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损失补偿原则的涵义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如何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涵义1、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量的规定性: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二、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赢利,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它补偿性保险合同。三、如何坚持损失补偿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损失标的•损失原因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以保险金额为限;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偿而额外受益。(3)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部分,保险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第二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比例赔偿方式:按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的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越接近保险价值,赔偿金额也越接近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称为保险标的的保障程度;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充分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4)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给付性合同;定值保险:•由于保险标的的价值不好确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新购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施救费用的赔偿:•扩展了损失补偿的范围与额度。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suborgation)原则;重复保险(doubleinsurance)分摊(contribution)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权利代位;物上代位。(1)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为什么要坚持“权利代位”?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赔偿而额外获利;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致害人无论如何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获得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如果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部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代位追偿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当然代位、请求代位。•我国属当然代位,实践中的“权益转让书”并非要件。•为保证保险人履行代位追偿权,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能是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当得利行为及其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地,国家立法都有限制。---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视频:优酷网《惹祸的窗户》(2)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适成了推定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尚未完全损毁或灭失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修复和施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失踪超过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全部损失。物上代位权的取得:•委付(abandonment):•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成立的条件:委付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委付不得附有条件;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委付成立后的效力:•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足额保险中,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不足额保险中,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由于标的的不可分性,保险人通常在依法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将该部分权利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中作相应的扣除。物上代位与权利代位的区别: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物上代位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标的所有权及处置权等。权利代位中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保险人无须承担其它义务;而在物上代位中,则是权利与义务全部接收。(3)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什么叫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期间;同一保险危险;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是存在着。由于投保人的疏忽、为了求得更大的安全感(善意重复保险);为谋取超额赔款(恶意重复保险)。各国保险立法对此都有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什么叫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怎么分摊赔款?(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例: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元,乙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该方式在实务中应用较多,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重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又称“独立责任分摊”。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险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例:某公司以价值100万元的物品,先后分别向A、B、C三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40、60、100万元。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遭受损失80万元。问按不同的分摊方式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解:1)比例责任:16、24、402)限额责任:17.7、26.7、35.63)顺序责任:4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