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单元保险法本单元主要内容提示:保险概述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公司一、保险法概述(一)保险的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二)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事实监督管理的法律。可将保险法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保险业法,第二部分是保险合同法,第三部分是保险特别法。二、保险合同法律规定(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内容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2.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保险公司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或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事项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约定的金额予以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3)检查保险标的安全状况,以及灾害预防的费用支出。3.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交付保险费;(2)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3)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请求赔偿。4.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1)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主要有:须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须为金钱利益;须为确定利益。(2)人身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之间须有利害关系,包括经济上和人身上的利害关系;须为适法利益,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的变更。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期限的变更。2.合同的解除(1)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解除的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的保险合同。(2)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①投保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尽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视情况要求增加保费。④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不及时通知保险人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视情况要求增加保费。⑤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的除外。⑥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欠交保费引起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双方未就合同效力的恢复达成协议的。即合同效力中止之日2年后保险人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案例分析: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A.吴某曾在5年前患过癌症,近2年来已如常人般工作、生活,吴某自认为已经治愈,在投保人身险时,未向保险公司说明该情况B.甲公司投保财产险后,发现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有所增中,及时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C.郑某支付首期保费后,无力支付此后的保费已达1年D.高某为自身投保时,申报年龄不真实,并且高某的真实年龄已超出了投保险种的年龄限制,但保险公司3年后才发现。(三)索赔和理赔事故发生通知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保险人作出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拒赔(四)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1.谎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时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但是,在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虚报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例分析:某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1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企业的厂房及设备,保险费2万元。投保后的第二年,该企业谎称其厂房内的设备被盗,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对2万元保费应如何处理?A.不退还2万元保费B.应退还2万元保费C.只退还2万元保险费的现金价值D.应退还2万元保险费及其利息三、保险公司的法律规定(一)保险公司的概念保险公司是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二)设立保险公司须符合特定的条件1、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不低于保险法规定的最低限额2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三)保险公司的清算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央银行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经营有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四)保险经营规则1、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国内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进口货物保险、国际运输工具保险、涉外保险。2、保险业务划分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3、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案例分析(了解)1.2000年1月2日,王某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般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期限一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的《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条款》中已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应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当年10月6日下午,王某下班回家时发现家中被盗,当即向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现场勘验,王某家中被盗财产价值8000元。5天后,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请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2.2000年1月1日王某为自已的一辆出租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期为一年,保险金额为4万。2000年5月1日王某将此出租车卖与张某,当时双方均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手续,6月中旬,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给对方车辆造成严重损坏。张某知道此车曾投过保,遂向保险公司报验。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张某需赔偿对方3万元,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请分析保险公司能否赔偿其损失?3、2000年3月,居民王某家楼上住户李某忘了关自来水,水流外溢殃及家王某家,造成王家地板、室内装修、家电等各项财产损失近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某赔偿了王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了书面协议。事后,王某的妻子得知自已的单位已为每位职工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因此决定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被破坏,无法定损,最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决定赔付8000元结案。由于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的同时,要求王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准备向责任人追偿损失。王某签字后,保险公司找到李某,李某认为已经赔偿王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于是一场纠纷拉开帷幕。王某认为自已损失过万,保险公司的赔款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和李某的墒款自己均应得到。李某认为自己在造成王某损失后,已经过协商赔偿王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至于保险公司8000元的追偿款与自己无关。请分析他们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4、王某于2003年1月1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费已于3月1日一次缴清。同年9月2日,王某在上班途中横穿马路时被公共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共花去抢救费8000元。事故经交警鉴定,车祸事故的责任在于公交车司机违章驾车。公共汽车公司全额支付王某的抢救费用,并给付丧葬费和抚恤金50000元。事故处理后,王某之子持保险凭证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父因车祸死亡的保险金20000元。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因车祸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本来应该付王某保险金20000元,但因车祸的责任在于公共汽车公司,既然公共汽车公司已经赔偿50000元,保险公司应不应再赔偿了。请分析保险公司观点是否正确。保险公司如支付与王某20000元保险金,是否能向公共汽车公司追偿?本单元内容结束