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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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及其类别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一)人身风险的客观性1.风险是可以预测的2.损失幅度不能过于巨大,也不能过于微小3.有众多的同类暴露单位4.损失发生是不可预料的理解1.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2.保险事故是人的生、老、病、死、残;3.给付条件:出险期满生存4.给付形式大多属于定额给付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生命)风险管理篇2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二)损失均摊、均衡保费这种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使寿险经营每年达到平衡。如果假设死亡支付发生在期末,则其计算公式为:1保额此年龄死亡率某年龄自然保费利率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均衡保费与自然保费在数值上有很大差别。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三)风险同质性也可称为风险均等原理。风险同质性原理就是指每个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机会是相等的。(四)人身保险属于给付型保险注:医疗保险可以采用补偿方式进行(五)保险金额确定方法的特殊性根据需要和可能由双方协商确定:指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在经济上得到帮助的程度:指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双方协商)需要可能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六)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人身保险采用年度均衡保费制,保费按复利计算(七)人身保险的保障性与储蓄型二、人身保险的分类(一)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篇5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二)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三)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案例:人身保险金不按遗产分门头沟区居民王某在驾驶摩托车外出办事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的王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管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另外,王某在生前曾办理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2.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妻子范某,因此范某认为这2.6万元归她个人所有,而王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和3200元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范某平分这部分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同时,该《批复》规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以上规定,2.6万元的人身保险金指定了受益人范某,就应该付给范某,至于3200元的财产保险金应该算作遗产,由有继承权的人——范某和王某父母分割继承。延伸阅读:人身保险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首先,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有全面了解合同条款的权利,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如果对合同条款有疑问,要尽量提出,业务员有义务回答有关条款的一切问题。其中特别要注意有关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金额、给付保险金的数额等条款。如果符合自己的投保目的,则要进一步了解哪些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哪些不在责任范围中,以避免因对条款似懂非懂、一知半解而造成合同纠纷,以及因此而造成损失。其次,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投保人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但退保、减保可能会带来一定得经济损失,投保人投保时可以要求业务员提供具体的保险费率和计算方式,以便确定保险费的数额和给付保险金的金额。此外,有很多保险条款规定了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权利。除外责任条款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投保人的权利,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给予充分关注。义务:首先,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一般要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的范围应是足以影响或变更保险人对风险估计的事项。具体包括:曾经得过的疾病、现在患有的疾病、遗传病、婚姻状况、年龄、职业和参加其他保险的情况。如果在合同订立以后被保险人风险事故增加,也应该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次,再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保险费,如果是分期缴费的合同,投保人必须定期按时支付保险费,最迟也不能超过60天的宽限期。如果投保人要变更受益人,应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应及时与保险人联系并提供索赔证据。第二节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特征(一)生命风险的特殊性(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四)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或一个人的一生。这种长期性的特点使寿险具有特殊性,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第二节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保险公司对于未来因素的预测变得十分困难,如死亡率因素、利率因素、费用因素、失效率因素等。补充知识:定期寿险——特有条款1、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2、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第二节人寿保险1、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1)含义􀂄在定期寿险期限届满前可以选择续保;续保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续保保费逐期递增,但并非针对个体,且事先确定费率上限(2)续保限制􀂄对续保通常有年龄限制;续保保险金额和期限等于或少于原有保单(3)评价􀂄可续保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calloption);含有可续保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续保的保单,高出部分相当于期权费。第二节人寿保险2、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1)含义􀂄转换:将定期寿险转换为带有现金价值的终身寿险;转换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2)转换限制􀂄对转换通常有年龄或期限限制(3)评价􀂄可转换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含有可转换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转换的保单。条款示例􀂄康宁定期保险􀂄第十七条可转换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第十条保证转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前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当时准予销售并由本公司认可的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合同而无需本公司核保。投保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缴付转换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转换后新合同的费率计算新合同的保险费,且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以转换日为合同生效日。转换后本合同和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不得低于申请转换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全部转换后本合同即时终止。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后,本公司不接受上述保证转换的申请。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案例:自杀条款与复效条款【案情介绍】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08年3月1日。因王某未按期交纳续期保费,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2009年5月2日中止。2010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2011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案例分析】复效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失效后,自失效日起的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两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行恢复效力。自杀条款则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或三年),被保险人的自杀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案中王某在2010年5月补缴了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复效。而且王某自杀身亡,涉及自杀条款的问题。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另外,《保险法》规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那么,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呢?对此,《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既然《保险法》和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就应该认为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起算,以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将自杀条款的效力起算日延后是不合理和显失公平的。综上,保险公司应以合同的成立日而非复效日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因此应该负赔偿责任。【启示】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是人寿保险中的常用条款,正确运用这些条款,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该充分运用这些条款保护自身的权益。第二节人寿保险(一)普通型人寿保险1.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2.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3.两全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结合的保险形式。第二节人寿保险4.年金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二)新型人寿保险1.投资连结保险(1)含义: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2)主要特征:①投资账户设置;②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③保险费;④费用收取第二节人寿保险2.万能保险(1)含义万能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2)主要特征①死亡给付模式②保费缴纳③结算利率④费用收取第二节人寿保险3.分红保险(1)含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2)主要特点:①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②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③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④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3)保单红利:分红产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即将寿险公司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分配给保户的保单盈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保单红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保单的收益来源“一差”即利差益“三差分红”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分享收益的分配管理费用之外,剩余的全部分配可分配盈余70%或更多必须分配公司收取的费用帐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等收取保费及保单分红管理费退保支付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价值保单现金价值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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