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保险代理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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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培训第八章保险代理人概述第一节保险代理人概述第二节保险代理机构第三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第八章保险代理人概述一、保险代理人1、保险代理人及其特征2、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3、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种类(一)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二)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1、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行为2、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3、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4、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既包括明示权力又包括默示权力。(三)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险代理人的权利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2、保险代理人的义务诚实和告知义务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人权益的义务(四)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的区别对象项目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委托人不同受保险人委托,代表保险人利益基于投保人利益从事活动代理权限不同代理销售保险人授权的保险产品受投保人的委托收入来源不同根据代理合同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由保险人支付佣金,或由投保人支付报酬法律地位不同代理的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保险代理机构在我国,保险代理机构分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专业保险代理机构1、定义: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2、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定义: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2、常见兼业代理人: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单位代理。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目前,我国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两类。(一)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公司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的工作人员。(二)保险营销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个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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