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保险业务【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基本了解其他金融机构的构成。掌握其他金融机构的分类及经营管理、业务操作程序。了解和掌握保险业务分类、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基本原则及保险理赔。掌握信托业务分类及国内外信托业务的情况,掌握金融租赁业务分类及租金计算。第三节信托业务第四节金融租赁业务其他银行金融机构泛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是商业性的,即以盈利为目的,在某一领域以特定方式筹集和运用资金。它在一国金融体系中,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第一节概述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保险是以社会互助的形式,对因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一节概述一、保险公司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是:为保险赔付、政府公债、市政债券、公司股票及债券、不动产抵押贷款、保单贷款等长期投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一节概述一、保险公司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1.国有(营)保险公司2.股份制保险公司3.合作保险公司4.自保险公司5.人寿保险公司6.财产和灾难保险公司信托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将其财产交与受托人,委托受托人根据一定的目的对财产作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信托投资公司也称信托公司,是以资金及其他财产为信托标的,根据委托者的意愿,以受托人的身份管理及运用信托资财的金融机构。第一节概述二、信托投资公司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信托公司业务:第一节概述二、信托投资公司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1.货币信托,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养老金信托、投资信托、养老金投资基金信托等。2.非货币信托,包括有价证券信托、债权信托、动产与不动产信托、公益事业信托、私人事务信托等。除信托业务外,一些国家的信托公司还兼营银行业务,大多数国家的信托公司兼营信托之外的服务性业务即其他业务,如财产保管、不动产买卖及货币借贷之媒介,公债、公司债及股票的募集,债款、息款及税款的代收代付,股票过户及债务清算等。金融公司也称财务公司,是指以经营消费信贷及工商企业信贷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一节概述三、金融公司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金融公司和银行不同之处在于它们较少接受存款而依赖于长短期负债。财务公司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筹资、卖出公开市场票据(商业本票)筹资、发行公司本身的股票及定期大额存款筹资等。在资金运用上,或专营抵押放款业务,或依靠吸收的大额定期存款进行贷款或投资(通常是小额的),或专营耐用品的租购及分期付款销货业务,或兼而营之。租赁公司是指专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第一节概述四、租赁公司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组织形式:1.银行或与银行有关的金融机构所属的租赁公司;2.独立经营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涉及从单机设备到成套工程设备、从生产资料到工业产权、从工商业设施到办公设备各个领域。而且许多公司不仅经营国内租赁业务,还大量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第一节概述四、租赁公司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基金组织是指筹集、管理、运用某种专门基金的金融机构。基金组织是其现代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节概述五、基金组织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1.养老基金组织第一节概述五、基金组织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养老基金组织是向参加养老基金计划的公司雇员以年金形式提供退休收人的金融机构。其基金来源是政府部门、雇主的缴款及雇员个人自愿缴纳的款项;运用基金投资的收益。养老基金组织多投资于股票、债券及不动产等高收益资产项目。2.共同基金组织第一节概述五、基金组织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共同基金组织也可称为投资基金组织或投资公司,它是一种间接的金融投资机构或工具,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称谓,如在美国称为共同基金或互助基金,在英国则称为单位投资信托。它通过向许多小投资者发行股份来聚集资金,用于购买证券。通过发行小面额股份并购买大量证券这一资产转换过程,互助基金组织可以在经纪人手续费上得到大量购买证券的折扣,也可以购买和持有多样化的证券。这使小额投资者得以使其持有的证券资产多样化,从而降低购买证券的交易成本,并使风险减少。3.货币市场互助基金第一节概述五、基金组织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既具有一般共同基金组织的特征,又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存款机构的功能。像大多数共同基金一样,它依靠出售股份获取资金,然后用资金投资于既安全又富有流动性的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如短期国债、银行存款证等,再把这些资产的利息收人付给股份持有者。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一个关键特征是,股份持有者可以根据他们的股份持有额的价值来签发支票。第一节概述六、信用合作社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信用合作社是由社员自愿集资结合而成的互助合作性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的种类大致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生产信用合作社,渔、林、牧业生产信用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小工商业者信用合作社,住宅信用合作社,储蓄信用合作社,劳动者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第一节概述七、邮政金融机构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邮政储蓄业务可比照银行的储蓄种类办理,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此外,邮政储蓄业务还具有邮政特色的储蓄存款。①汇转储。②邮政礼仪储蓄。③代缴电话费储蓄。④集邮储蓄和个人预订报刊储蓄。⑤其他储蓄,如有奖储蓄、工资转储蓄、儿童储蓄。邮政金融的资产业务是邮政金融部门对通过邮政储蓄业务筹集的资金以及由于汇兑业务结算时间差形成的资金进行的各种运用。第一节概述七、邮政金融机构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邮政金融的中间业务,主要是结算性中间业务和管理性中间业务。目前我国邮政金融的中间业务主要有:①邮政汇兑业务。②邮政划拨业务。③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第一节概述八、汽车金融公司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汽车金融公司是专门对从事汽车销售业务的机构办理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我国银监会规定,外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会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中资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局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汽车金融公司的核心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担保余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200%。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比照同业往来利率执行,发放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基础上,可以向上浮动10%,向下浮动30%。第一节概述九、典当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典当,是指当户将其财产(动产)权利作为当物抵押,或将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当金和利息,赎回当物的行为。所谓典当行,则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具有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批准,典当可以经营以下业务:质押典当业务,包括动产权利质押贷款业务,企业闲置房屋、交通运输工具及私有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等;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第二节保险业务一、分类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一)按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3.责任保险4.保证保险第二节保险业务一、分类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二)按实施方式分类1.法定保险2.自愿保险第二节保险业务一、分类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三)按保险的性质分类1.社会保险2.普通保险第二节保险业务一、分类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四)按保障的主体分类1.团体保险2.个人保险第二节保险业务一、分类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五)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1.原保险2.再保险3.重复保险4.共同保险第二节保险业务一、分类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六)按所承保的风险分类1.单一风险保险2.综合风险保险第二节保险业务二、保险合同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一)概述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所必须采取的形式。投保人和保险人作为依据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方(投保人)向另一方(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件发生时,承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二节保险业务二、保险合同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一)概述保险合同有补偿性合同或给付性合同之分。所谓补偿性合同,是指当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补偿。财产保险合同屈于补偿性合同,例如火灾保险、汽车保险。所谓给付性合同,是指当约定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给付性合同仅包含在人身保险合同范围中,例如人寿保险。第二节保险业务二、保险合同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二)保险合同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第二节保险业务二、保险合同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二)保险合同要素2.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益,而非保险标的本身。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存在的物质基础,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需求并获得保险保障的经济内涵。第二节保险业务二、保险合同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二)保险合同要素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保险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4)保险金额;(5)保险费;(6)保险期限;(7)被保险人的义务;(8)争议的处理方式。第二节保险业务二、保险合同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二)保险合同要素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2)保险单;(3)暂保单;(4)保险凭证。第二节保险业务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一)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具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资格。第二节保险业务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务必做到最大限度的诚实和恪守信用,不得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及逃避或减少按合同规定对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第二节保险业务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三)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通过保险赔偿只能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失前的同等状态,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利益。通过保险赔偿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失前的同等状态,主要是指在价值上使被保险人的损失获得补偿。第二节保险业务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四)代位求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损失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应由第三者承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代位求偿原则只能存在于保险标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但同时又屈于保险的责任范围的条件下。代位求偿原则作为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和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以人寿保险为代表的给付性保险合同。第二节保险业务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五)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各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以使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不超过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金额。第二节保险业务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五)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损失赔偿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在重复保险条件下,对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所有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总和×损失金额第二节保险业务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八章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五)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在重复保险条件下,对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各保险人按其在没有其他保险人承保的假定前提下应该承担的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