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__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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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第八章工程保险8.1工程保险概述一、工程保险的简介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我国的工程保险业务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有关资料发达国家建设工程投保率近乎100%;外资工程的投保率在90%以上,且很多是向国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或由国内保险公司共保;国内项目的投保率低于30%;投保的内资项目中,商业性建筑占80%,市政工程占15%,其他占5%;制约因素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将保费列入投资预算中,没有投保的经费;国家投资,无投保压力。在银行贷款资格、投标资格上没有对投保工程保险作出明确的要求。目前我国保险方面和建筑方面的法律体系都不够完善,没有对工程投保作出明确规定。二、工程保险的概念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是为工程建设风险转嫁需要而设计的综合性保险。它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各种物质或利益损失提供经济赔偿。三、工程保险的特点1.多个工程关系方2.保险期限的特殊性3.承保风险的逐渐累积4.综合保障5.风险因素复杂性四、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1、建设单位2、施工单位3、分承包人4、技术顾问5、其他关系方国内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1、建筑工程一切险2、安装工程一切险3、机器损坏保险三.国内工程保险的其他险种1.锅炉及压力容器保险(BOILERANDPRESSUREVESSELINSURANCE-BPV)2.建筑工程机械保险(CONTRACTOR’SPLANTANDMACHINERYINSURANCE-CPM)3.电子设备保险(ELECTRONICEQUIPMENTINSURANCE-EE)4.冷藏库存物品变质保险(DETERIORATIONOFSTOCKINCOLDSTORAGEINS.)5.机器损坏所致利润损失保险(LOSSOFPROFITFOLLOWINGMACHINERYBREAKDOWNINSURANCE-MLOP)6.营运期土木工程保险(CIVILENGINEERINGCOMPLETEDRISKSINSURANCE-CECR)7.核能保险(NUCLEARRISKSINSURANCE-NR)8.海上工程保险(OCEANICENGINERINGRISKSINSURANCE-OER)9.船舶建造保险(SHIPBUILDER’SALLRISKSINSURANCE-SBAR)10.航天工程保险(SPACEENGINEERINGINSURANCE-SE)8.2建筑工程险一、适用范围二、建工险的被保险人存在多个被保险人——交叉责任保险全部承保部分承保分段承保只提供劳务的承保建筑工程的被保险人在实务中,据其投保人的不同,有四种方式:1.全部承包方式。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负责设计、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环节,最后将完工的建筑物交给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此时双方风险共担,可协商推举一方为投保人,并在合同中写明。二、建筑工程的被保险人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工程分成几段向外发包,承包人之间相互独立。此时,为避免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和责任差,应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筑工程险。4.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供料、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进行施工,不担风险。此时应由工程所有人投保。建工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2.主承包人或分包人3.技术顾问-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等4.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等被保险各方及各关系方的相互关系业主专门机构建筑师/技术顾问委托管理融资银行/融资人主承包商制造商/供应商专业承包人监督施工工程发包提供咨询提供设备和材料分包分承包商分承包商分承包商工程施工被保险人及其相互关系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的,不同于其它普通财产险,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众多,所以一般都将所有与工程有直接利益的相关关系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受益及相互关系由与工程相关的各种合同决定。如图示之一。将上述各方都列为被保险人的好处很多:被保险人全部列明的好处:1)万一发生损失,不必花时间支调查弄清谁是过错责任人,而延误受损工程修复。2)受损工程立即进行修复,而未受损工程照样可继续施工。承包人不会因事故发生而影响工程施工,从而保证工程按时完工。但应注意有关的利益所在,如:1)专门机构、主设计师的利益仅限于施工现场的活动。2)供应商的利益是其供应的机器设备。3)分包商的利益是其负责的工程项目4)赔款接受人条款运用(Losspayee)(一)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1、建工险的保险项目(p143)永久工程临时工程(结构)施工机具现有(周围)财产第三者责任清理事故现场费用及专业费用2、不予承保的项目档案、文件、帐簿、票据、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3、另行承保的项目某些保险标的由于自身的特性还可能需要其他的、更专门的保险如现金、车辆等。物质损失部分建筑工程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1、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物质损失;赔偿限额—残骸清理费用、专业费用的承保、扩展内陆运输时每单一货物;工地外存储的物资时对每一处每次事故的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特种危险赔偿限额。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特种危险即巨灾性风险是指能够造成多个危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的风险,确定赔付限额时需要明确单独的赔偿限额,一般按保险金额的60%~85%确定。3)费用限额与附加险赔付限额。在保单明细表中单独列明各项费用和附加险的赔偿限额,以第一危险赔付方式承保。将费用以及附加险赔付额包括在总保险金额中,但在对应的附加条款中作相应的赔偿限制规定,如按物质损失部分的一定比例,或按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赔付,同时注意控制赔付限额和设置免赔额。2、物质损失部分的项目及分项保险金额——工程保险条款对工程保险金额常见约定:1)明确规定工程保险金额为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以总承保的方式承包工程,即“交钥匙”工程,以工程总承包价确定保险金额。工程承包人负责工程项目的主要部分,业主提供部分原材料和设备的工程,以工程承包价和业主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价值之和为保险金额。2)工程造价因各项费用的涨价或升值原因超出原工程造价时,投保人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以利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掌控工程风险实况,做出承保决策和分保措施。3)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被保险人要对相应的工程细节进行精确的记录,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4)保险期限届满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按规定及时向保险人申报最终工程总价值,以便保险人据此调整预收保费,以便对后续保险期限内的建筑工程得到足够的保障,收取合理的保费。3、施救费用、残骸清理费用与专业费用施救费与清除残骸费用有何区别?保险期限p145(一)保险责任开始(二)保险责任终止(三)保证期的物质损失保险保险期限特点:可向前追溯至制造期和运输期向后延伸至试车期和保证期(一)制造期制造过程中内在缺陷引至主工期内的损失(二)运输期(三)建筑安装期1.保险责任的开始A.破土动工B.材料设备运抵工地并交付被保险人C.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上限)2.保险责任的终止A.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的验收合格或签发完工证书B.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的实际占有或使用C.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下限)(四)试车期:风险相对集中保险人只对新机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五)保证期业主验收和使用后发现的建筑或安装的质量问题或造成的损失,承保人负责修复或赔偿*加收保费保险期间与保证期(六)保险期限的扩展时间若工程不能在保险期限内完工,则由投保人提出申请并加交保费后,保险人可签发批单,延长保险期限。其保费按原费率以日计收,也可根据当地情况或风险大小增收适当的百分比。保险责任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除责任免除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自然及环境灾害风险巨灾: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天灾:暴风雨、台风、龙巻风、雷雨、地陷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水管爆烈、空中物体坠落技术性风险设计技术地质勘探施工技术生产工艺和应用设备原材料五、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六、建工险的除外责任(一)物质损失的责任免除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根据一般合同条件工程承包人在保证期内应承担的风险风险和危险责任业主承包人根据合约规定承包人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建安工程中存在的缺陷设计上有缺陷(错误)物料缺陷和工艺不善操作错误红风暴、洪水、地震、地下沉红火灾全责部分责任(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3.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总责任免除(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不同的保险期限/不同的承保责任营运期保险(财产险)施工期试车期交付使用保修期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工程一切险保修责任起保日施工正式开始临时完工接收临时完工证书最终完工接收案例某建筑施工公司承包了某大厦建设工程,投保了建工险,根据业主提供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未作护栏维护工程的情况下,进行敞开式开挖并大量抽排地下水。后施工单位因发现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就暂时停止了施工,但没有针对地面下沉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施工单位经和业主商量修改了原来施工方案后恢复施工,但仍然没有对地面沉降采取防护和恢复措施,就进行人工开挖孔桩。此后,邻近施工现场的一个印刷厂发现厂房、地面开裂,多台进口的精密印刷机出现异常,并有进一步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经受损单位紧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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