水造成意外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因此,少年李某是否因互相打闹造成意外死亡以及酒店救生员是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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