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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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引论•保险市场供求第一节保险市场概述一、保险市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一)概念保险市场是市场的一种形式。由于市场有广义的市场和狭义的市场之分,保险市场也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广义的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第一节保险市场概述(二)构成要素:•保险市场一般由保险主体、保险商品和保险价格三个要素构成。•保险市场主体一般由保险产品的供给方、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保险市场的监管方三方构成。投保人是保险需求者,是保险商品的买者;保险人是保险供给者,是保险商品的卖者,保险中介人是为保险商品的交换提供中介服务的人;保险监管部门就是监管方。第一节保险市场概述•保险商品是保险市场的客体,它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予经济保障的承诺。其形式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实际是保险商品的载体;其内容是保险事故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的承诺。•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它是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价金。•第一节保险市场概述(三)保险市场特征第一节保险市场概述二、保险市场机制(一)概念(二)市场机制的功能三、保险市场类型四、保险市场的分类第二节保险需求•保险需求是全社会在一定时期内购买保险商品的货币支付能力。它包括保险商品的总量需求和结构需求。保险商品的结构需求是种类保险商品占保险商品需求总量的比重,如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率、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内部的结构第二节保险需求一、保险需求的决定•个人效用最大化二、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一)保险需求者的偏好(消费者的效用函数)1、避险型:这些人不喜欢风险,他们会为消除某一风险愿意支出超过与其效用的费用,因此他们宁肯买保险而不愿意承担风险。2、中间型:这些人对有无风险不关心或者无所谓,从而不会因消除风险而支出超过与其损失的费用。3、投机型,这类人喜运用赌博型合同寻找风险局面,因而他们为了参加赌博活动愿意支付超过其与其盈利的价格。第二节保险需求(二)经济因素•保险需求者收入的影响1、保险产品的需求量与国民收入同方向变化。2、居民收入的增加会形成财险和寿险需求。•利率(三)政府的影响1、强制保险2、税收制度第二节保险需求(四)价格1、保险商品自身价格2、其他商品价格3、利率4、通货膨胀(五)风险因素(六)人文社会环境第二节保险需求三、保险需求弹性1、保险需求的价格弹性•概念•取决于必须程度、可取代性和货币投入量。2、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3、保险需求的交叉弹性第三节保险供给•保险供给是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保险市场可能提供给全社会的保险商品数量。保险供给包括供给总量和供给结构。保险商品供给结构体现为险种结构,体现为某种保险品种所提供的经济保障的额度;供给总量是指全社会所提供的保险供给的总量,即全社会的所有保险人对社会经济所但负的危险责任的总量,即所有承保的保险金额之和。第三节保险供给一、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因素1、保险资本量。在一般情况下,可用于经营保险业的资本量与保险经营供给成正比关系。2、保险需求。同方向变化。3、保险价格。从理论上讲,保险商品价格与保险供给成正比;保险商品价格愈高,则保险商品供给量愈大;反之,则愈小。第三节保险供给4、互补品与替代品的数量。互补品和保险供给成正相关关系;保险替代品的数量和保险供给成负相关关系。5、经营管理水平。这些水平高低与保险供给成正比关系。6、保险成本。保险成本一般包括赔款、佣金、工资、房屋和租金、管理费用等。对保险人来说,如果保险成本低,在保险费率一定时,所获的利润就多,那么保险人对保险业的投资就会扩大,保险供给量就会增加。显然,在一般情况下,保险成本与保险供给成反比例关系,保险成本高,保险供给就少;反之,保险供给就大。第三节保险供给7、保险供给者的数量和素质。通常保险供给者的数量越多,意味着保险供给量越大。保险供给者素质高,许多新险种就容易开发出来,推广得出去,从而扩大保险供给。8、保险市场竞争。保险市场竞争对保险供给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保险竞争的结果,会引起保险公司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从总的方面来看会增加保险供给;同时,保险竞争使保险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开辟新险种,从而扩大保险供给。9、政府的政策。政府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保险业的发展,决定保险经营的性质,决定保险市场竞争的性质,也决定了保险业的发展方向。如果政府的政府对保险业采用扶持政策,则保险供给增加;反之,若采取限制发展的政策,则保险供给减少。第三节保险供给二、保险供给弹性三、保险供给的组织形式四、保险市场价格•2005年初,中意人寿的一笔高达200亿的寿险大单搅动了中国寿险市场的一池春水。•3月6日,由意大利忠利保险和中石油公司合资组建的中意人寿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挂出了一篇题为“中意人寿成功运作200亿保单”的公司公告。该公告宣称其与大股东之一中石油签署的“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200亿元人民币保费已经全部计入中意人寿当月(3月)的保费收入。而中国保监会随后公布的截至2005年3月的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数据则明白无误地向业内外宣告,中国寿险市场的格局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借助这一天价保单的力量,中意人寿截从2004年寿险公司保费排名的第14名一跃成为截至3月保费排名的第二。而中外合资寿险保费收入所占比例终于突破3%的天花板,一举跃升至20.036%。公司名称外方股东中方股东情况中意人寿意大利忠利保险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注册总资本1149亿元,现有总资产7362亿元信诚人寿英国保诚集团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截至2003年末,中信公司总资产为5966.3亿元。海康人寿荷兰AEGON保险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3年底,总资产达1167亿元,现有职工2.4万人中英人寿英国英杰华保险中粮集团,是中国最大的进出口企业之一。截至2005年3月,外资独资和合资公司所占保费的份额为20.036%,而在2004年,这一比例只有2.641%;中资保险公司为79.964%,而2004年全年,这一比例为97.359%。•外资独资和合资公司出现如此巨大的变化,主要是因为中意人寿3月保费出现剧增,达到2015322.6万元,而截至2005年2月,它的保费才10691.91万元,其3月单月收入保费2004630.69万元,中意人寿因此成为单月保费收入仅次于中国人寿的寿险公司。中意人寿的保费突然增长,主要是由于与大股东之一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签署的“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有关,其中的200亿元人民币保费已经全部计入中意人寿3月的保费收入。••一直以来,中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2003年中资保费收入占比为98.1%,2004年为97.34%。而2005年截至3月,中资公司保费收入所占比例急剧下降至80%。可以预计到2005年底,中资所占比例会降至90%甚至更低。•03年,外资和合资寿险保费收入占比为1.90%,04年为2.6%。而截至今年3月,比例跃升至20%。即使不再出现异常保单,外资和合资保费收入占比在年底将接近10%。而外资还只是刚刚获得团险业务的资格,所以到今年底,外资和合资占比可能会更高。•全球知名的波士顿咨询公司预测:2006年中国团体寿险将达到1000亿元的规模。此前,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只有中资保险公司才有权经营团险业务。而按照入世承诺,这一限制已在去年12月11日被打破。此外,由于目前的合资寿险公司多采用“外资保险公司+中资大型企业”的模式;中意人寿选择毫无保险运营经验的中石油公司进行合作,正是因为觑觎中石油雄厚的资产和强大的人力资源。而令人出乎意料的,只是这一合作的结果会来得如此迅速,而且如此猛烈。•那么,我们可以疑问:到底还有多少个200亿保单?以中意人寿为例,该保单只是针对中石油39万已退休员工制定,而中石油共有近120万员工。而其他合资寿险公司也具有类似的情况,其中方股东背景大多实力雄厚。因此,合资寿险公司的下一步发展方向具有很大的想象空间。第四节保险市场中介《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1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代理机构的界定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第十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内控制度健全;(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第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二十条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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